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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承包的鱼塘,也不可非法捕捞!”捕鱼的老安被“捕”了

 坚持最后5分钟 2023-04-23 发布于广东

【案例摘要】

“即使是承包的鱼塘,也不可非法捕捞”,喜欢捕鱼的朋友们拿上小本本来记重点啦!看看捕捞犯法的雷区你们知道多少?

人如其名,老安是一个老实本分,吃苦耐劳的农民。种了半辈子庄稼,虽吃穿不愁,但是生活并不富裕。后来,一位朋友找上了门,他说自己手里有一个鱼塘,想让老安去做个渔业养殖,效益非常高。听了这话老安就动心了,当即决定承包下鱼塘。

老安勤勤恳恳,干活认真,再加上当地独特的地理环境优势,鱼塘里的鱼很快个个膘肥体壮,让老安非常高兴。他联系到了买家,带着捕捞工具,开始下水捕鱼。然而还没等来红彤彤的钞票,几位渔政执法人员便找上了门来,给老安吓了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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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进入渔场后,就立即对周围的环境进行了勘察。他们发现这里的水域环境比较复杂,便要求老安停止捕鱼,并将渔具全部没收。到派出所里,老安非常纳闷,他表示:“我不偷不抢,靠自己的劳动赚钱,有什么错?”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老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即将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法庭上的老安很委屈,他辩称:“我是个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再说,我在自己承包的鱼塘里捕鱼,又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审理认为:安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证据确凿,符合法定要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安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以案释法】

本案中老安的无心之过却让自己差点陷入牢狱之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捕鱼,但对于捕鱼会犯法这件事却鲜有人知,那爱捕鱼的朋友要怎么样才能避免踩中犯罪的雷区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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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是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法律上的“禁渔区”与“禁渔期”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不让捕鱼”,而是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内,不允许捕捞。

该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水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确保鱼种的持续恢复和发展,是目前国际上广泛实施的一种鱼种保护体系,是一种长期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选择。

本案中,老安捕鱼的鱼塘是自然水域,并非人工开挖形成。因此,该鱼塘的性质并不会因“被承包”而发生改变。老安捕鱼的鱼塘属于“禁渔区”,其捕捞时间也正好处于地方规定的“禁渔期”内。

同时,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鱼。”

好巧不巧,老安使用的“地笼网”,别名“绝户网”,是一种网目小,捕鱼效果很强的工具。与其效果相当的还有“电捕鱼”,这两种工具几乎可以将该水域内的鱼 “一网打尽”,破坏力惊人,因此被明令禁止使用在渔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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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以上信息可知,老安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符合法定要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知法犯法”还是“不知者犯法”,都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其次,了解自己从事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尤为必要的,可以避免因信息差带来的不良影响,掉入“无知”的陷阱。

法律限制人性的恶,在我国尚未制定禁渔期前,就出现过“百里河流无鱼跃”的现象,导致生态链被破坏,自然环境恶劣。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其必要性,遵法守法。

在当今法治社会中,要主动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消除法律盲区。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会用法,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树立守法、用法观念,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重要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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