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佳肴,珍馐美馔 令人垂涎三尺 但,海鲜虽美味 也不可无休止捕捞 过度开发海洋资源 将严重影响海洋生态平衡 为了有效保护蓝色生态的可持续性 通常在伏季实行休渔期 然而 仍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明目张胆出海捕捞水产品 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 必将得到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陈某阳系“闽晋渔XXX”号渔船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被告庄某山系被告陈某阳雇佣的船长,负责指挥水手出海捕捞作业。2019年8月25日至8月26日,被告人庄某山组织水手驾驶“闽晋渔XXX”号渔船至拖网渔船禁渔区内航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带鱼、鱿鱼等共计1.2吨,经评估该部分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失费为21600元。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庄某山再次组织水手驾驶上述渔船至拖网渔船禁渔区下网捕捞,共捕捞渔获物厦七鱼、巴浪鱼等共计71.4公斤,经评估该部分渔获物渔业资源损失费为805.6元。 【裁判结果】 晋江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庄某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阳、庄某山应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服判,缴纳了相应的赔偿款,已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后语】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司法应有之义。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工具等规定,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产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海洋水域,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属情节严重,庄某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阳虽未构罪,但其违反《渔业法》的规定,作为船主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雇佣他人进行捕捞,与庄某山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共同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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