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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肖像权使用的法律边界

 以法为剑 2023-05-08 发布于云南

原创: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法.释】

一、肖像权保护的权利内容

1、肖像的特征:民法典规定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1)肖像须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指自然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

2)肖像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即形象标识性。肖像以面部形象为主,但不仅仅局限于面部形象。包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对于“漫画车贴”,虽属于漫画,但能够呈现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可以使他人清楚识别出该外部特征属于特定的自然人,那么这种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

2、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作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游戏、动漫中的虚拟角色形象也不享有肖像权。

3、自然人的肖像权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不可分割。

二、《民法典》项下,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张。

1、民法典颁布前,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限定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民法典颁布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张,保护肖像权益,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对于肖像权使用规则创设了的合理使用制度,替代“营利性目的”使用禁止。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无论漫画车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涉嫌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权。

3、对于丑化、污损肖像的行为,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以漫画创作的方式采取非法手段讽刺污名化当事者,含有丑化、贬损他人的社会评价,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结 语

网络时代不要让普通人被“肆意围观”。随意拍摄和上传他人肖像权的视频和照片,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审判”,以及制作表情包恶搞,网暴的种种行为,则触犯了相关法律的底线要求。(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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