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谈拒执罪的适用问题

 律师戈哥 2023-05-09 发布于河南

论文提要:为提高执行案件执行到位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近来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拒执罪对于执行工作的兜底性、重要性,犹如司法审判对于民事纠纷的最终救济程序一样重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拒执罪,但是根据实践情况看,民刑交叉过程中纷繁复杂的认识分歧,导致拒执罪的适用率过低,不利于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主要创新观点:本文主要从拒执罪的适用现状和问题出发,梳理分析本罪在民刑交叉衔接过程中的适用标准,并对需要完善之处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拒执罪的追诉机制提供有效参考,从而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以下正文:

拒执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的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首次在《刑法》中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经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将拒执罪列入单独罪名,随后的2002年、2015年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拒执罪的具体运用进行了完善,但是在现实的执行工作中,运用拒执罪惩戒失信执行义务人的比例仍然过低,拒执罪更多的还是停留在书面上、口号上。

一、拒执罪的司法现状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979年《刑法》规定的拒执行为还归为妨害公务罪,并没有单独罪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经济案件纠纷越来越多,各种因素相互交织,执行义务人规避、抗拒执行的情况越发严重,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进行独立罪名立法,通过1998年、2002年、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断完善,由最初的被执行人扩展到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甚至是单位,由公诉变为公诉可转自诉的救济渠道多样化。法律从更具体、明确,更大范围的打击拒执行为,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法制建设提上了更高层次,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原生动力。但是从实践来看,我院去年移送公安机关拒执罪立案审查28件,实际立案侦查2件,移送起诉1件,对于拒执罪的司法现状可见一斑。虽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出台了很多相关立法和解释,但是拒执罪的适用率低,对执行义务人的惩戒措施不足,执行义务人有恃无恐的态度,毫无敬畏法律之心,导致其仍然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执行。

二、拒执罪适用难题的由来。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1、起刑标准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八种情况,这些只是对执行义务人的行为进行了表述,并没有像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一样明确载明起刑标准,过于框架。1.什么情况下叫“有能力执行”?这是指全部履行能力还是部分履行能力?如对财产的转移金额多大?才能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拒执罪审查。比如A欠B借款10000元,A转移存款500元构成立案标准?还是转移5000元构成立案标准?2.什么是“拒不执行”?如A欠B借款10000元,A生活中开着奥迪Q7(车主不是A),住着高档小区(户主不是A),经查询,A名下确无财产,A进行了财产报告无财产。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拒不执行?3.什么叫“情节严重”?立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载明了八项情节严重情形,特别是最后一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实践操作中,认识不一致,导致移送公安机关立案难。

2、执行依据范围存争议。目前根据移送情况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以及生效债权文书,一直被排除在移送拒执罪之外,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不包括民事调解书、生效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调解书、生效债权文书等不能作为拒执罪适用对象。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包含民事调解书、生效债权文书等。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调解书、生效债权文书等能够适用拒执罪,因为民事调解书、生效债权文书等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进入执行程序,虽然拒执罪罪名没有明确涵盖民事调解书、生效债权文书等文书,这只是文意解释,理解过于狭窄,违背立法目的,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当然也就应当将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都作为拒执罪的适用对象。

(二)适用时间不明确

拒执罪的界定起始日,始终是存在争议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起。执行义务人在明知债权债务的发生后,故意将财产转移,致使法院作出执行依据后无法执行。虽然法律规定了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措施,但是并没有明确界定行为的起始日,往往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到最后进入执行程序长达几年时间,如果不将执行义务人的这种恶意行为纳入刑罚措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2、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根据《刑法》法条规定,执行义务人不履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当然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文书生效时起算。理由是:(1)立法原意是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才由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与其他法律相一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的行为。(3)立法目的是解决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将判决、裁定生效后逃避执行的行为纳入拒执罪调整范围。

3、从执行立案时起。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1998年司法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2002年立法解释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执罪行为起始日是以执行通知书发出为依据,甚至是以执行义务人是否确定收到执行通知书为立案标准。拒执罪是刑事犯罪,其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于民事,适用应当慎重。即便是现在的司法实务中,根据移送的案件情况看,公、法有关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出发,几乎采用了此种观点。

(三)民刑衔接职能不明确

现实中法院、公安之间的认识分歧,导致拒执罪运行不畅,适用率极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机制不健全,认识标准不统一。如上述情形,法院认为,拒执罪打击的是行为,是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藐视,法律权威的藐视,法院需要做的就是将有关可能存在拒执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公安机关认为法院移送的材料不足以认定拒执罪的构成,也就是说证据不足,退还材料或者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进行自诉,却苦于无侦查手段,证据很难达到入刑标准。

2、思想认识不到位。拒执罪是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公安机关习惯于不将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如债务人在借款或者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目的与债权人形成事实合同,这类案件债权人一般都会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但是公安机关绝大部分是以通知债务人到场出具借条或欠条,由债权人到法院起诉立案的方式进行处理,而这类案件的债务人都是自始至终没想履行义务。公安机关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情,法院是把问题矛盾转移给公安机关。

3、执行案件任务重,移送拒执罪意愿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民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法院办案人员数量一直没变,甚至在司法体制改革办案法官员额化后还减少,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办案法官也是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辛苦收集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也很难被立案审查。

4、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意愿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但是在法院和公安移送不畅情况下,本来公安机关就审查认为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不足,连立案条件都不能构成,现在将举证责任落到申请执行人身上进行自诉,更是困难重重,申请执行人肯定需要考虑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这极大的削弱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意愿。

三、完善拒执罪适用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1、完善拒执罪适用范围。

目前拒执罪仅适用判决、裁定的规定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根据J县法院2020年全年收结案情况看,全年收案2909件,达成调解书766件,占比26%。而且有一半以上当事人带有恶意调解,明知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故意不履行,拖延履行时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仍然不履行,且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仅仅是涉及民事调解书部分案件,执行依据还包含了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有效法律文书,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今天,如果仍然将拒执罪限制在判决、裁定上,变相纵容执行义务人恶意调解,或者是恶意采用法律手段规避执行行为。当然,拒执罪适用范围的扩大,也需要更严格的审查程序,毕竟刑事犯罪涉及当事人人身自由权利,后果更严重,这就需要公、检、法之间在拒执罪案件办理中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2、明确拒执罪起刑标准。

(1)时间认定标准。

现存有效的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未明确拒执罪中拒执行为的起始时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但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2002年和2015年司法解释均没有载明“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后”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规定。但是2016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1号则明确了拒执行为起始日为生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

笔者认为,拒执罪适用的时间节点应为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起作为参考,仅从解决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出发,不适应当前法治国家,或法治体系的建设,法律条文的设立带有严重的滞后性。一是对于被执行人标准,适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渐活跃,截止目前,我国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数以万计,他们已经从实践中总结了无数的经验教训,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加之近年来的法治宣传,数字信息时代的建设,很多民事主体法治意识逐步增强,甚至很大部分人员在实施部分民事行为时,就已经产生规避法律的认识,如企业均有对公账户,但是经营中均未实际使用该账户,私人之间更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后,变卖财产、假离婚的情况频频发生,可以说是普遍现象。而对于有诚信的企业或者个人,债务发生后,都会主动积极履行,根本就不会到拒执罪这个阶段,所以说,拒执罪惩戒的应该是不诚信的企业或者个人,甚至于说拒执罪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有益于构成诚信的社会,构筑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如果不加大执行的惩戒力度,让法院生效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何以让人民群众信仰法律?谈何敬畏法律?二是对于被执行人之外的执行义务人,应从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因为这部分义务人在未收到执行通知书前,并不知晓法院执行情况,或者其应当协助的义务。

(2)“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不仅限于金钱给付,还有履行特定行为,因对于履行特定行为不具有普遍性,在此不予论述,本文就金钱给付的执行进行观点阐述。对于拒执罪的考虑,笔者认为首先,有能力执行以比例标准定义较合理。有能力执行应当是有部分履行能力,部分的理解可以法律规定为比例性,即有履行能力的部分占执行标的的比例,如10%?还是20%?作为有履行能力的解释,如果强行将有履行能力定为具体数额,在实际操作中会导致处罚失衡。如执行标的为5000元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义务人转移财产3000元而拒不执行,肯定前者的危害性大于后者。其次,拒不执行的行为认定应包含“软对抗”形势。相对应的“硬对抗”指暴力性手段,“软对抗”主要指非暴力性手段,隐蔽性转移财产。对于有财产而转移的,我们当然的可以认为系拒执行为,但是执行义务人在有能力执行情况下,故意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是否属于拒执罪?需要具体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如果是执行义务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逃避执行,属于拒执罪适用范围,拒执罪打击的是拒执行为,藐视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的不仅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最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执行标的、社会危害性来考虑。刑罚处罚考虑的是行为、危害结果、有责性。暴力手段实施的拒执行为不言而喻,系拒执罪首要打击目标,但是部分“软对抗”的小标的执行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明确职能分工。

如前所述,拒执罪的适用,不是法院、公安或者检察院一个单位的事情,是一个部门协调、申请执行人配合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大家统一认识。

1、明确部门职责

鉴于目前立法制度的不完善,拒执罪的适用问题分歧较大,需要各个单位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配合,加强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可由政法委牵头,成立专职部门,组织公、检、法机关联合发文,细化拒执罪的受案条件、流转程序等,充分发挥各机关的侦查、审判优势,如遇分歧,由政法委专职部门协调解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探讨。

2、加强证据意识。

一是法院执行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执行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避免遇到“执行难”后,才进行拒执罪材料的收集。二是申请执行人在与执行前后,均应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与保存,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比执行人员与执行义务人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比如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等均可作为证据保存,可能存在执行义务人是否违反限高等执行措施的证据。

(三)加强法制宣传。

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技术,加大拒执罪打击宣传力度,营造执行惩戒措施的威慑力。也使人民群众了解拒执罪,认识到拒执问题的严重性,民事案件也可能转化成刑事犯罪,提升申请执行人运用依法维权的能力。公开加强执行义务人的惩戒曝光率,运用彩铃、多媒体等宣传手段,将“老赖”的失信曝光充分融进生活中,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员的强大压力,营造诚信的法治氛围。

四、结语

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需要社会每个部门、每个群众的充分参与。 司法权威需要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是对改善法院执法环境,促进群众对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我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法时间短、经验不足,但这仅是一个过程,法治道路始终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只有稳中求进,才能最终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明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