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过微信及面谈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适用民诉法解释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原告主张与被告达成了买卖合同,并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加以证明。从该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微信内容主要是双方就合同履行及发生履行争议后的沟通情况,微信内容同时显示双方亦曾面谈。可见,微信只是原、被告的沟通方式之一,该买卖合同并非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订立。故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普通的买卖合同,并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从而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0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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