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工实务】实际施工人系列解读(三)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望云1120 2023-05-12 发布于北京

编者按:

    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回避该仲裁管辖。

01

未约定仲裁条款情形下的管辖法院

(一)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起诉主张工程款的,鉴于转包关系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挂靠关系下挂靠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质上性质相同,对于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款产生的争议,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以上条款仅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实际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应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在未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要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要求承担责任,在被告主体存在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主体发包人的情形下,该案件超出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设的四级案由的任何一种范畴,故应上移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前文论述,在未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要工程款,亦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2

约定仲裁管辖的,能否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要工程款的,应受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关于管辖的约定约束,不能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实际施工人要求非合同相对人发包人承担责任系司法解释制度的特殊安排,当实际施工人以该条款要求非合同相对人发包人承担责任时,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需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为前提,而前述事实的认定业经仲裁条款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实际施工人应该接受上游主体的管辖约定,不能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果实际施工人仅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则实际施工人仅受其与转包人的管辖条款的约束,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管辖条款的约束,在实际施工人与其合同相对人之间存在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形下,其中的管辖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尽管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管辖条款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亦不能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款。

参考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07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市政公司与中赢公司及中赢公司与向荣公司均约定有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市政公司与中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赢公司与向荣公司签订了《四方中学内部承包协议》,故向荣公司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为前提,而前述事实的认定业经仲裁条款排除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向荣公司起诉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向荣公司上诉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

(2020)最高法民申4893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合同关系,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例外救济方式。本案中,胡小斌、万贻华、李火印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案涉《合同协议书》系李火印在华泰公司要求下以中泰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签订后,李火印才与胡小斌、万贻华协商合作施工事宜。据此可知,李火印主张案涉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以中泰公司名义与华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而该协议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此条款具有独立性且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李火印将发包人城投公司、转包人有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有违双方此前关于通过仲裁方式处理争议的约定。胡小斌、万贻华虽然与李火印签有《合同协议书》,属于内部合作关系,但其并未与城投公司、有色公司或华泰公司就案涉工程的发包、转包、分包等事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便胡小斌、万贻华与华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亦与李火印的诉讼地位相同,不能以此排除案涉仲裁条款的适用。二审法院结合案涉事实,对胡小斌、万贻华、李火印的身份予以审查并认定其应受案涉仲裁条款的约束,于法有据。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