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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瑕疵 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神州国土 2023-05-13 发布于河北

□ 孙树国

2021年6月,李某在购物平台上的某食品店购买了311元的阿胶糕。同年7月,李某再次在某食品店购买1365元阿胶糕。在食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食品店的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包含制作阿胶糕的项目,该食品店属于超范围经营。李某认为该食品店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阿胶糕,并在阿胶糕中非法添加药品,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该食品店销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67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760元。

经查,该食品店于2017年3月13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零售、批发,2017年3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在主体业态后没有括号标注网络经营。2019年10月,某食品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形下,自行购买原料制售阿胶糕进行销售,自2020年5月开始通过网络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店所制售的阿胶糕,在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明确标明生产者名称,其所标明的地址不是经营地址而是发货地址,属于虚假标注,可以认定构成预包装食品外标签漏标重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属于标签瑕疵,因其已构成违约,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某食品店承担违约责任,故其要求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676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食品店是否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证原则,消费者李某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案涉阿胶糕质量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阿胶糕有毒有害,也不能证明阿胶糕因不符合安全标准已造成实际人身损害,故其请求十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法:

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

本案中,某食品店与李某以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的表示,网购合同成立并生效。阿胶糕系某食品店提前预先定量500克进行包装,消费者无法自行选择单袋重量,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食品安全法在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做了例外规定,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使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属于瑕疵;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综上,本案中的被告构成预包装食品外标签漏标重要信息,属于标签瑕疵,且没有证据证明阿胶糕质量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因此,被告应退还货款1676元,不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但被告作为专业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到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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