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出借给小明5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如果不还,用小明的自建房抵债。 一年到了,小明不还钱。 小红申请诉前保全,用没证的自建房抵债。后来,小红拿到了自建房钥匙,住了进去,撤销了保全。由于政策原因,房屋一直没有办成过户手续。 在住了房屋4年后,小明因为其他债务,该房被法院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查封。 小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支持其请求,中止执行。 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驳回了债权人的异议,二审改判支持了其请求,裁定不得解除查封,继续执行这栋自建房。 无奈之下,小红只能起诉小明,请求解除《以房抵债协议》,以及支付本金及这些以来的利息。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以房抵债,能否对抗执行? 主流的意见:以房抵债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债务清偿关系,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 小红正确的做法是:以房抵债后,及时与与小明补签房屋买卖合同。有合同是排除执行的关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四种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以房抵债协议不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时,执行异议便得不到执行。 提醒:很多债权人尤其是建筑公司、供应商接受以物抵债,接收房产,但一定要考虑是否能及时过户,办理产权变更。如果不过户,房产被其他人查封后,很难排除执行,最后只能重新起诉执行债务人,反而错过了机会,排到了别人后面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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