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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求是1025 2023-05-17 发布于山东
/state ownership/
条目作者李国强

李国强

最后更新 2022-08-23
浏览 17次

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 英文名称

  • state ownership

  • 所属学科

  • 法学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统一和唯一的主体,国家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6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国家对国家所有权享有独占的权利,不与任何组织和个人分享。

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不受任何限制,包括:①自然资源。即矿藏,水流,海域,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③无线电频谱资源。④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⑤国防资产。⑥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保护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行使

在中国,对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由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机关团体分别进行具体经营管理。

扩展阅读

  •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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