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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彦霖:有德性地论证:论证研究的德性进路探析

 東泰山人 2023-05-19 发布于广东

原创 廖彦霖 学术研究 2023-05-18 15:53 发表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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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德性地论证:论证研究的德性进路探析




撰文丨廖彦霖



廖彦霖,中山大学哲学系、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 要]  德性论证理论是将当代伦理学与知识论研究中兴起的德性视角注入论证分析与评估的一种新论证研究进路。该进路主张把论证主体的德性纳入论证评估中考量,并试图据此重塑论证规范性。以论证规范性为核心线索,可以将德性论证理论的基本问题塑述为论证评估中主体德性的作用以及论证德性的概念建构。对于论证评估中主体德性的作用,将相关主张重构为经典进路、扩充进路与重塑进路,并反思各进路的得失;对于论证德性的概念建构,阐明德性知识论与批判性思维两大传统的基础性作用,并评价当前的建构方案。基于此,德性论证理论的创生与发展为论证理论研究描绘出一条既复古又创新的进路,揭示出论证研究德性转向的可能。论证研究的德性转向能为谬误理论的发展注入新视角,且有望成为中西逻辑学对话的重要枢纽。

  [关键词]  论证理论 德性论证理论 德性理论 非形式逻辑








逻辑、论辩与修辞是论证研究的三大经典进路。与这些经典进路不同,科恩(Daniel Cohen)和阿伯丁(Andrew Aberdein)近年尝试将哲学研究中的德性视角注入论证的分析与评估,开创了论证研究的德性进路,并将这一新进路称为德性论证理论(virtue argumentation theory)。该理论主张把论证主体的德性纳入论证评估的考量,并试图据此重塑论证规范性。凭借深厚的哲学渊源与大胆的理论诉求,德性论证理论已成为当代论证理论领域不容忽视的“非经典进路”之一。[]然而,相较于德性视角在伦理学与知识论领域的成功应用和由此引发的深刻变革,作为德性理论谱系新成员的德性论证理论尚处于提出基本纲领的起步阶段,仍有待学界给予更多关注与重视。基于此,本文力图以论证规范性为核心线索,塑述出该理论的两大基本问题,同时就其现阶段的理论得失做出批判性的分析与反思,并阐述其未来发展的前景与方向。

一、作为新进路的德性论证理论

久以来,“逻辑—论辩—修辞”构成了论证理论领域的主流分析框架,是论证研究的三大经典进路。[2]逻辑进路把论证主要视为一个静态的产品(product),其论证强度的评估标准包括有效性标准、归纳强度标准以及论证优度标准(即非形式逻辑标准);论辩进路把论证主要视为批判性讨论的程序(procedure),并通过一系列的讨论规范与规则来确保论证活动的质量;修辞进路把论证主要视为改变受众观点的过程(process),重点关注能否论证以及如何说服目标受众。而德性论证理论的问世,为研究者开拓了一个崭新的理论视野,为论证研究提供了一条新的进路。

德性论证理论滥觞于西方哲学研究中的德性传统。这一传统在当代伦理学和知识论研究中得以复兴,被称为“德性转向”(the virtue turn)或“德性回归”(the virtue return)。作为一种有别于后果主义和义务论的规范伦理学,德性伦理学旨在以德性(如勤奋、仁慈、真诚等)作为基始概念(primitive concept)来解释行为、品德、规则、事态为何在道德上“应当”如此,并以此指导人们的行为。[3]德性知识论旨在以德性作为基始概念来界定知识定义并建构整套知识理论,但由于学界对德性的界定存在重大分歧,故区分为以卓越能力为基础的德性可靠论(virtue reliabilism)和以人格特性为基础的德性责任论(virtue responsibilism)两大阵营。[4]伦理学和知识论都属于规范性理论,既然德性视角能成功注入这两项理论之中并开拓新的理论疆域,那么该视角是否也能成功注入有关论证的规范性理论(即论证理论)之中?进一步地,既然存在以德性作为伦理规范性(ethical normativity)依据的德性伦理学,也存在以德性作为认知规范性(epistemic normativity)基础的德性认识论,那么是否可能建立以德性为论证规范性(argumentative normativity)根据的理论?这应当是德性论证理论需要回答的中心问题。

自2005年起,科恩与阿伯丁的系列研究宣告了德性论证理论的诞生,勾勒出德性论证理论的基本构想。[5]有别于“产品—程序—过程”导向的三大论证研究进路,德性论证理论聚焦于论证主体的德性,并将其引入论证评估的分析框架。当研究视角从论证产品、程序或过程转换到论证主体后,我们就可据此对论证理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新的解答。那么,德性和好论证的具体联系为何?科恩认为,好论证的判断标准在于“认知成就”(cognitive achievements)的达成,而认知成就具体包括加深对自身以及对手立场的理解、完善自身或对手的立场、更关注以前所忽视的细节、更好地把握事物间的关系等。当我们在论证中展现有助于达成认知成就的思维习惯时,就是在有德性地进行论证。[6]由此可见,德性论证理论试图从更宽广的认知视域来分析论证,而不是仅仅将论证视为包含前提与结论的命题序列。

尽管基于主体的论证分析进路极具理论想象力,但仍需面对伴随而来的种种理论疑难。笔者认为,其中最显见的疑难便是:主体进路有没有犯诉诸人身谬误(the fallacy of ad hominem)?简单地说,诉诸人身谬误是指基于对论证者人身条件的不相干攻击来得出结论。[7]这意味着在某些语境下,对论证者人身条件的批评可能是与结论相干的,此时便只能算作合理的诉诸人身论证(ad hominem arguments)而非谬误。如此一来,问题便转换为:将论证者德性纳入考量,与其论证的好坏是否相干?换言之,主体德性在论证评估中究竟发挥何种作用?对此,一个常见的回应是:当被用于指向“论证恶习”(argumentational vices)时,一个负面的德性论证才是正当的;相应地,当被用于指向“论证德性”(argumentational virtues)时,一个正面的德性论证才是正当的。[8]

然而,上述回应难以令人满意,甚至有循环论证之嫌,因为论证德性与恶习的概念并不清晰,其与论证规范性之间的关联机制仍聚讼纷纭。那么,论证德性这一概念究竟应如何理解?从比较的视角观之,伦理学上的德性追求善(the good),有德性的人去做善的事;知识论上的德性追求真(truth),有德性的求知者倾向于相信真命题。那么一个有德性的论证者是怎么样的?论证上的德性究竟追求什么?[9]学者们试图借助伦理学、知识论、法理学及批判性思维等领域的理论资源,建构出论证德性的基本概念及其典型的表现形式。从论证规范性的角度观之,主体论证德性在论证评估中的作用是其论证规范性的直接体现,而这又与论证德性的概念建构存在深度关联。基于此,本文将论证评估中主体德性的作用以及论证德性的概念建构视为德性论证理论的两大基本问题。前者涉及外在规范,后者处理内在定义,两者相互影响。下文将对这两大基本问题及其相关争议做出批判性的分析与反思。

二、论证评估中的主体德性

一般说来,“就事论事”“莫以人为据”“不因人废言”是区分理性思考与非理性思考的标志之一。然而,德性论证理论却要求把主体的品格纳入考量。这是否有悖于理性思考的要求?这一问题可谓德性论证理论的立论基础,事关其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的基本正当性。要准确把握德性论证理论的规范性,就必须先澄清主体德性在论证评估中所发挥的作用。学界当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重大分歧。笔者将这些歧见重构为以下三种路径:“经典进路”“扩充进路”以及“重塑进路”。

所谓经典进路指的是以经典的RSA标准(即相干性、充分性与可接受性标准)为论证评估的框架,将德性论证理论视为该框架下的一个分支理论。与德性论证理论以主体为中心的进路不同,RSA标准大体上是主体中立(agent-neutral)的。在该标准中,相干性指前提为结论提供支持,而充分性指前提为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这两者均考察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关联。此外,可接受性是指论证前提可以被一般理性人接受。[10]不难发现,基于RSA标准的论证评估关注的是论证本身,即论证前提、结论与两者间的推理关系,这似乎与论证主体的德性并无关系。相反,若将论证主体的德性纳入评估,将容易导向诉诸人身谬误(the fallacy of ad hominem)。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论证主体在论证评估中不应该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只要将论证主体纳入考虑,就势必会犯人身攻击谬误?沃尔顿(Douglas Walton)对诉诸人身论证(ad hominem)的各种类型进行了细致考察。在他的分类中,诉诸人身论证包含五个子类:辱骂型、境况型、偏见型、利益型与虚伪型。[11]虽然这五种诉诸人身论证对于论证主体人身性质或行为的关注各有侧重,但它们的总体策略可归结为:通过阐述论证主体的特定行为、认知偏见、利害关系等方面来打击论证主体的可信性(credibility),进而对该主体提出的论证提出反驳。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诉诸人身论证并不总是逻辑谬误,在特定语境下完全可能存在合理的诉诸人身论证。

即便将论证者德性纳入论证评估的考量并不必然导致谬误,但这并不足以说明德性论证理论能与经典的RSA标准分庭抗礼。RSA标准虽大体上是主体中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办法考量论证主体。RSA标准的支持者试图表明,有关论证者德性的考量在需要时仍然可以被RSA标准囊括在内。一个诉诸人身论证是合理的,意味着该论证对原论证主体的可信性提出了合理质疑,进而也对原论证持怀疑态度。以RSA标准视之,原论证主体的“不可信”可转化为前提的可接受性问题,此处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若论证者的可信性将对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产生重要影响,如仅凭论证者给出的断言而选择接受前提,那么对论证者可信性的考察便是可接受性标准的题中之义;第二,若论证者的可信性让评估者对其论证的客观性产生重大疑虑,如怀疑论证者有意隐瞒某些不利证据,那么这可被视为某项未表达前提的可接受性遭受了挑战。[12]也就是说,RSA标准中的可接受性标准已经有条件将论证者的德性纳入考量。通过可接受性这个概念枢纽,德性论证理论能够在主体基本中立的RSA标准中找到发展空间,也为自身的合理性求得可靠依托。如此一来,德性论证理论在经典进路下被视为RSA经典框架统摄下的一个分支理论,但这恐怕并不符合部分德性论证理论家的期待。

所谓扩充进路是指对经典的RSA标准进行扩充,将德性标准纳入其中,试图以此对论证做出更完整的评估。约翰逊认为,论证除了包括由前提、结论和推理关系组成的“推理核”(illative core)以外,还应包括由论证主体履行论辩义务(即回应潜在反对意见的义务)的“论辩层”(dialectical tier)。这一定义无疑是对传统论证定义及其结构的革新,只含前提、结论与推理关系的论证将被视为一个不完整的论证。基于此,约翰逊认为论证评估标准也应当分为推理核与论辩层两大部分。RSA标准应用于推理核,而论辩层的评估标准则包括以下四点:(1)对反驳前提的预测;(2)对其他批评的预测;(3)对替代立场(alternative position)的处理;(4)对后果与蕴涵的预测。[13]不难看出,推理核与论辩层的双重结构对经典的RSA标准进行了扩充,而有关论辩层的评估策略让部分学者看到了德性论证理论的发挥空间。

加斯康(José Ángel Gascón)尝试以论证的论辩层为枢纽,将论证与德性串联起来,进而将德性作为RSA标准以外的第四项标准,这便是本文所谓的扩充进路。论证者除了需要给出一个满足RSA标准的论证(即一个好的推理核),还必须回应潜在的反对意见。当论证主体正确理解并妥善回应这些反对意见时,该论证主体才算善尽论辩义务,该论证才算满足了论辩层的评估要求。而只有论证主体具备相关的德性,才能够充分理解己方论证,并对潜在的批判性意见进行合理回应。[14]笔者认为,扩充进路为好论证设立了更高的要求。论证除了其本身需满足RSA标准外,还需要一个有德性的论证主体来履行好论辩义务。也就是说,论证评估由RSA标准扩充为RSAV标准(“V”代表德性)。然而,有德性的论证者与履行好论辩义务之间的具体关联尚不清晰。扩充进路的主张者仅援引安纳斯(Julia Annas)的语言习得类比作为论证,即“只有真正的意大利语使用者才能和他人持续对话”,以此说明有德性的论证主体方可妥善地为己方论证辩护。[15]然而,德性与论辩义务之间的关联并不能通过这个简单类比来证成。进一步澄清德性与论辩义务之间的关联,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重塑进路指的是抛弃RSA标准,提出一个新的论证评估理论,进而最大限度地为论证主体的德性创造空间。尽管上文中约翰逊对论证的双重定义(即推理核与论辩层)已对传统的论证概念做出拓展,但这种拓展仍以RSA经典标准为必要条件。那么,是否有可能“另起炉灶”,完全摆脱RSA标准的限制?根据帕列里(Fabio Paglieri)的分类,试图抛弃RSA标准而完全以论证主体的德性来评价论证的理论,属于激进型德性论证理论;而在RSA标准的基础上引入论证主体德性的理论,属于温和型德性论证理论。[16]不过,德性论证理论的支持者们似乎有着更进取的理论愿景。科恩提出了“饱满论证”(fully satisfying argument)概念:逻辑上的好论证并不一定是饱满论证,逻辑上的坏论证也并不一定不是饱满论证。[17]这一想法似乎意味着搁置经典的RSA标准,属于帕列里分类中激进型德性论证理论。

不难想象,激进的重塑进路仍面临诸多疑难。戈登(David Godden)通过构造“有德性却不可靠的论证者”及“精于诡辩的论证者”两个反例,指出这种试图纯粹以德性来构建一个论证规范理论的尝试是不可行的。[18]面对这些批评,重塑进路往往主张一种对“论证”更广义的理解,即论证除了前提、结论和推理关系以外,还应包括传播与认知维度的考量。在这种“大论证观”视野下,传统意义的论证只是一部分,此外还涉及论证的使用,包括论证者、受众、语境、论证目的、相关的非言语信息等。[19]

值得追问的是,倘若“大论证观”笼罩下的论证评估能抛开RSA标准,这样的德性论证理论还称得上是一个规范性理论吗?沃尔顿主张的“理性分级论”或许能为此提供一定程度的疏解:根据不同的对话类型(如说服、谈判、审议等),理性也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诉诸威胁”(ad baculum)在说服对话中被归为逻辑谬误,但在谈判对话中却未必如此。[20]

三、论证德性的概念建构

德性在德性伦理学中是伦理规范性的基础,在德性知识论中是认知规范性的基础,在德性论证理论中则是论证规范性的基础。那么,论证理论中的德性或论证德性究竟是什么意思?有关论证德性的概念建构,当前主要从德性知识论传统与批判性思维传统中汲取思想资源,以下先对这两大传统做简要解析。

首先是德性知识论传统。由于论证与认知的密切关联,加上德性知识论是德性视角的应用范本之一,所以认知德性对论证德性的建构具有重大意义。一个有德性的知道者(knower)也似乎是一个有德性的论证者。索萨(Ernest Sosa)将视觉、听觉、内省、记忆、演绎和归纳等视为认知德性,开创出建立在卓越能力基础上的德性可靠论;[21]扎格泽博斯基(Linda Zagzebski)则给出了另一类认知德性,如辨识事实的能力、理智谦逊、理智坚持等,开创出建立在人格特性基础上的德性责任论。[22]尽管上述认知德性可为论证德性的建构提供思想资源,但也必须注意到德性知识论内部的理论分野——德性可靠论是后盖提尔知识论传统下的一套“知识理论”,旨在处理知识本质、知识价值与怀疑论问题;德性责任论则是亚里士多德讨论实践智慧与幸福人生传统下的一套“知识伦理学”,重在解答知识价值与美好人生的问题。[23]在认知德性的借鉴过程中,应尽力在可靠论与知识论之间维持必要张力,以免节外生枝。可靠论与知识论之间或许可以相容(如两者给出的德性清单存在重叠之处),在两理论间的“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探讨论证德性的建构,将是可期的方向。

其次是批判性思维传统。作为一种思考方法论,当代的批判性思维理论源于杜威(John Dewey)所提出的“反思性思维”(reflective thought),指对任何信念和主张的知识形式保持积极、持久和谨慎的考虑。到了1970年代,北美兴起批判性思维运动,强调在教育中培养学生对现实问题的批判与反思能力。作为一个涉及哲学、逻辑学、修辞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学科的跨学科领域,批判性思维的定义历来多样而充满争议,但恩尼斯(Robert H. Ennis)提出的简明版本常被作为批判性思维的工作定义——批判性是带有合理性、反思性的思维,其目的在于我们决定什么或相信什么。[24]批判性思维包括技能与德性两个维度,技能维度包括语义分析、论证评估、论证建构等技能,德性维度则包括理智谦逊、理智勇气、理智同情、理智自主、理智正直、理智坚持、理智自信以及理智公正八个方面。为方便起见,我们称之为“八德性”。强调德性维度的意义在于,假如缺乏德性,主体可能以一种狭隘利己的方式去运用批判性思维的各项技能。一个公正的批判性思维者不仅仅应熟练掌握相关技能,而且应具有相关的理智倾向(dispositions),亦即上述八德性。[25]此处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方面,上述八德性是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以理智谦逊为例,主体若能意识到并承认自己在知识和思考上的不足,这说明他具备理智勇气和正直来面对无知,拥有理智公正和同情来看待不同意见,还体现其对真理的追求具有理智的坚持,对自我理性的提升保有理智的自主和自信。另一方面,尽管此处谈的是德性,但这里的德性关心的是主体的思考方式而非纯粹求得知识的过程,故其与德性知识论意义上的德性存在区别。鉴于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与论证理论三者极其密切的亲缘关系,批判性思维者的德性大概是论证德性建构过程中最直接的思想资源。然而,对于激进的德性论证理论而言,批判性思维者的理智德性或许仍受限于严格的逻辑规范性(如RSA标准),与其理论诉求仍存在距离。

基于两大传统,阿伯丁结合科恩对论证德性的碎片化论述初步拟定了论证德性的清单,为论证德性的系统建构提供了基本蓝图。对于这些论证德性的阐释,科恩和阿伯丁在原则上遵循了亚里士多德的主张,即通过与这些德性相对立的恶习来进行对比说明。根据亚氏的主张,德性是恰如其分的特质,而恶习则是特质的两极(不足或过度)。阿伯丁将论证德性分为四大类:愿意参与论证、愿意聆听他人、愿意修正个人的立场及愿意质疑理所当然的事,而每一大类包含数个子类(见表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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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1所示,目前的论证德性虽然已有框架雏形,但对于特定论证德性的详细阐释仍远未完善,且相近德性间的区别(如理智公正与理智正直)也有待厘清。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运用一种论证德性时,是否会与另一种论证德性冲突?对于论证德性间的潜在冲突问题,存在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对德性进行排序,故冲突时可依据顺序优先级做出取舍,但该顺序的建立与如何应对情境主义的挑战将是一大难题;二是采取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加以处理,即在两项冲突的德性中寻找调和方案,可用这种思想却难以对复杂的现实案例提供具体指导。[27]此外,当前的论证德性更多强调“涉己德性”(self-regarding virtues),对“涉他德性”(other-regarding virtues)尚缺乏系统认知,而论证作为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涉他德性与涉己德性同样重要。[28]

四、论证研究的德性转向

上文已塑述出德性论证理论的两大基本问题,并对其现阶段的理论得失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总的来说,德性论证理论的创生与发展为论证理论研究描绘出一条既复古又创新的进路,在逻辑学领域呼应了哲学研究的德性转向——为论证研究提供了德性转向的可能。那么具体而言,德性论证理论展露出了什么值得期待的解题功能与发展前景?以下将从两个面向对这一问题做出更进一步的阐释。

从基本理论问题的面向看,德性论证理论能够为谬误理论的发展带来全新的视角。作为逻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谬误理论与论证评估密切相关,是检验各研究视角解题功能的理想平台。例如,RSA标准将谬误分为前提谬误、相干谬误和充分谬误三大类,论证型式理论以论证主体对批判性问题的回应情况作为界定谬误的标准,语用论辩学(Pragma-Dialectics)通过考察论者是否违反批判性讨论的十条规则来判定谬误。类似地,德性论证理论同样可通过论证德性来分析谬误。阿伯丁以伍兹(John Woods)提出的十八项常见谬误(Gang of Eighteen)为对象,[29]将谬误解释为论证主体与受众缺乏论证德性(即具有某种论证恶习)的体现。例如,诉诸威胁的谬误被解释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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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判性讨论或说服性对话中,人们通过提出合理论证的方式来化解意见分歧。若某人诉诸威胁手段而非提出合理论证来迫使对方接受意见,那么他就犯了诉诸威胁的谬误。从论证德性视角观之,犯下诉诸威胁谬误的主体具有“对他人不公正”(隶属于“不愿意聆听他人”)和“无荣誉感”(隶属于“不愿修正个人立场”)这两项论证恶习。倘若这个谬误成功奏效,那还说明接受者具有“理智懦弱”(隶属于“不愿意参与论证”)这项恶习。对于阿伯丁的应用尝试,我们可做出几点观察。其一,现有的谬误理论一般只聚焦于论证主体的表现,如主体给出的论证,是否妥善回答批判性问题,是否违反批判性讨论规则等,但阿伯丁的分析却同时关注到论证主体和应答者,这为谬误分析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新方向,也进一步拓宽了德性论证理论的考察范围。其二,德性视角不仅可以为常见谬误提供新解,还可能帮助人们识别新谬误。在阿伯丁对十八项常见谬误的分析中,“过度愿意质疑理所当然的事”“不愿意参与论证”“过度愿意参与论证”和“过度愿意修正个人立场”这几类论证恶习中仍有很多子类恶习并未得到体现,故研究者可根据这些恶习来定义并识别更多的新谬误,这表明德性视角或许能拓展现有的谬误理论。其三,以论证恶习去定义谬误是否失之宽泛?如诉诸威胁的谬误被定义为“对他人不公正”及“无荣誉感”,可这两项恶习似乎同样可以用来定义稻草人谬误或偷换论题谬误。即仅凭论证恶习的描述,并不能准确定位到特定谬误。如何解决宽泛疑难,是德性视角下谬误理论必须回应的问题。

从比较研究的面向看,德性论证理论能作为中西逻辑对话的重要枢纽。多年来,学者们已基于现代逻辑和论证理论的成果与分析框架,对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与理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重构与分析工作,推进了中西方的哲学对话。作为当代论证理论的新成果,德性论证理论在中西逻辑的交流中将扮演非常令人期待的角色。我们可就交流的双方分别做出探讨。

对于中国逻辑学而言,德性论证理论有助于开启中国古代逻辑的德性重构。运用数理逻辑等西方经典逻辑理论对中国古代逻辑的诠释与重构,属于所谓的“名辩逻辑化”进路。尽管该进路对近代以来的中国古代逻辑研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这种“据西释中”的做法可能会陷入片面求同、牵强比附、生搬硬套等方法论陷阱。学界对此已有深刻的反思与讨论,并在近年来通过引入非形式逻辑与论证理论、自然语言逻辑、语言学和辩证逻辑等新工具来避免落入这种方法论的窠臼。[31]德性论证理论当然也属于西方理论,但和上述各西方理论相比,其与中国哲学传统的距离更近、隔膜更薄。这是因为德性一直是中国哲学的核心概念,且常被视为中西哲学交流的关键桥梁。陈来表示,自他20世纪90年代参加东西方哲学家会议开始,就注意到西方德性伦理学与儒学思想的“亲和性”,这直接推动了他对孔子与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比较研究。[32]米建国认为,不仅是哲学,甚至整个人文社科领域都存在德性的复兴与转向。在西方,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是德性理论的典型;在东方,先秦儒家思想便是德性理论的典型。[33]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重构与诠释过程中,德性论证理论将拥有比其他西方逻辑工具更广阔的发挥空间。事实上,学界目前对儒家哲学论证模式的考察已涉及德性维度,这可视为中国古代逻辑理论的“德性重构”的先导尝试。[34]

对于西方逻辑学而言,中国古代逻辑中有关论证德性的论述可为德性论证理论本身的建构提供新的思想资源。在过往的中西逻辑交流中,主要还是单方的输入而非双方的互动,即用西方的理论框架来阐释中国的理论。也就是说,中国的理论往往只扮演西方理论的一项示例,而其对西方理论的发展与修正影响甚微。然而,德性理论作为中国哲学的重要传统,使得中国古代逻辑有机会在德性论证理论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做出不容忽视的独特贡献,进而使我们的探索带有浓厚的中国文化主体性特色。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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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ndrew Aberdein, Daniel H. Cohen, “Introduction: Virtues and Arguments”, Topoi, vol.35, no.2, 2016, pp.339-343.

[2] Joseph W. Wenzel, “Three Perspectives on Argument: Rhetoric, Dialectic, Logic”, R. Trapp, J. Schuetz, eds., Perspectives on Argumentation: Essays in Honor of Wayne Brockriede, Prospect Heights: Waveland Press, 1990, pp.9-26.

[3]陈真:《何为美德伦理学?》,《哲学研究》2016年第7期。

[4]陈嘉明:《德性知识论》,《东南学术》2003年第1期;米建国:《智德与道德:德性知识论的当代发展》,《伦理学术》2019年第2期。

[5] Andrew Aberdein, “Virtue in Argument”, Argumentation, vol.24, no.2, 2010, pp.165-179; Daniel Cohen, “Virtue Epistemology and Argumentation Theory”, OSSA Conference Archive, 29, 2007; Andrew Aberdein, “Virtue Argumentation”, F. H. van Eemeren et. al., eds., Proceedings of the Sixth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Argumentation, Amsterdam: SicSat, 2007.

[6] Daniel Cohen, “Virtue Epistemology and Argumentation Theory”, OSSA Conference Archive, 29, 2007.

[7] Ralph H. Johnson, J. Anthony Blair, Logical Self-Defense, New York: McGraw-Hill, Inc., 1994, pp.98-99.

[8] Andrew Aberdein, “Virtue in Argument”, Argumentation, vol.24, no.2, 2010, p.171.

[9] Andrew Aberdein, “Virtue in Argument”, Argumentation, vol.24, no.2, 2010, p.173.

[10] Ralph H. Johnson, J. Anthony Blair, Logical Self-Defense, New York: McGraw-Hill, Inc., 1994, pp.54-55.

[11] Douglas Walton, Ad Hominem Arguments, Tuscaloosa: The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1998, pp.2-14.

[12] Tracy Bowell, Justine Kingsbury, “Virtue and Argument: Taking Character into Account”, Informal Logic, vol.3, no.1, 2013, pp.22-32.

[13] Ralph H. Johnson,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ry of Argument, Mahwah: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2000, pp.164-208.

[14] José Ángel Gascón, “Arguing as a Virtuous Arguer Would Argue”, Informal Logic, vol.35, no.4, 2015, pp.475-479.

[15] Julia Annas, Intelligent Virtu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51.

[16] Fabio Paglieri, “Bogency and Goodacies: On Argument Quality in Virtue Argumentation Theory”, Informal Logic, vol.35, no.1, p.74.

[17] Daniel Cohen, “Virtue, in Context”, Informal Logic, vol.33, no.4, 2013, pp.471-485.

[18] David Godden, “On the Priority of Agent-Based Argumentative Norms”, Topoi, vol.35, no.2, 2016, pp.350-351.

[19]事实上,当国外学者使用“argumentation theory”这一术语时,往往指的是“大论证观”意义上的论证理论;当他们使用“informal logic”这一术语时,指的是传统论证意义上的论证理论。参见廖彦霖:《作为推理评价方法的非形式逻辑——访汉斯·汉森教授》,《哲学分析》2021年第1期。

[20]廖彦霖:《非形式逻辑与论辩理论的前沿进展——访道格拉斯·沃尔顿教授》,《哲学动态》2021年第1期。

[21] Ernest Sosa, Knowledge in Perspective: Selected Essays in Epistem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22] Linda Zagzebski, Virtues of the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14.

[23]米建国:《两种德性知识论:知识的本质、价值与怀疑论》,《世界哲学》2014年第5期。

[24] Robert H. Ennis, “A Logical Basis for Measuring Critical Thinking Skills”, Educational Leadership, vol.43, no.2, 1985, p.45.

[25] Richard Paul, Linda Elder, The Miniature Guide to Critical Thinking (8th Edition), London: Rowman & Littlefield, 2020.

[26] Andrew Aberdein, “Virtue in Argument”, Argumentation, vol.24, no.2, 2010, pp.165-179.

[27] Fabio Paglieri, “Bogency and Goodacies: On Argument Quality in Virtue Argumentation Theory”, Informal Logic, vol.35, no.1, 2015, p.82.

[28] Felipe Oliveira De Sousa, “Other-Regarding Virtues and Their Place in Virtue Argumentation Theory”, Informal Logic, vol.40, no.3, 2020, pp.317-357.

[29] John Woods, “The Concept of Fallacy is Empty: A Resource-Bound Approach to Error”, Lorenzo Magnani, Ping Li, eds., Model-Based Reasoning i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Medicine, Berlin: Springer, 2007, pp.69-90.

[30] Andrew Aberdein, “The Vices of Argument”, Topoi, vol.35, no.2, 2016, p.416.

[31]晋荣东:《中国近现代名辩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08-230页。

[32]陈来、何俊:《中国学术与世界——陈来教授访谈》,《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33]米建国、叶方兴:《当代知识论的德性转型——台湾东吴大学哲学系米建国教授学术访谈》,《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34]熊明辉、吕有云:《儒家哲学的论证模式及其理性根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Lin-qiong Yan, Ming-hui Xiong, “Refutational Strategies in Mencius’ Argumentative Discourse on Human Nature”, Argumentation, vol.33, no.3, 2019, pp.54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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