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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 胡建淼:如何区别三类程序违法?

 刘锡春律师 2023-05-21 发布于四川

如何区别三类程序违法?

原创:胡建淼 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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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而且还要做到程序合法。程序不合法便会构成程序违法。对于程序违法应当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区别三种不同的违法:(1)程序轻微违法;(2)程序一般违法;(3)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原则上,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程序轻微违法者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4条);对程序一般违法者判决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0条);对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者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法》第75条)。


那么,这三类程序违法应当如何区别呢?区别方法应当是:先确定程序违法的各种情形;接着把程序违法中的轻微违法和重大且明显违法“拉”出来,剩下的就是程序的一般违法。


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包括下列各种情形:1.法定步骤省略;2.法定步骤颠倒;3.无根据增加程序义务;4.不遵守时限;5.不遵循法定形式;6.行政决定所载内容不全;7.违反公开原则和回避原则;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第74条1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96条,在上述程序违法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违法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它包括:(1)处理期限轻微违法;(2)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3)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第3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96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法理,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这类重大且明显的程序违法应当包括:(1)剥夺当事人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并造成实质损害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3)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程序规则;(4)可以导致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序违法;(5)可以导致行政主体、相对人或第三人犯罪的程序违法;(6)可以导致“行为不能”的程序违法;(7)其他可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程序违法。


在违法情形上,程序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三类程序违法是全部覆盖的,只是程度和后果不同而被划分为三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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