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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的确切含义是什么

 潘海露 2023-05-21 发布于江苏

辩证法的核心是不是对立统一规律或矛盾规律,本来一直存在着意见分歧,由于现代系统论的出现,近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分岐更加突出了,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进一步讨论一下十分必要。本文试图阐明一下这一命题的确切含义,然后考察一下几种不同看法。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何谓“辩证法的核心”?“辩证法”(dialectics)作为世界观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唯物辩证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是全部世界观;狭义的唯物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科学,是世界观的一部分,即传统教科书中的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部分,或称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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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核心不是指全部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或核心部分,而是指作为发展观的辩证法的核心。那么,何谓核心?这得从黑格尔谈起。黑格尔辩证法关注的是事物的发展或自己运动,在他看来,发展的动力问题最关键,因此,他认为“一切活动的,即生命的和精神的自己运动的最内在的泉源,是辩证法的灵魂”,在这里他具体指的是正反合三段式或否定之否定。

列宁对此加了一个批语:“辩证法的精华”。黑格尔的这一观点是他在总结他的《逻辑学》的基本方法时谈到的,他认为辩证法的方法即哲学范畴自己发展的根源,也就是构成他的《逻辑学》体系的方法或基本原则。

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主席都是如此理解“辩证法的核心”的含义的。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恩格斯也说过,“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之否定”是马克思的辩证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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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种理解,讲得最清楚的是列宁,他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又说“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紧接着列宁就进一步阐述了辩证的发展观与形而上学的发展观的根本对立之点在于是否承认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或者说,是否承认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泉源。

这些思想有一个共同之处,即承认辩证法的灵魂、精华、核心或实质(这些名词都是同义的)指的是事物自己运动的内在泉源或动力,但具体说来,这个动力是什么,他们的回答是不完全相同的。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的核心,即事物自己运动是由否定之否定规律推动的。列宁没有明确这样讲,但“对立面的统一”也可以理解为否定之否定。黑格尔认为否定之否定是肯定和否定的统一,即对立面的统一,很难说列宁完全否定了这种理解,但也很难说他完全同意这种理解。这就涉及否定之否定和对立面的统一的联系和区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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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格尔那里,二者是同义的,在后来的发展中,对立面的统一逐渐成了对立统一规律的简称。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有变化的,这里没有篇幅详述这一过程,总之,在列宁写《谈谈辩证法问题》时,否定之否定和对立面的统一已作为两个不同的规律明确区别开来了。

应该说,实际上首先作这种区分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从黑格尔的《逻辑学》概括出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量和质的转化一两极对立的相互渗透和它们达到极端时的相互转化一由矛盾所引起的发展或否定之否定一发展的螺旋形式”。

这里他已经把对立统一规律看成动力,把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看成它的表现。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许多著作中谈到否定之否定的具体例证时都突破了正反合的机械公式,实质上把它理解为发展过程的前进性和重复性(反复性、循环性)的统一,已经开始把否定之否定和对立面的统一分开了,但对否定之否定作出明确概括的还是列宁:“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并且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否定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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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喜欢把它比作螺旋式上升或一串圆圈,毛泽东喜欢把它比作波浪式前进。这样,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限于一组矛盾的解决过程之中,即矛盾双方在相互依存和斗争中反复较量,相互消长,或反复协调,相互让步,最终达到矛盾的解决。

它的公式是A——B——A,而不是A——B——C,前者具有普遍性,后者没有普遍性,因为前者是矛盾双方的反复过程(三阶段只是代表),后者所涉及的超出了一组矛盾。至于对立统一规律,它所揭示的是事物自己运动的内部机制,其内容同否定之否定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对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的表述,应以列宁的《谈谈辩证法问题》中的表述最为确切。他谈到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矛盾),对立面之间的统一和斗争导致发展(质变)。后来毛泽东作了简洁而完整的概括:“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

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这一规律的内容可以分解为四点:(1)任何事物或任何现象内部都存在着矛盾;(2)矛盾双方是统一的,即相互依存的;(3)矛盾双方是斗争的,即相互排斥的;(4)矛盾通过统一和斗争达到解决,即发展。

这样,我们就可把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联系起来: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导致发展;发展就是质变,于是事物的变化就呈现出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量变和质变的过程,不是笔直的,而是在矛盾双方的反复作用中前进的。

这三个规律分别揭示了:(1)事物发展的内部动力;(2)事物发展的宏观过程;(3)事物发展的微观过程。三个规律结合起来完整地深刻地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基本面貌。恩格斯称之为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是十分确切的。按照这种理解,辩证法的核心显然是对立统一规律,而不是否定之否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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