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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又有哪些?

 朝九晚九 2023-05-23 发布于北京

法律条文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理解与适用

PART1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托人独自承担研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要共同承担研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投资且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研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要以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技术人员参与研发工作,均要对技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

如果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技术能力、技术人员进行和完成研发工作,则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的当事人并未对技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这种情况下,上述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开发合同。

PART2

在实践中要注意,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当事人一方虽有违约行为,但未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影响,仅是情节轻微的违约或者及时纠正违约行为,不适用该条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55的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如果合作开发各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这些义务,并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63条规定,若存在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因此,如果合作开发一方违反约定不以技术进行投资,不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者不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那么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拒绝其继续参加研发工作;并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实务问题

在实务中,在使用本条规定前需要认定是否是合作开发合同,在确定是合作开发合同之后根据本条规定判断是否违约。

关于确认合同性质问题,在北京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芬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2201号】中,双方最初签订了《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被上诉人只是提出项目需求,上诉人根据被上诉提出的技术需求进行产品核心功能的研发和设计,被上诉人并不参与技术研发工作,该项工作由上诉人单方完成。但是,根据双方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被上诉人承担《委托研发设计合同书》中本应由上诉人完成的部分技术开发工作,即负责电动滑板车折叠部分技术方案、电子部分设计、选型与采购、外观设计等,从而技术开发的标的变为由双方共同完成,故法院最后判定涉案合同性质已变更为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关于确认是否违约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在该案中,双方对后续合作技术开发的实际履行期限等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中的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均存在未能依约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分别构成违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认定涉案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判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鉴于合作开发合同约定,除有特殊约定外对于可能出现的履行风险责任,双方应共同、合理分担。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双方对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等因素,判决双方分摊研发成本。

因此,建议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以此预防发生因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时导致的责任分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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