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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月15日赖传珠同志在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上的总结

 兰州家长 2023-05-24 发布于甘肃

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已经开了八天,今天要结束了。会议讨论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已在总干部部部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我现在根据总干部部部务会议讨论的意见,来说明以下五个问题,作为此次会议的总结。

一、关于评定授予军衔标准的掌握问题:

军官服役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这与1952年评级时所规定的“以德、才、资衡量现职为评定干部级别的标准”是一致的。此次会议讨论中大家对评定授予军銜的标准问题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但对如何掌握标准问题,在讨论中还提了许多问题。多数人认为职务和资历是具体的,比较容易掌握和比评,德才标准的掌握却较职务和资历为难;因为干部的德才必须从考核干部中对干部进行全面的衡量,因而就认为不具体就难以掌握。因此,就希望我们能把上述评定授予军銜的标准再具体化,这就是说希望总干部部能按军衡等级分别造出大小不同的十三把尺子,好让大家带回去衡量各种不同的人。我们认为这些尺子是造不出来的。现在我对标准的掌握问题,仍然只能提出几个原则性的意见:

  • (一),关于德、才问题。苏军对德、才的解释:德即是立场和政治品质,才即是业务能力。我们也不能把德才解释得太复杂了。一九五三年总干部部所发的军銜鉴定指示中,规定德的内容有五项,即:阶级立场、组织纪律观念、政治开展程度、原则性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精神;规定才的内容有四项,即:军事素养、业务素养、组织领导和工作作风。这个指示是经中央审查同意了的,我们即可按这个指示所规定的内容去掌握,不必再作新的规定。我们衡量评比干部的德才只能是相对的,不要硬要在德才标准上再去作一些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否则,反而会脫离实际,发生拿条文去硬套的偏向。
  • (二),关于现任职务问题。职务是具体的,且每一职务都有编制军衡(编制军衡三月份可能公布),比较容易掌握。编制军衡就是个框子,配备干部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衡,但可以低于编制军衡一级至两级。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高于编制军衡一级,这只是指照顾个别责深献大的老干部来说的,因此,德才好、职务提升得快一些的干部,军衡等级可低于其职务的编制军衡。有人提到海室军等奢建特种兵部队的干部,特别是海空勤人员等技术干部,他们的职务提升较快,其军銜等级可香低于其职务的编制军衡三级或三级以上。我们认为凡是从陆军抽调到各军种或兵种去的老干部,其评定的标准就应和陆军干部一样。至于新培养的海空人员(特别是海军的潜水艇和室军的飞行人员)及其他技术干部(包括各特种兵技术干部在内),虽资历较浅,但为照顾新兵种军种的建设与发展,只要担任的是军官职务,德才条件具备,能胜任现职,即可按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去评;其军衡等级至多也只能低于编制军銜两级为宜,不要相差太远了。这样办是有利于新军种、兵种建设和发展的。至于专业性的副军长、副师长(如炮兵、后勤副军长、副师长),因各部队配备干部的水准不一,如有的部队调团级科长任后勤副军长,有的部队则调师长任后勤副军长,差别很大,评定他们的军衡时,应按各地区配备干部的水准和分别干部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不能在此作机械的规定。
  • (三),关于资历问题。资历是评定军衡的一个标准。军官服役条例第十五条对现役军官军銜晋级的期限规定,就体现了这个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三大制度的工作指示中也指出应以“德才井重,照顾资历”为评定军衡的原则。至于怎样照顾资的问题,我们认为:
  • (1),对资深、德才都好的干部就不存在照顾的问题,因为这样的人都是我们部队优秀的领导干部,职务和军衡都是不会低的。
  • (2),资深、德好、才稍弱的干部,大都是年龄大,有的文化低,在发展上已受到一定限制的干部,但他们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是有过贡献的,故在初次评定授予军銜时给予适当的照顾是必要的。究应如何照顾呢?则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以职级一致,有的也可以高于编制军衡一级,但不能高于两级,因高于编制军銜两级就与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
  • (3),对资深而德不好的干部的照顾问题要慎重考,因照顾多了会引起群众的不满。
  • (4),在资深的干部中也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党龄伍龄长而职龄不长,有的是职龄长而党齡伍齡不长;其任职情况也有区别:有的开始发展慢以后发展快,有的开始发展快以后发展慢。因此,必须依鼻各部队党委对干部情况作全面考虑,统一研究,分别对待。总之,我们在第一次授予军衔的时候,对老干部在荣誉上作适当的照顾是合理的。这样作对新老干部都有鼓励作用,也有利于增强新老干部之间的团结。
  • (四),在掌握上述标准时,还有一个宽严的问题。我们准备用由上而下排队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现在中央军委正在排上将以上干部的名单,总政、总干也准备在中央军委排好上将以上名单后再排中将、少将的名单。各部队现在可先按评定军衡条件去排大校以下干部的名单,以后再根据军委审定的少将以上干部的名单来进行衡量和修正。尉官军銜宽严的掌握主要在大军区。我们拟着各大军区在六月份中选迭各级尉官的典型材料到总政、总干来共同研究一下,使尉官军銜宽严的掌握上尽可能在全军中也能求得一个相对统一的水平。
  • (五),1952年评级时,干部的级别即是按上述标准和原则评定的,评级之后干部的级别又经过几次调整,目前虽仍有某些偏高偏低的现象,但基本上是恰当的;军委1954年3月2日的指示中对于这点也已加以肯定。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调整级别的只是少数级别确实偏低的干部(不是稍低的),级别偏高的可待评銜时再去拉平,干部现在的级别则可作为此次评衡的主要依据。为便于各级统一掌握评定标准,评定军衡工作指示中已作了哪几个级别多数可评为哪一级军銜的规定(如准军级、副军级、正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但多数不等于全部,评定时须加以反复衡量,力求合理。例如准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就有少数可能评为大校的;正军级多数可评为少将,也有少数可能评为中将的。我们在评衡时要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对各类人员的军衔评定问题:

在评定军衡工作的指示中,巳对各类人员评定军衡的办法作了原则的规定,现在只就大家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作一些解答和说明:

  • (一),对政治情况还未弄清者的评衔问题:

这一问题要根据情况分别处理。老干部中政治历史尚未审查清楚者,因他们已经过相当长期的考验,如无特殊严重的政治问题仍可按规定条件评定和授予其军銜,待将来审查清楚后再据情修正。青年知识分子中有政治历史问题者,如已查明情况,做出结论,问题不大,仍可留军队担任军官职务的,则应评定和授予其军衡;如情节严重(如为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的嫌疑分子和嫡系亲属在敌方任职,本人政治上表现不良者),则不仅不能授予军銜,还必须按国防部的规定即作转业或复员处理。

  • (二),有军籍的技术人员,如沒有政治问题又符合评衡条件者,就应评定和授予其军銜;如有政治问题或条件不够者,即不予评定;个别有特殊情况者,可据情作个别处理,由各部队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军委审批。
  • (三),妇女干部的评銜问题,评定军銜工作指示中已有规定,应按规定办理。至于原系医院正副院长、军医、助理军医、工程师、技师,后因工作需要改任技术行政领导工作,如卫生部门的处(科)长、助理员、医院科主任、门诊所长、及技术部门具有技师业务水平之技术员,目前工作称职者亦可授予其军銜;如专任行政干部而无技术条件者,则按规定动员说服转业。
  • (四),少数民族干部,如属于军队编制序列之内者(如氽军区、军分区职务),即应评定和授予其军銜,否则即不评銜。
  • (五),解放军官中已评过级者的评衡问题,也要分别处理。如已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问题者,即应据情处理,不能评衡;无严重问题者,如其原为旧军队之尉级军官,经过改造参加我军工作,并经评级(或评级时因照顾其家庭生活,按工薪待遇未予评级,而其本人确已具备评级条件)适合在军队工作,符合授予军衡条件者,可授予其军銜。原为国民党军队校级以上的解放和留用军官,现在各教学机关及学校中工作者原则上不评衡;个别经过改造进步显著并有特殊贡献者,可由各部队党委提出意见报请军委审批。已改为无军籍的工薪制人员者,均不评衡。
  • (六),起义军官开始评定的级别都是按其起义时的职务评定的,一般都偏高,有的以后调到学校当教员,级别与职务已不相称,但这是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必须惧重处理,请各部队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军委审查确定。

三、有关评定军衔工作的几个问题:

  • (一),副排级干部中可评为准尉者,仍由各级干部部门负责评定和管理。
  • (二),在校学员的评銜工作,应由学校负责,如遇有疑难问题者则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进行评定;但在战役系、速成系之高级干部的评銜工作,则应以原单位为主,学校只提供其在学习中表现,交由原单位党委去评定。
  • (三),晋级和定銜的审批工作,一定要按规定手续和批准权限办理,反对“先斩后奏”和“斩而不奏”的分散主义现象,各级干部部门必须切实遵守这条规定。
  • (四),兵役局干部的军銜鉴定可请地方党委帮助作出;省、市、地委书记兼任军队首长职务者的军銜鉴定可以简化,只填干部登记表,将履历部分填写清楚,即可据以评銜。
  • (五),评定军銜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可结合进行的即应结合进行,不能结合的就不要勉强结合。如了解情况审查材料的工作,就可结合去做,以免重复。

四、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中的问题:

会议讨论中在这方面提出的问题不多,需要说明的只有以下两点:

  • (一),对重大过失的掌握问题。有无重大过失是发勋章奖章的一个条件。但因历史上干部受处分的情况极为复杂,老眼已难以算清,因此,原则上应尽量把复杂问题简化,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处理。我们认为:
  • (1),对在三个革命时期受过刑事处分的,应区分其错误的情节,问题不大者仍可按条例规定发给勋章或奖章;只有属于逃跑投敌、叛变和自首等重大问题,才取消其以前的革命历史。
  • (2),在三个革命战争时期以后犯的错误,除现受刑事处分者外,我们认为各个历史时期的勋章奖章,仍应按条例规定发给;受刑事处分者,待其刑满后还可考虑补发;只有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军籍和被剝夺公民权者才不发给。
  • (3),受一般的行政处分者不属于重大过失范围,应按条例规定发给勋章或奖章。
  • (二),干部所任职务的等级,是区分勋章奖章等级的一个条件。团副参谋长、团政治处副主任均可列为团级职务。因我军过去未评过级,过去任免干部的习惯,也是将其作为团级职务看待的。

五、组织力量,努力完成两大任务:

评定和授予军銜及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都是军銜奖励部门的业务,这两项工作又都要在今年之内同时完成,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困难一定会有的。但我们也有许多好的条件:经过评级和以后数次调整干部的级别,目前干部级别基本上是恰当的,军衔工作已有了主要的依据;经过考核干部的工作,各级组织对干部情况的了解都已有一定的基础;经过一九五三年军銜鉴定工作,大部分干部已有军銜鉴定的初稿;特别是军官服役条例和兵役法都已公布,薪金制已经执行,编制军銜也即将公布,军委巳规定将评定军銜和颁发勋章奖章工作列为全军今年的主要任务,军委扩大会议的七个规定,已解决了有关评定军銜和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一些问题。因此,只要我们能以兢兢业业的态度,发挥高度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钻研工作,很好地组织力量,并紧紧依靠党委和首长的领导,及时向党委和首长请示、汇报工作,就能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减少工作中的缺点,避免工作中的错误,把工作做好的。

现在我们只就组织工作力量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 (一),评定军銜和颁发勋章奖章工作,是今年干部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干部部都应组织专门的办公室来专管这两项工作。办公室主任可由干部部长或副部长来担任,军銜奖励处(科)长可担任办公室的副主任。
  • (二),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干部部门的任免部门对干部经过多年的考核工作,是比较熟悉干部的,在审查干部鉴定和评銜材料时,必须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任免部门的干部参加。例如审查后勤干部的材料时,应有后勤部门的首长和干部处长、干部部的特种兵任免处长和后勤科长参加。有些干部材料在审定之后,也可交各业务部门负责整理,以求确切。
  • (三),干部部门人力不足时,可根据需要临时抽调一些在职干部帮助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回原部,不必在编制内增加员额(四)大军区即要整编,干部部门干部在整编时均暂不变动,以免影响两大任务的完成。

实行军銜制度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奖励制度是我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做好这两项工作,就能发挥干部的积极性,鼓励其上进心。如果做得不好,就可能影响团结,并损害干部的积极性。我们一定要尽一切努力,完成党中央和军委所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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