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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见喜图书馆 2023-05-31 发布于山西

郝林喜、黄国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如何罪量刑

裁判要旨:2014 年 3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本案的情形,到了 2015 年部分地方法院已将改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判决,到了 2016 年上海、北京均有此类案件最终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而且多地法院都有类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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