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概念的普遍意义 法律,也有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院不受理规范性文件的诉讼 不但国务院部门的,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的,就不予受理。 再注意一下, “规范性文件”,概念具有普遍意义。 法律,有规范性文件,还有不规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也是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渊源性法律, 规范不规范就不知道了。 好象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务院部门解释, 和司法解释同级。 也不知道它们规范不规范。 出现一个疑问: 规范性文件要审查。 不规范的文件等乱七八糟的东西,审查不审查? 归根到底一句话: 法院不受理。 三、法院如何审查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2、不能对规范性文件提前诉讼。 3、可以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其实, 如果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可以请求对法律进行审查。 5、我有一个疑问, 一审法院的法官,怎么审查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个一审法官,和平头百姓差不多的公职人员, 审查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不论怎么相信法律谣言, 都从实战角度想想,代入一下角色。 四、最高法院的态度 所谓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实质上,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是一个道理。 (从立法法的角度,规范说法是“规定不一致” 从司法角度,称其为“冲突”) 有法的地位,则称“规定不一致”。 没有法的地位,则称其“不合法”。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五、分析 1、税收实务中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自于财政部、税务总局。 省一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对比较少见。 2、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不含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3、司法审查中,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基本类似。 六、结论 向审查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官致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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