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神州国土 2023-06-02 发布于河北

导语: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那么,实际结算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金额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图片如何理解“加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谓“加倍”是指,迟延履行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其中,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一般债务利息的金额为零。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图片如何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关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以下简称“计算基数”)如何理解?观点并不统一。有的认为仅为本金,有的观点认为除本金外,还包含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等利息以外的费用。

笔者认为,通常以债权本金作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若生效法律文书对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等费用是否计入计算基数有明确判决或约定,则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基数。比如,在(2021)最高法执监413号案中,最高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确定了被执行人应给付钢材款、违约金的金钱义务,且将违约金计算至法律文书确定之日,法院将违约金作为计算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无不当。

  图片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

1、起算日期

《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即,除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固定日期,否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期需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一个是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2、截止日期

实现债权方式不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期也不同。具体如下: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

若通过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等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若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将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若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等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综上,迟延履行利息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各方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载及实现债权的方式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计算期间,依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金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