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规定明确了“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同一行政机关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的,只能罚款一次。
看一个案例: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翁源交运局作出的粤韶翁交罚(2019)0004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明确了“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时,行政机关以及不同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罚款的,只能罚款一次。本案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编号:440229-1000614184《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谢德华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相应的理由是“被处罚人于2017年09月25日16时30分,在翁源龙仙建设一路实施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而翁源交运局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罚款30000元处罚,理由是“当事人谢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对于谢某同一日同一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翁源交运局在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罚款的行政行为之后,又进行罚款,不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所涉及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翁源交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撤销;谢某上诉部分有理,有理部分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3行初25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翁源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韶翁交罚[2019]0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共100元,由翁源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索引:(2020)粤02行终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