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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未适用人民法院内部通知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吗?

 余文唐2 2023-06-05 发布于福建

作者 / 王静澄 张德荣 李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是错案,依法纠错是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但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难、再审改判难,很多冤假错案未能通过再审程序(及此后的检察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再审诉讼思路是否正确、再审证据是否充分、与再审法官的沟通是否得当等等,都是影响再审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团队结合在最高院、各地法院代理再审案件的成功经验,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集结成册,同时通过“诉讼风云”公众号陆续推送,以飨读者。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通知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未依据内部通知适用法律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一、2013年,党良煜向刘志新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2014年,由于党良煜未能按时归还剩余欠款,刘志新向陇南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党良煜返还剩余钱款。陇南中院经审理判令党良煜归还刘志新469万余元。

三、党良煜不服,向甘肃高院上诉。甘肃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变更判决党良煜归还刘志新453万余元。

四、党良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党良煜于2015年4月27日上诉,原判决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属于上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二审案件,应适用该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原审适用《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作出判决错误。

五、最高院认为,该《通知》为内部通知,不适用该通知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党良煜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适用法律,是否属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裁判文书中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因此笔者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中的“法律”应当指的是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司法解释。若法院未适用以上形式之外的法律文件,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本案中的《通知》为人民法院内部通知,在效力上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不在上述文件范围内,原审法院未适用该《通知》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经验总结

一、当事人认为原审遗漏适用法律,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注意该“法律”仅限于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内部通知、最高院复函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并不包括在内。

二、司法解释通常在名称上表现为“解释”“规定”“指导意见”“批复”“答复”“会议纪要”等,当事人须注意辨别与区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规定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该通知针对的主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院,属于内部通知;且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虽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但不属于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和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故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党良煜诉刘志新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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