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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义务转移规则及后果实务分析

 隐遁B 2023-06-05 发布于福建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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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债法上讲,合同义务的转移就是合同债务的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构成合同义务转移的基本规范。

     本文围绕《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阐述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特点,方式和情形,债务转移中的同意规则及其他规则,阐述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有限抵销权,新债务人对于从债务的承担,以及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的风险等。

      本文所论述的“合同义务”和“合同债务”系同一概念,文中所提到的债权人即合同权利人,债务人即合同义务人。

  •               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义务的转移,亦称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债务的转移或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将自己依合同所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从而使自己对所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便成了新债务人,债务人对已转让的债务相应地免除了全部或部分的承担责任。债务人免除债务承担责任,学理上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转移的基本特点,也是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根本区别。债务加入情形下,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承担责任,其和加入债务履行的第三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加入亦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经过债权人同意后,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担相应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全部转让的,称为全部的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下,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取代了其地位。债务部分转让的,称为部分的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对未转让的债务仍需承担履行责任,仅就已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仅就所受让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方式和情形

     通常情形下,合同义务的转移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以订立债务承担或转让协议的行为实现合同义务转移的目的。协议的成立和生效,适用《民法典》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效力相关规范。

      依据订立债务承担或转让协议主体的不同,合同义务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移或转让协议,并经过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就债务的转让或转移订立的协议成立和生效后,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并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效果。这是因为,债务转移涉及履行的问题,如果受让债务的第三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履行能力不足,必然会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角度讲,合同义务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把债务转移或转让给第三人,则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则无法履行。

      合同实务中,债务人和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或转让协议时,最好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以免协议订立后因债权人不同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二,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就债务的转移承担订立协议。在第三人愿意替代债务人就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履行责任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和第三人就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转移承担订立协议。

      三、合同义务转移中的同意规则

      合同义务的转移,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密切相关,《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的行为明确表示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情形下,能够及时确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能否发生债务转移的后果。当债权人对同意或不同意不明确表示时,则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就会一直处于未定状态,迟滞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民法典》从维护诚信、稳定交易秩序的角度,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同意的催告权,以及催告后对债权人是否同意的判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从规范解释的角度讲,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予以同意的催告,未作表示,应当包括未用语言、文字或行为作出表示。质言之,即便债权人没有用语言或文字等明示的方法明确表示同意,也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行为推定其是否同意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的行为。

      合同实务中,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合同债务后,在债权人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的方法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已经接受了第三人向其履行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出了履行债务的主张,就可以认定债权人同意了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就已经转移的债务,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履行责任。

      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就债务的转移承担订立协议的情形下,该债务转移是否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实践中争议频发。笔者认为,从契约自由的原则讲,如果债务人不同意该债务转移行为,则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债务转移协议不应当发生债务转移的效果。但是,生活中,债权人和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特殊的情感、亲属或其他关系,有的是因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等等,如果一刀切地认为债务人不同意则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效果,则可能会冲击合同诚信履行的原则。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合同诚信履行,兼顾债务人合同自由及债务履行社会效果的角度讲,对于金钱债务,只要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行为不会对债务人产生不利益,且债务人没有正当、合理的拒绝理由时,即便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就债务的转移承担订立的协议没有经过债务人同意,也可以承认其发生债务转移的效果。

      四、合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则

     债务转移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债务设立、变更或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具体到合同义务的转移,应当以义务的有效存在为转让的基本要件,无效的、被撤销的合同权利,其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不具备转让的基本要件。合同义务转移最好以订立合同书的形成进行,以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实施合同义务转移行为的各方当事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义务的转移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三款,关于合同转让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

     五、合同义务转移的后果

      合同义务转移后,原债务人就已转移的义务不再承担责任,新债务人就接受转移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履行责任,并因此依法享有依附于该债务上的抗辩权。如果新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法抵销。另外,新债务人除了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其所接受转移的债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从债务。

      就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针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所享有的一种阻却债权实现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等。债务人的抗辩权,依附且不能脱离债务,在债务转移情景下,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就所转移的债务依法所享有的抗辩权,自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就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的抵销权,《民法典》限制了新债务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的权利。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新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抵销,则债务人转移债务的目的就会落空,对债务人不公,且可能对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不测。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存在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情形时,可以依法抵销。合同义务转移后,如果新债务人对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且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时,当然可以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转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转移情形下,因所转移的债务在转移之前就存在或者发生了利息债务、损失赔偿债务等,属于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新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即便相关当事人在债务转移协议中没有就此明确约定,也应如此。

     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例如,从债务只有依附于原债务人的人身、肖像等人格相关权益才能履行,新债务人则不承担该项从债务。

      六、未经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合同债务转移会导致担保责任的灭失

      合同债务转移后,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等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该两条规定表明,债务转移虽然不需要经过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但是,如果未经过其书面同意,保证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便可以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导致债权人丧失债权实现的保障,增加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合同义务转移实务中,如果第三人对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债权人在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前,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等担保人书面同意材料,以免发生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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