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举证责任的全部意义?

 轻松悦分享 2023-06-05 发布于广东

证据为王,

在民事诉讼中

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是,应该提供什么证据、什么期限内提供证据,则是由审判庭决定的,这也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掌握了审判的主动权,而非中立地坐看双方PK,根据PK结果得到审判结果。这里面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转换

01

举证责任与责任转换

当事人提出主张在于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权益,这需要通过事实来进行,而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张与证据之间的桥梁是事实。要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必须要有能够支持其主张的事实,而事实是否为有效的法律事实(注意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事实”并非同一个概念),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而证明本身既包括正面的能够证实存在的事实,也需要从反面来否定那些对此存在的必要疑点。最直接的反面来自对方的否定,但单纯的否定不能得到否定事实的效果,因此要达到真正否定事实,则必须也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谁主张谁举证,已经暗含了举证责任转换。

但是,究竟什么情况下才必须进行举证责任转换?“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二款)

为何要法官分配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原因在于,不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证据资料和信息占有情况与分布是不同的,比如医疗损害案件中,大量证据材料保存在医院;在网络购物的纠纷中,各种信息都保存在服务商的系统里。

例子:正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已经支付款项的事实,显然应当由主张已经付款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存在几种情况,如果现金支付,那么付款方手里有对方的收据;如果通过银行付款,付款方有银行汇款的汇款单据。假如举证责任分配给收款方,收款方否认收到款项,除此之外,他无法再证明没有收到款项,因为证明付款的收据不在他这里。

延伸一个问题:如果一方以现金支付,且因为某种原因对方只收现金,并且言明不开具任何凭据,该如何证明对方收到款项?

02

“善意”是否需要证明?

“善意”这个词在法律意义上和普通生活中具有的含义大不一样。在法律上的善意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相对地,“恶意”一词也做类似解释,只是意思相反,即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善意”在法律上包含善意相对方和善意第三人的分别。

那么“善意”需要证明吗?换言之,就是,如果对某件事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他需要证明自己不知道吗?不能这样要求。因为要证明“无”是没办法做到的,因此“善意”只能采取推定。但要证明非“善意”(即“恶意”),则简单得多,只要能够证明某些事实对方是知道的即可。

例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法院要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受担保的债权人主张自己属于善意相对人,法院即应推定其为善意,而不能要求其证明自己为善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提出异议,主张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属于恶意相对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他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比如通常会查看公司章程,而在章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又或者在此前的担保中,已经出具过授权,载明法定代表人只能在某个额度内订立担保合同。

证据在诉讼中非常重要,但是正确运用举证责任更重要,作为律师,必须知晓各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如果遇到法院不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或者依据不正确的举证责任作出判决,必须能够识别并以此提出上诉或者其他法律方法进行救济。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优秀女律师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志愿律师

深圳优秀才艺律师、体坛风云人物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律师权益保障志愿团团员

热爱游泳,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游泳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  做有温度的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民商事案件、刑事合规

微信号|ronniedongwa 

微信名|轻松律师

邮   箱|szslawyer@163.com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