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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辉:清代云南的保甲制度

 滇史 2023-06-08 发布于云南
保甲制度由来已久,据考证最早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的丘甲制度,后来经过历代各朝不断改进,才演化为清代的保甲之法。然而,云南远在极边,寸步皆山,汉夷杂居,与内陆迥异,其保甲制度的实行自然也与内陆有了诸多不同之处。目前史学界尚未见到有关清代云南保甲制度的专门研究,因而特撰此文,以向方家求教。
清世祖入关之时,便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1]当时清军尚未进入云南,保甲制度也就不曾在云南推行。顺治十六年(1659年),清军开始进入云南,至康熙元年(1662年)时,清朝才平定南明政权。随后吴三桂控制云南长达20余年之久,保甲制度一直是一纸空文。
及吴三桂覆灭之后,蔡毓荣调任云贵总督,清朝方开始对云南社会的正式治理。蔡毓荣上任之初,看到云南社会战乱之后的破败景象,便撰《筹滇十疏》,其中就有在云南设立保甲的记载。为缉拿吴三桂的余党和潜逃到云南的八旗兵丁,蔡毓荣“行各有司编立保甲,按户挨查,虽在穷谷深山,亦无不入牌甲之烟户”。可见清朝在康熙二十年(1681年)时就已把保甲制度深入了云南的偏远之地,但并不包括土司辖地。蔡毓荣在《筹滇十疏》中言,土司辖地“既无保甲可以稽查,更无塘汛为之盘诘”,易使吴氏余党等叛逃人员与土司互相勾结,为云南的社会稳定埋下祸根。[2]为使云南社会秩序快速恢复,蔡毓荣强调在云南务以实心而行实政,应从十个方面着手,其中之一便是“严保甲”,清朝虽饬命相关机构对叛逃人员进行严查,然而尤恐奉行不善,反以累民虚报,为靖逋逃,弭盗贼,提倡在云南严行保甲。且“严保甲”等十事在腹地可以缓行,然而在边疆则最为亟切。[3]康熙朝在云南推行的保甲制度主要是为“靖逋逃”而设,目的是快速恢复云南多年战乱后的社会秩序,加上云南夷汉杂居,多为土司辖地,因此,康熙朝对云南保甲制度的推行力度并不彻底,只是一种临时的应急制度。云南社会一旦恢复稳定,保甲制度便流于形式,也就有了拓力改革的清世宗于雍正时期再次在云南设立保甲制度的行动。
为加强对云南社会秩序的管理,雍正元年(1723年)十二月,杨名时奉到朱谕,清世宗命其在云南“设立保甲、稽察营兵胥役、查拿刀棍”等事。[4]杨名时于雍正二年(1724年)九月上疏言“设立保甲、均平丁差等事”为“绝无纷扰,不事缘饰虚名,俾民实受其益”的事情,[5]并于十一月上疏,将其在云南设立保甲一事详细奏报,即利用府州县各官进见的时机,传达清世宗弭盗安民的想法,并令各官“编立门派,十家为甲,十甲为保,互相稽察”,切戒在设立保甲时扰累百姓,应根据情况进行。因云南多夷倮村寨,且零星散居,难以十家、百家为限设立保甲,只可就近联络互查,应以简易便民为主。在杨名时上疏之时,已有昆明县、安宁州、晋宁州、通海县、和曲州、罗平州、太和县、赵州、浪穹县、永平县、弥勒州、永北府、蒙化府十余州县编好保甲,其他州县俱在试行阶段。云南省城营伍亦编保甲,以便查察匪类,营官将弁专司其责。有兵民杂居之处,亦一例编入互查。杨名时云:“嗣后盗贼可缉,游惰亦可稽,庶咸畏法知儆。”[6]雍正三年(1725年)正月,云贵总督高其倬接清世宗命其在云南编设保甲的密谕后,也上疏奏报设立保甲的情况,言云南民杂倮夷,地多山箐,因此选择蒙化、和曲、安宁、陆凉、赵州、昆明、太和、永平、浪穹、通海十府州县,先令试行保甲,行之有益,再令各州县依照其法,次第实行,并已取得成效,“比前少有约束,民亦无不便之处”,因此等至秋冬,再令未举行各州县酌量举行。又元江、新平二处讨保之野贼,虽已剿除,彼地倮民染于故习,恐暗纠人众出外妄为,高其倬令元江、新平各村寨,仿照保甲制度,编开人户口数,令地方官于九、十、十一、十二等月,不时巡查,以杜奸宄。[7]云南的保甲制度从雍正初年开始正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镇推行。
雍正四年(1726年)时,因对“土司之考成不严,则命盗之案卷日积”,大凡杀人劫财者,皆系苗倮,缉捕之时,便潜匿于土司寨中,流官对其束手无策。高其倬云:“所以清盗之源者,莫善于保甲之法。”因此,与总督杨名时、巡抚何世璂熟商酌议,拟立设置保甲规条,行之于云贵两省。云南保甲在康熙时期便开始推行,雍正元年亦择十余州县试行,但直至雍正四年时保甲制度在云南尤其是土司辖地依然流于形式。根据保甲之法,旧时以十户为率,然而云贵两省土苗杂处,户多散居,保甲之不行,多主此议。为加强对云南社会的治理,雍正朝根据云贵两省的具体情况,对保甲制度进行了改造与变通,规定:“除生苗外,无论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责在乡保、甲长,一遇有事,罚先及之,一家被盗,一村干连。乡保、甲长不能觉察,左邻右舍不能救护,各皆酌拟,无所逃罪。此法一行,则盗贼来时,合村百姓鸣锣呐喊,互相守望,互相救护,即有凶狠之盗不可敌当,而看其来踪,尾其去路,尽力跟寻访缉,应亦无所逃。”[8]至雍正五年(1727年)正月时,云南的保甲制度已经开始推行到除生苗以外的所有地区,雍正朝对云南社会的治理力度日益增强,已经深入土司辖地,也为其在云南的改土归流打下了一定基础。鄂尔泰曾云:“保甲之法已行,则乡保、头人自应稽查地方,邻佑自应首告,使皆各有责成,违者并坐。”[9]
雍正朝在云南推行的保甲制度与内陆多有不同。中国内陆多为汉人聚居,保甲制度为“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的方式,而云南寸步皆山,夷多汉少,零散杂居,且有许多土司存在,不能严格地将内陆的保甲制度照搬到云南。雍正朝能够看到云南地理、人文等方面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因地制宜,适当调整保甲制度,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不及三户者,令其迁到附近地方编入保甲,从而保证了雍正朝对云南社会的紧密控制。雍正朝尤恐保甲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在雍正元年先择昆明等十余州县试行,行之无误后,再令其余各州县次第实行,其谨慎态度反映出雍正朝对云南认识与治理的逐渐深入,也为乾隆朝对云南保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开拓作用。
乾隆四年(1739年),刑部侍郎钟保于办理刑名事务中发现,各省惟命、盗二案最多。命案除故意谋杀之外,其余多“因田产、钱债微嫌起衅”,斗殴引起,向州县控告时,州县“不行准理,或拘审迟延不结,抑或词断未尽平允”,以致百姓心怀不平,一时冲动,酿成人命。盗贼本属匪类,其平素行踪,乡里易于知觉,行劫之时,必有聚集之所。但百姓因必得罪同乡之人,又怕报复,往往明知匪类,往往隐忍不言。而各省地方官负责命、盗案件,只是追究主犯,从不查阅保甲,是以保甲之法空徒设置,有名无实。钟保认为保甲之法以十家为牌,只要一家窝贼,其余九家连坐。凡有素行不端之人,比邻而居的十户人家定能知道,一旦察觉,及时举报,必会减少命、盗案的发生,为至上至善的法律,提倡“力行保甲,实力稽查,以靖盗源”。时任云南巡抚的张允随闻之,建议减少命案应以雍正二年(1724年)清世宗所颁谕旨中的方法来解决,即“将律载殴杀人命等条摘出疏解,详明通行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刻,散布于乡村张挂,风雨损坏,仍复再颁,俾知警戒”。至于盗案,认为“弭盗之法莫善于保甲”,现在云南已经实力奉行,从不敢懈弛,并早有定例,且立法极为明备:凡牌头知有为盗之人,瞻徇隐匿者,杖八十;若牌头已于甲长、保正处首告,而不转首者,甲长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又乾隆二年十一月,户部会议,复御史李贤经奏,牌头虽不知情,坐以不应轻律,笞四十;其甲长、保正,仍照不应轻律递减科罪。[10]由此可知,乾隆时期保甲制度仍是维护云南社会稳定的一种主要手段,且条例规定日益详细和完善,用途亦日渐广泛。在云南遇有边事之时,保甲制度甚至可防止中国边民流入邻国,以免生事端。乾隆八年(1743年),正逢安南动乱,广南土人多潜出中国,参与安南之事。张允随则严饬地方文武督率防守边隘的弁兵实力巡查防堵,并责成流、土各官,将管内夷民编立保甲,严加约束,时刻稽查,勿令潜出滋事。[11]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奏准,云南永昌之潞江、顺宁之缅宁二处,系通达各边总汇,特派员弁专司稽查,遇有江楚客民,即驱令北回。其向来居住近边之人,或耕或贩,查明男妇户口,照内陆保甲例编造册档,并严禁与附近摆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报官给票,关口验明放行,回滇时仍验票放出。若无印票,概不准藉词出外。各员弁混放偷漏,查明参处。至沿边各处本籍民人,保甲亦应严为稽核,毋许混匿江楚客民,查出从严惩治。[12]保甲制度还有维护社会风气的职责。乾隆九年(1744年),清高宗命各省奏报教养成效之事,张允随于上疏中多次责令地方相关部门“力行保甲,严密稽查”,严厉打击盗贼、赌博、斗殴、娼妓四恶等,[13]以使滇民遵守法纪,革心向化。保甲制度还可协助查办各种案件。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高宗命各省查办传抄伪稿之案,云南督抚便“令于城市、乡村严查保甲,责令举保,以杜容隐”,并在一切关隘严行盘诘,以期尽快破案。[14]
为继续加强对云南社会的深入治理,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时,乾隆朝对云南的保甲制度进行了更定:一是对于云南有夷、汉交错居住的地方,一体编入保甲。其依山傍水自成村落者,令管事头目造册稽查。二是对于寺观的僧道,令僧纲、道纪按季册报。其各省回民,令礼拜寺掌教稽查。三是对于外来流丐,命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则解回原籍安插,其余归放栖流等所管束。[15]可见至乾隆朝时,有关保甲的立法更加严密与翔实,且符合云南夷汉杂居的特殊情形。
然而,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时,清高宗发现保甲制度在各省近乎沦为一具空文,且保长、甲长多“以市井无赖之徒充之,平时并不留心查察”,虽然督抚力行保甲之条,不过故套相沿,毫无裨益,特命各乡嗣后务宜慎重遵行,不得仍像从前一样玩忽职守。云贵总督爱必达与云南巡抚刘藻闻之,根据云南的特殊情形,对保甲制度的实施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云南督抚认为“保甲之设,所以诘奸慝而安善良,实为吏治先务”,但云南地方有司“率多畏难苟安,不过给一牌造一册便为了事,兼之保甲长久,多以无赖滥充”,以致保甲制度竟同虚设。但是云南地居边徼,其民风土俗与他省不同,不但汉民散居全省,不似内陆百姓聚集成村落,且夷民土司之地更不宜推行保甲制度,因此在一省之中,保甲制度的办理情形很难统一。有鉴于此,爱必达与刘藻“俯察舆情,因地制宜,悉心筹酌”,提出了更加合理的保甲制度,这相对以前在云南推行的保甲制度又有了很大进步,日益符合云南夷汉杂居、土流并存的地理、人文、政治的格局。具体措施如下:[16]
第一,夷汉杂居的地方宜分别查编。云南夷多汉少,对于在城镇与汉人参错居处的夷民,自应一体编入保甲之内,与汉民没有区别。但对居住于山谷中的夷民,甚至在悬崖密箐搭寮而住的夷民,其服食起居俱与汉人迥别,或耕或牧,随时迁徙,更无定居。此种夷人,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若必散给门牌,分编甲保,非徒无益,且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查夷人之内,原设有火头、寨长、目老、叭目等职务,掌管夷人一切事物,与汉人之保长甲长无异。因此,应循其旧制,饬命该管事头目,将所辖户口、姓名、年貌等造具清册,一份送至州县,一份由该头目收存,凡有人员出入往来,迁移增减,即著该头目于册内随时填注,按季轮换,以备稽查。如夷人内窝藏有来历不明之人,及容留汉奸潜匿者,命其赴官禀报,倘敢扶同狥隐,查出一并追究。其本有土司管辖之地,则令该土司查造清册送至官府。如此分别查办,不但于成例不悖,且和夷情相安。
第二,沿边土司辖地宜专责约束。云南夷民多有文武土司官员以及土舍、土目、土千把、掌寨等职管辖,其散居在各郡县者,应照前一条办理。惟沿边一带土司,界连外域,不便与内陆一例编入保甲,应令沿边土司各就所辖夷民,自行稽查约束,并将夷民姓名、年龄等造册备查,送至当地知府保存,且令其于每季度末出具并无容留匪类、汉奸及外夷窜入的文书证明,呈报当地府州,并转送上级部门备查。
第三,矿厂区域的人员责成厂员稽查。云南地产五金,矿厂处处皆是,以汤丹、大碌两厂为最大,聚集有数万人,其余各厂自数千以至数百不等,“蜂屯蚁附,多系五方游守无籍之徒,矿旺则来,矿衰则散,东移西徙,最为藏奸,稽查之法宜较城市倍加严密”。对于厂地人员的管理,惟有责成厂员,严督课长,各将本名下所管嶆、炉房、各项人役逐一清查,开造姓名、年貌、籍贯清册,一送厂员,一存课长,再于一硐之内立一硐长,一炉之内立一炉头,将所用夫役不时留心稽查,有人员增减情况,随时报明课长,填注册内,每于月朔呈送厂员,循环轮换。其嶆硐、炉房之内如有奸匪混迹,隐匿不报,责任在硐长、炉头,如已报课长,而课长却不转报厂员,责任在课长。至于在矿厂区域开设铺面的商贾和从事肩挑背负等小本买卖的人员,无论系本省还是外省人氏,皆令每省各设立客长一二人,亦照前例,查造清册,一送厂员,一存客长,稽查填注,循环轮换。各个矿厂人员众多,地居偏僻之地,朝夕相处,很易管理,关键在于厂员能实力经营。对于未设厂员的矿区,因人员相对较少,则交由地方官吏管理。
第四,盐井区域人员的管理交由提举、大使负责。云南多产盐井,或崇山环抱,依井为庐,或大河中流,人居两岸,而盐井的户数自一千余家至数百家不等,凡领薪煎盐,俱有姓名簿籍可稽,一直设有灶头、课长、乡约、总保等职稽查。现应命井地专员逐一清编,但不必另立牌头、甲长等名目,而是以灶头为牌头,以课长为甲长,以总保、乡约为保长。对于在盐井经商的人员以及依山傍崖、零星居住的汉夷人等,虽非制盐的灶户,也应一体编入灶户办理。对于来去不定或从事小本买卖的人员,则令井员设立登记册,发给旅店,按日登记缴查。
第五,兵户也一体编入保甲。云南督抚两标一提督九镇以及各协各营,星罗棋布,散布于各州县,且兵户俱与民户参错而居。因为兵丁自有营官约束,无须编入保甲,以致家有兵丁的兵户有事,保长和甲长不能过问,不利于清朝对社会的管制。自今以后,除兵丁本人之外,应令兵户与民户一体编入保甲,严格清查社会管理的死角。
第六,流寓客民宜责成客长管束。清代云南多外来流民,凡江西、湖广、陕西、四川等省民人,散在各郡各县者人数颇多,其置有产业、娶有家室及虽无产业家室而在云南从事贸易者,应一体编入保甲,其余往来商贾及走厂人等,因踪迹不定,应各设客长一二人,不时查察,仍于寺庙、旅店颁发循环登记册,令其将姓名、籍贯、做何生意并同行伙伴何人、出入日期、往来地面逐一登注,交与客长,送官稽查,按月轮换。
第七,对出入国境的人员应给照出入。云南地接外域,一切食用货物,或由内陆贩往,或自外地贩来,彼此相需,出入贸易,原属例所不禁,但中外各有界限,必须严格防范,若任中外人员自由往来,难免奸邪之徒混迹其中,不利于云南边疆稳定。嗣后凡赴外夷贸易者,悉令赴地方官禀明,给予印照,注明姓名、年貌、住址、货物及所往地方,行之守口汛卡,验照放行,按月造册,申报上司查考,其无照者一概不许出入。
第八,保甲编定之后要颁发律条。编制保甲,原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设,“亦可禁民之不敢为非也”。但云南地处边疆,百姓对法令并不熟晓,且保长、甲长之职亦多流于形式,有应查而不查,应报而不报。因此,应将律例中容易触犯的各条法律逐一摘出,刊刻印刷,装订成册,饬地方官广行颁发,使保长、甲长平时互相劝勉,有违犯者随时报官,也可给云南夷汉民人以警示作用,令其安分守法,免陷刑狱。
第九,给牌造册的费用严禁让百姓负担。推行保甲制度,必定要查点户口,散给门牌,攒造册籍,需要一定费用,乡保胥役每每借此滋扰百姓,势所难免。因此在清查人员之时,应令州县自行办理,毋许将丝毫费用派累给百姓。应先广张告示,晓谕百姓,并饬该管知府密加督察,如有违反,定当严处。再者历来推行保甲制度,必须造册申送上司,所耗纸张既多,费用自然也成倍增长。建议此项册籍,只需存于州县,以备稽查,有人员的增删改动,应随时更换。勿再造册送交上级部门,以节省不必要的费用。
第十,门牌与保长、甲长等应按年定期更换。云南保甲门牌,历来有三年一换者,亦有五年一换者,其保长、甲长等职俱从未定有按年更换之期;而户口增删改动过多,时间一久,门牌与住户便不相符合。因此,嗣后门牌应定为一年一换;至牌头、甲长,应定为三年一换;保正统辖十甲,查察较难,应定为一年一换。凡遇更换之日,地方官察其有功无过者,要给予奖励。再牌头、甲长、保长等职,其职责为察缉奸匪,凡遇地方户婚、田土等事,一概不得横加干涉。
第十一,停止于农隙之时委派人员查点保甲的陋习。各处保甲,每于农隙之时又委派一些佐杂人员对编入保甲的人员查点一次。这些佐杂人员往往素质不高,还会扰累百姓,毫无裨益。应命牧令于所辖之地不时巡历,顺带册籍,随时查点,而佐杂人员于农隙查点保甲的陋习应行禁止。
第十二,对保甲的考核方法由道府负责。在编制保甲时,不实力奉行者,相关官吏要分别降调,给予严重处分。然而州县之内实心任事者并不多见,时间一久,或始勤而终怠,或阳奉而阴违。只有知府一官,对州县之事最为熟悉,且每因公务不时下县。应命知府携带保甲底册,随时稽查。再饬巡道,于巡查地方之时,亲诣各乡,细加核对,如果相关官吏办理保甲有条有理,尽心尽力,随时给予奖励。在官吏升调之时,把对保甲一事的办理作为一项重要衡量指标。至于督抚两司,亦应不定期选派人员前往抽查,既可查看州县之是否力行保甲,还可监督道府有无欺上瞒下之事。
爱必达与刘藻认为以上各条“多就云南地方情形斟酌筹办,而最要者尤在慎选保长甲长,不使无赖应役”,当亲自督率大小官吏,实心实力,慎重遵行,永久勿懈。从乾隆二十三年所定条款来看,云南保甲制度的规定与实施完全根据云南不同于内陆的特殊情形制定,能够做到因地制宜,因时而变。此次保甲制度的推行涉及地域广泛,夷汉皆有,甚至对保长、甲长以及相关官吏的考核与奖惩都进行了极其详细和完备的规定,反映出乾隆朝对云南的政治控制与社会治理已经日益接近于内陆,云南边疆与内陆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增强。
道光年间,在云南地方辽阔的深山密箐,未经开垦之区,多有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穷民往搭窝栅居住,砍树烧山,种植包谷之类。此等流民,于开化、广南、普洱三府为最多,为严防滋生事端,清宣宗特命云南督抚将流民“仿照保甲之例一体编查”。云南总督伊里布与巡抚何煊遂对云南保甲一事进行彻查,按照旧例“边夷不编保甲,分设头人约束”,凡发现流民,一律编入保甲。[17]以后各朝基本沿袭了雍正朝与乾隆朝的做法,直至民国时期,云南保甲的编制方法与思想仍未超脱出清朝的范畴。
综上所述,清代云南的保甲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反映了清朝对云南社会认识与社会治理的逐步深入,是云南与内陆社会发展一体化过程的一个重要体现。首先是康熙朝在云南初步推行保甲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缉拿吴三桂的余部与逃匿的八旗兵丁,由于康熙朝对云南认识的粗浅而机械地把内陆保甲制度应用于云南,势必使保甲制度在康熙时期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是雍正朝逐渐认识到云南有着不同于内陆的夷汉杂居、土司众多的社会环境和复杂多样的地理环境,开始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将内陆保甲制度适当地进行了修改,并尝试性地在一些州县推行,取得初步成效;最后,乾隆朝又在雍正朝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的特殊情形,详细而完善地对保甲制度进行了规定,使保甲制度在云南全省得到广泛推行,有效地发挥了保甲制度在维护云南社会与边疆稳定中的作用。终清之世,云南的保甲制度再也没有发生过较大的变动。

注释:

[1](清)赵尔巽主编:《清史稿·食货一·户口与田制》卷120、志95;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七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2]蔡毓荣:《筹滇十疏·第三疏》;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八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8页。

[3]蔡毓荣:《筹滇十疏·第九疏》;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八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6-438页。

[4]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四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5]《朱批谕旨》高其倬折二;同时参见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三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572页。

[6]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四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7]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四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64页。

[85]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七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51-852页。

[9]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八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26页。

[10]《奏为遵旨奏议刑部侍郎臣钟保条奏杜命盗之源及力行保甲等事》(乾隆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档号01-0035-024,缩微号01-006-129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1]《云南总督兼管巡抚事臣张允随谨奏:为钦奉上谕事》(乾隆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张允随奏稿》,云南大学图书馆藏。

[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七·户口·保甲》卷158,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八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13]《为遵旨条对云南教养成效事》(乾隆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档号01-0106-021,缩微号01-017-01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4]《奏为钦奉训饬各省查办伪稿上谕并云南办理情形事》(乾隆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档号04-01-38-0040-017,微缩号04-01-38-002-217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5](清)赵尔巽主编:《清史稿·食货一·户口与田制》卷120、志95;参见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七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

[16]《奏为遵旨酌定编审保甲、责成考核各条事》(乾隆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档号0219-021,微缩号01-032-06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7]《云贵总督伊里布、云南巡抚何煊合奏:遵旨稽查流民酌议章程》(道光十六年),道光《威远厅志》,《云南史料丛刊》记为尹继善撰,有误。

——何明主编:《西南边疆民族研究》总第1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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