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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法律的“修订”与“修正”有何区别?

 大曲好喝 2023-06-09 发布于湖北

作者:胡建淼

我国的“立法”活动包括“立改废”。其中“改”就是指法律的“修改”,它不同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废止”。而法律的“修改”包括两种形式:修订与修正。

法律的“修订”与“修正”都属于“修改”,但还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对此作了详细规定:采用法律修订形式的,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实施日期为修订后的实施日期。法律修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修正案,一种是法律修改决定。采用修正案形式的,公布修正案,一般不重新公布新的法律文本;采用修改决定形式的,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修改后的法律文本。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并结合立法学和法律适用学理论,法律“修订”与“修正”的主要区别可以归结如下:

第一,内容调整程度不同。“修订”是对原有法律内容全面而重大的调整;“修正”则是对原有法律内容的微调。可以简单地说,“修订”属于“大修”(较大的修改),“修正”属于“小修”(微小的修改)。

第二,法律编排不同。“修订”可以调整法律总体结构,章节和条序等可以重新排列;“修正”只是对个别条款的增加、减少或改变,不改变原法律的总体结构。

第三,生效时间的表达不同。“修订”需要重新确定新法的生效时间;“修正”不需要重新确定新法生效时间,依然以原法律的生效时间为生效时间,虽然修正的条款应当自修正案生效后生效。

法规和规章修订与修正的区别与上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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