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析室物体表面和空气监测 1.每月对透析室空气、物体、机器表面及部分医务人员手抽样进行病原微生物的培养监测,保留原始记录,建立登记表。 2.空气平均细菌菌落总数应≤4CFU/(5min·9cm 直径平皿),物体表面平均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医务人员卫生手消毒后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二、透析患者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监测 1.首次开始血液透析的患者、由其他血液透析室(中心)转入或近期接受血液制品治疗的患者,即使血源性传染疾病标志物检测阴性,至少 3 个月内重复检测传染病标志物。
2.长期透析的患者应每 6 个月检查 1 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标志物,保留原始记录并登记。 3.存在不能解释的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的血液透析患者,应进行 HBV-DNA 和HCV-RNA 定量检测。 4.血液透析室(中心)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 或 HBV-DNA)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CV 抗体或 HCV-RNA)阳转的患者,应立即对密切接触者(使用同一台血液透析机或相邻透析单元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抗原和/或抗体)检测,包括 HBV-DNA 和 HCV-RNA 检测;检测阴性的患者应 3 个月内重复检测。 5.建议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 阴性)患者接种乙型肝炎病毒疫苗。 6.建议丙型肝炎患者进行药物治疗。 三、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监测 1.每年每台透析机应至少进行 1 次透析液的细菌和内毒素检测。透析用水和透析液培养方法参照《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YY 0572-2015)标准规范执行,可选择胰化蛋白胨葡萄糖(tryptone glucose extract agar,TGEA)培养基、R2A 营养琼脂培养基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的培养基,不能使用血琼脂培养基和巧克力琼脂培养基。推荐 17~23℃的培养温度和 7d 的培养时间。 2.应使用鲎试剂法测定内毒素,或其他确认能提供相同结果的检测方法。 3.每月1次进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细菌检测,保持细菌数量≤100CFU/ml;细菌数量>50CFU/ml 应进行干预。 4.至少每3个月进行 1 次内毒素检测,保持透析用水内毒素≤0.25EU/ml 及透析液内毒素≤0.5EU/ml;超过最大允许水平的 50%应进行干预。 5.透析用水的细菌或内毒素水平达到干预水平,应对水处理系统进行消毒;透析用水的细菌和内毒素水平合格,而透析液的细菌或内毒素水平超标,应对所有同型号透析机进行透析液细菌和内毒素检测,并校验透析机消毒程序。对于不符合或达到干预标准的水处理系统和/或透析机,必须重新消毒且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摘自《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1 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标志物 | | 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或HBV-DNA)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CV抗体或HCV-RNA)阳转的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使用同一台血液透析机或相邻透析单元的患者) |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抗原和/或抗体)检测,包括HBV-DNA和HCV-RNA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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