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法:董事长能否以个人总体概况授权的方式让渡其职权?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14 发布于吉林

案件索引:

金某公司、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最高法民再35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总体发展、生产经营等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条文的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

案情简介:
一、物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物集团公司(占股32%)、成公司(占股18%)、金公司(占股22%)、康公司(占股19%)、瀚公司(占股9%)。
二、物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2017年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在袁被监视居住期间的2016年12月23日,袁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物公司董事丁代其行使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2016年12月27日,丁、物公司监事唐带领部分人员,将原保管于物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5号楼5-905、906内的公章强行占有。
三、2017年1月18日,丁持物公司的公章,与物集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因物集团公司已经以保证人身份替物公司支付部分银行借款,或其可能需要承担物公司部分银行债务的责任,物公司将其对鑫公司27410.57万债权权利转让给物集团公司。该《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物集团公司向鑫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总体发展、生产经营等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条文的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本案中,袁因被采取监视居住而不能正常履行其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时,其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向丁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为行使物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系将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概括授权给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丁不能因此获得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权限,其代表物公司与物集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表,而非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