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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的认定

 隐遁B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以下代表小鱼儿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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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友留言咨询了一个问题,怎么认定首违不罚?一年未记录航海日志算不算首违?既然船友有疑问,我就为大家讲一讲这个问题。

一、“轻微免罚”与“首违不罚”,是不同的两个东西

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理解的有偏差,甚至一些政府部门也理解错了。比如在船舶领域,我就看到了对同一个行为,不同部门将其归入了不同的类型。

试举一例:未如实记载航海日志,有的将其归入“首违不罚”,有的将其归入“轻微免罚”。这显然是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将两者混为一谈。根据《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适用条件也完全不同。

首违不罚,针对的是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轻微免罚,针对的是轻微违法+没有危害后果+立即改正

首违不罚,其实正确的表述是“首违可不罚”,可以罚,也可以不罚。行政机关有选择权。

轻微免罚,是一种法定的免于处罚,也就是不能处罚。

从道理上讲,未如实记录航海日志,其性质应当归为“轻微免罚”,而不是“首违不罚”。

二、“轻微免罚”的解释

虽然说“轻微免罚”是一种法定的免罚,行政机关没有选择权。但是,实际上,如何认定哪些行为属于轻微,不是任何部门、任何人员都有资格认定的。

为了规范的认定哪些行为属于“轻微”,一般的做法是由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通过发布文件的形式来确定,因此就产生了现在流行的各种“免罚清单”。

某个行为列入了清单,并不意味着一定属于免罚。要适用免罚,还得满足这项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比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对于“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其适用条件包括以下4项:

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也就是说,“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是“轻微”的前提。

三、“首次违法”如何界定

无论是“轻微不罚”还是“首违不罚”都把首次违法当成了必备条件。所以,如何界定首次违法,成了问题的关键。

我查询了很多行政机关发布的免罚清单,对于什么是初次违法,各地规定的不一致。大体包括3种:初次被发现、初次实施、初次发生。

显然,“初次被发现”的解释,我认为十分的人性化,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初次实施”的解释,我认为难以自圆其说,初次实施如果没有被执法部门发现,那也不可能处罚。“初次发生”的解释,显得很模糊,到底是是一种事实上的发生,还是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初次发生?显得很不明确。

我认为,初次违法,恰当的解释是,违法行为首次被执法部门发现。

四、结论

对于“首违不罚”清单内的行为,无论你违章多少次,只要是首次被发现,都应当归入“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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