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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男子嫖娼卖淫被拘,传给朋友淫秽视频,再次遭行政处罚!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江苏南通,男子涉嫌嫖娼卖淫被抓,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男子向好友发送两部不雅视频,派出所传讯接受审问,确认了男子存在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判处行政拘留两天!

男子吴某有嫖娼的喜好,在一次扫黄行动中,被警方当场抓获,民警根据相关法律,对吴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个月后,吴某被查出发送两部不雅视频给好友蒋某,随后被警方传讯到派出所接受审问,确认两部视频为淫秽视频。

鉴于吴某此前被行政处罚过,在查清视频内容后,当地的警方再次对吴某进行拘留,判处十天的行政处罚,可是吴某不服气。

此前,办案人员将视频内容发送到技术人员手中,鉴定结果为涉黄视频,吴某对于此项鉴定结果并无异议,随后办案人员打算拘留吴某十天。

在处罚结果出来后,办案人员将处罚决定书送到吴某手中,并且告知其家属会进行拘留,吴某配合处理。

在拘留的过程中,吴某因维稳工作需要,公安局方面批准给予一星期的假期,之后就一直没有执行过吴某的拘留事宜。

原本以为事情会到此为止,可是吴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被再次拘留,向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被公安局驳回,进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轻微,不符合十天的严重情节,撤销了此前的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书。

然而,公安局认为吴某的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予以处罚,从之前的十天改成了五天,实际上吴某仅被拘留两天。

鉴于双方的意见不一,吴某的家属没有接受行政处罚书,拒绝在上面签字,随后公安局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将行政书留在了吴某家中。

吴某认为此项处罚不合理,属于滥用行政职权、违法行政,适用法律错误,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吴某仅执行2天的处罚。



1.有人认为,吴某只是转发两部淫秽视频给好友,并不构成广泛的传播,被处罚十天是有些离谱,也有人认为吴某因为嫖娼被抓,后续才会对其进行二次处罚。

而针对此事的争执,更多地停留在是否有滥用行政职权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是否合适,值得大家特别关注。

2.吴某确实转发过淫秽视频给好友,根据相关的法律,是可以对吴某追究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合本案的细节,吴某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客观上是通过网络信息工具传播淫秽电影,构成此项罪名都认定,与常规认识的信息数量和点击数无关。

其次吴某承认视频为违法传播行为,有聊天记录为证,因此行为上已经构成传播淫秽信息,公安局认为适用法律正确,违法事实清楚。

3.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10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20件以下的,且实际被点击数1000次以下的。

在本案之中,吴某转发的人数仅有一人,还有并未由于吴某的传播行为,导致涉案两段淫秽视频在社会大众中产生进一步的不良影响,因此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实际的处罚中应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为了让吴某认识到错误,从而改变自身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实际上拘留吴某两天已经符合以上的原则,无需再执行另外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变更被诉处罚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改为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最后,吴某对一审改判的结果不满意,仍然提出上诉,可是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吴某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小,但是仍属于传播淫秽视频,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二审法院予以支持,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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