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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北京户口服务期协议效力及用人单位实操建议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3-06-21 发布于北京

北京户口服务期协议效力及用人单位实操建议

作者/梁玉茹 李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引言

北京户口资源稀缺性众所周知,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提供落户机会,往往是应届生就业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用人单位提高对优秀人才吸引力的重要福利政策。然而,时常出现的情况是,部分劳动者为获取北京户口选择用人单位入职,落户成功后不久便另谋高就,不但造成用人单位人才流失,也让单位办理落户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打了水漂”。实践中为减少这种情况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用人单位一般会与劳动者签订户口服务期协议,约定劳动者须在用人单位处工作至一定年限,如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则应按剩余年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这种户口服务期协议效力如何?约定的提前离职违约金或赔偿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用人单位为减少落户员工提前离职带来的影响,应做哪些应对?同时劳动者若提前离职,应有何种预期?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进行本文的探讨,如有错误或疏漏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一、户口服务期协议应如何约定才被法院支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方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如落户违约金效力则一般不被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将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前提限定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为劳动者提供落户机会,很难归于上述两种情形之列,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户口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极大可能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 2、劳动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该条说明,户口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因提前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可以理解为,有关劳动者落户服务期的约定,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而无效,故而不能直接依据服务期协议追究违约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劳动者行为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3、从司法实践方面看,近年来以“效力否定+不支持违约金+支持赔偿金”为主流观点。

目前司法实践整体上还是偏向于承认“赔偿金”的合法性,否认“违约金”的合法性,大部分法院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认定劳动者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具体数额,比如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和服务实际年限、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和已支出成本和损失等具体情况确定。

具体来看两个司法判例,其中【(2022)京01民终8841号】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据此劳动者承诺并约定了服务期,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稀缺性是通常认知,办理落户具有明显的吸引力。从结果上来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辞职,势必会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彭某与爱某艺的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以彭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以及因其辞职行为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等,酌情判定了彭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2021)京01民终818号】

▶ 4、实操建议

基于以上对户口服务期协议效力的判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第一,合理界定户口服务期协议的性质,不推荐使用“违约”“违约金”“违约责任”的表述,建议以“赔偿损失”等表述代替。第二,在户口服务期协议中对落户成本进行细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劳动者提前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并提前向劳动者说明。第三,在落户阶段对第二点中细分的落户成本完成证据留存,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户口服务期相关诉讼的举证任务。

同时,我们建议劳动者: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户口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考虑离职时应对未来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所预期。

、用人单位存证实操建议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服务期类诉讼,用人单位最好提前说明劳动者离职造成的损失,做好相关落户成本、离职损失的存证,具体可参考以下两个案例。

编号

案件信息

用人单位主张

法院观点

1

吕某雨等与泰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8841号

劳动者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招聘、培训、后续补充人力成本、浪费当年落户指标、影响之后指标分配造成指标压缩、给企业后续招聘带来不良影响、对其他员工产生不良示范效应。

支持公司获得25万元赔偿。

一审:在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岗期间曾为公司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情况下,其经过合理的职场成熟期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行为,势必会导致用人单位另行招录接替岗位的员工、培训技能,造成时间、人力、资金的成本投入,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现泰某人寿作为与吕某雨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主张上述损失,泰某保险亦确认同意由泰某人寿主张上述损失,该院不持异议。综上,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及服务期的履行情况、吕某雨离职的原因和时间、社会对进京落户指标的稀缺性普遍认知的现状,为更好地引导社会诚信价值的践行,该院酌定吕某雨赔偿损失金额为2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2

甘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终9398号

(1)培训直接费用9600元损失;(2)关于人力成本损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落户经办人员直接发生的交通费用损失1887.49元,直接发生的误工费用损失6607.69元;导致用人单位承担办理落户经办人员办理期间的工资成本损失128000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成本损失15717.34元。(3)违约离职后,用人单位未能从外部招聘到符合条件的岗位人员,原由劳动者任职的国际注册岗位的全部工作只能委托其上级承担,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补贴损失40800元,工资支出损失352000元。(4)根据《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关于受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服务指南规定》,易进黑名单。(5)招揽人才受阻。(6)引发连锁反应。自劳动者违约离职后至今,累计有十余名服务期内的落户员工先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支持公司获得18万元赔偿。

一审:甘某药业公司与徐某雯签订的服务协议书约定徐某雯自户口办理完毕之日起自愿在甘某药业公司处工作5年,现甘某药业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为徐某雯办理完毕落户手续,徐某雯于2020年10月19日因个人原因离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徐某雯自甘某药业公司处办理完毕落户手续后随即离职,必然对甘某药业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二审:驳回上诉。


三、用人单位涉诉后损失举证实操建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服务期长短、劳动者已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劳动者福利待遇、约定赔偿数额等因素酌定最终的损失赔偿数额,故建议单位从以下方面进行损失赔偿举证:

▶ 1、培训成本损失

公司选择落户员工的标准是实习生或应届毕业生中相对最优秀的人才,员工入职后公司一般均按照长远骨干方向重点培养,建议用人单位从入职培训及后续工作中领导团队对其的培养,为其创造的机会、付出的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薪酬成本等角度留证。

▶ 2、户口本身价值损失

北京市户口的稀缺性导致户口指标成本居高不下,劳动者离职造成当年户口指标的浪费与价值损失,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比如单位支出的办理落户事宜的员工工资、社保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落户完成后委托代管成本、办理存档成本等。

▶ 3、替代用工损失等人力资源、经济效益损失

员工离职相当于户籍指标流失,公司再招录接替的员工需重新投入指标重新培养。若无户籍指标,公司招聘同样的人才需要支付更高的薪水,且重复培养造成投入时间、人力、资金成本实际损失。

▶ 4、预期损失

用人单位通过为员工解决户口获得降低薪酬成本的利益,而员工在服务期届满前离职使得公司丧失此种较低成本劳动力的利益,可结合解决户口和未解决户口的薪酬标准差额及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认定用人单位的预期利益损失。

▶ 5、其他因员工离职造成的损失

如户口指标浪费造成的对后续户口指标的压缩,如人社部门后续对公司指标比例判断的影响、导致后续户口指标减少,公司因此丧失未来为其他员工申请留京指标的机会。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保留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据,这也是影响法官对劳动者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的关键考量因素;另外用人单位在计算损失时还可关注劳动者离职是否对用人单位获取后续指标分配造成不良影响、劳动者离职对企业后续招聘、对其他员工是否产生不良示范效应等。


律师简介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号:18910717718

座机:010-59449968

微信号:66157383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梁玉茹律师,云亭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具有证券资格证书、私募基金资格证书及军工项目资格证书,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著有《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一书。

梁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大型国企、外企里任职法律顾问并兼职总裁助理多年,曾任公司内部监事,外资公司董事,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风险控制,长期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纠纷、商事争议、劳动争议、投资并购等诸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不但为企业量身定制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且能够为企业的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梁律师擅长在复杂疑难的商事争议中为客户提供可行性操作方案和系统化解决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企业管理秩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梁律师精准的专业知识,负责的服务态度及化繁为简的法律服务能力深受客户支持和信赖。

梁律师2018年3月创办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系列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2万余名粉丝。该公益项目同时成功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目录(2021年)。

关于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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