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服务期协议效力及用人单位实操建议 作者/梁玉茹 李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一、户口服务期协议应如何约定才被法院支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方可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他如落户违约金效力则一般不被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将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前提限定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为劳动者提供落户机会,很难归于上述两种情形之列,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户口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极大可能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 2、劳动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该条说明,户口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因提前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可以理解为,有关劳动者落户服务期的约定,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而无效,故而不能直接依据服务期协议追究违约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但劳动者行为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3、从司法实践方面看,近年来以“效力否定+不支持违约金+支持赔偿金”为主流观点。 目前司法实践整体上还是偏向于承认“赔偿金”的合法性,否认“违约金”的合法性,大部分法院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基础,认定劳动者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具体数额,比如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和服务实际年限、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和已支出成本和损失等具体情况确定。 具体来看两个司法判例,其中【(2022)京01民终8841号】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据此劳动者承诺并约定了服务期,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稀缺性是通常认知,办理落户具有明显的吸引力。从结果上来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辞职,势必会对用人单位人才队伍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用人单位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彭某与爱某艺的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以彭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以及因其辞职行为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等,酌情判定了彭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2021)京01民终818号】 ▶ 4、实操建议 基于以上对户口服务期协议效力的判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第一,合理界定户口服务期协议的性质,不推荐使用“违约”“违约金”“违约责任”的表述,建议以“赔偿损失”等表述代替。第二,在户口服务期协议中对落户成本进行细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劳动者提前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并提前向劳动者说明。第三,在落户阶段对第二点中细分的落户成本完成证据留存,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户口服务期相关诉讼的举证任务。 同时,我们建议劳动者: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户口服务期协议的约定,考虑离职时应对未来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所预期。 二、用人单位存证实操建议 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服务期类诉讼,用人单位最好提前说明劳动者离职造成的损失,做好相关落户成本、离职损失的存证,具体可参考以下两个案例。
三、用人单位涉诉后损失举证实操建议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服务期长短、劳动者已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劳动者福利待遇、约定赔偿数额等因素酌定最终的损失赔偿数额,故建议单位从以下方面进行损失赔偿举证: ▶ 1、培训成本损失 公司选择落户员工的标准是实习生或应届毕业生中相对最优秀的人才,员工入职后公司一般均按照长远骨干方向重点培养,建议用人单位从入职培训及后续工作中领导团队对其的培养,为其创造的机会、付出的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薪酬成本等角度留证。 ▶ 2、户口本身价值损失 北京市户口的稀缺性导致户口指标成本居高不下,劳动者离职造成当年户口指标的浪费与价值损失,用人单位办理落户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比如单位支出的办理落户事宜的员工工资、社保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落户完成后委托代管成本、办理存档成本等。 ▶ 3、替代用工损失等人力资源、经济效益损失 员工离职相当于户籍指标流失,公司再招录接替的员工需重新投入指标重新培养。若无户籍指标,公司招聘同样的人才需要支付更高的薪水,且重复培养造成投入时间、人力、资金成本实际损失。 ▶ 4、预期损失 用人单位通过为员工解决户口获得降低薪酬成本的利益,而员工在服务期届满前离职使得公司丧失此种较低成本劳动力的利益,可结合解决户口和未解决户口的薪酬标准差额及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认定用人单位的预期利益损失。 ▶ 5、其他因员工离职造成的损失 如户口指标浪费造成的对后续户口指标的压缩,如人社部门后续对公司指标比例判断的影响、导致后续户口指标减少,公司因此丧失未来为其他员工申请留京指标的机会。 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保留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证据,这也是影响法官对劳动者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的关键考量因素;另外用人单位在计算损失时还可关注劳动者离职是否对用人单位获取后续指标分配造成不良影响、劳动者离职对企业后续招聘、对其他员工是否产生不良示范效应等。 律师简介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号:18910717718 座机:010-59449968 微信号:66157383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梁玉茹律师,云亭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具有证券资格证书、私募基金资格证书及军工项目资格证书,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著有《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一书。 梁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大型国企、外企里任职法律顾问并兼职总裁助理多年,曾任公司内部监事,外资公司董事,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风险控制,长期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在公司治理与合规、股权纠纷、商事争议、劳动争议、投资并购等诸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不但为企业量身定制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而且能够为企业的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梁律师擅长在复杂疑难的商事争议中为客户提供可行性操作方案和系统化解决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企业管理秩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梁律师精准的专业知识,负责的服务态度及化繁为简的法律服务能力深受客户支持和信赖。 梁律师2018年3月创办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系列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2万余名粉丝。该公益项目同时成功入选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目录(2021年)。 关于云亭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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