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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户口就辞职?有违诚信,请赔损失!

 江山BQ 2020-05-05

对于不少劳动者来说,能不能落户是选择工作的重要因素。但也有极少数求职者将工作当做跳板,拿到户口后就提出辞职。这样做有没有代价?

案情简介

在海外留学的小贝毕业后决定回国工作。2015年6月16日,小贝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该科技公司还与小贝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约定公司为小贝办理落户北京的进京手续,小贝应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提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按照约定赔偿公司损失。

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为小贝办理了落户北京手续,但小贝在入职一年后提出了辞职。科技公司认为,小贝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公司产生各项损失,于是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贝赔偿公司各项损失12万元。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驳回了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贝向其公司赔偿因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2万元。

庭审中,小贝辩称,双方签订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基于办理落户手续而约定了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科技公司要求其支付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小贝还称,其同意科技公司支付低于行业正常工资,是以公司为其办理北京户口为条件,因此,她已经为取得的北京户口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科技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也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贝与科技公司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协议中约定科技公司为小贝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小贝应在科技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协议第五条中约定“小贝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意赔偿科技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整”,该条款明确载明系损失赔偿相关,不属于违约金条款。因为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小贝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仅满一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科技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最终酌情判定小贝应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4000元。

法官释法

因为北京户口的稀缺性,求职者常常为获取户口指标不加考虑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成功落户后又急于离职,实践中由此引发纠纷不在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且双方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在此提醒劳动者在求职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涉及相关约定,一定要慎重考虑,签订合同后也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以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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