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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人吃橘子噎死,其儿子向路过女子索赔4.5万,法院判了!

 书页无卷 2023-06-22 发布于河北

2009年,重庆街头。

一位女司机几乎以“龟速”在雨夜中移动,可就这样,还是“撞死了人”,赔偿了家属4.5万元。

双方已然达成和解,可是检验报告出来之后,女子却想把这笔钱要回来,并连声说自己是冤枉的,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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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底下不请自来的女人

小美(化名)在下班之后,与朋友之间相互约定好一起吃饭,于是便带着好友一同赴约,这时的时间已经是晚上七点。

因为一路上的瓢泼大雨,小美在开车时也是非常的缓慢。

在经过大观路段时,坐在副驾驶看见前方路段有一团黑乎乎的东西,立即提醒小美降低车速,换道行驶,可即便是这样,朦胧之间,小美还是觉得自己好像压到了东西。

两人立马靠边停车,径直的看见车身底部竟然有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

此时的小美与其好友见到这样的场景可以说是腿都吓软了,但她们并没有放弃去营救这位老人,可这时间的老人已经停止了呼吸。

按理说即便是出了车祸,即便是不见血的内伤,也不至于死亡的这么快,更何况,小美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缓慢的行驶根本不足以构成车祸。

警察调查后得知,老人在多年以前便已经患上了非常严重的精神类疾病,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自照顾自己的能力。

之所以老人突然出现在这里,则是因为老人虽然共有两个儿子,但是其大小儿子都在务工平日并不在家中。

只留有老人的老伴在家照顾老人,但是其老伴本身体弱多病,加上腿脚的不方便,因此平日里并无法好好照顾老人。

虽然如此,但也不至于突然出现在这荒僻的马路上,究竟是因为车祸还是另有缘由呢?

通过对周围居民的继续走访得知,其实早在车祸发生之前,老人便一直躺在马路上。

刚开始,周围居民也没有多想,本以为随着雨势得越来越大,老人会自己回家,但不料会出现这样一场悲剧的发生。

在事后,结合周围人的证词,以及交警对道路情况的分析,得出结论,小美并不需要负主要责任,但无奈悲剧已经发生,也是为了能够追求内心的宁静。

在双方的互相协商之下,最终小美赔付老人及其家属4.5万元,本以为事情能够就此平息,经过后续的调查却出现了反转。

经过法医的鉴定,发现老人并没有外伤,也没有内出血等情况,相反,发现老人是因为窒息死亡。

在经过解剖以及化学样品分析后,发现老人竟然是因为吃橘子被哽咽住而亡。

小美在得知这样的情况后,当即觉得深受委屈,便立马上归还当初所赔付的4.5万元丧葬费用。

法院在经过受理后,结合相应的鉴定报告,最终判处,小美无责任,老人其家人归还当初所赔付费用。

以案说法

一、这桩案件为什么没有以肇事逃逸定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首先小美发现车底有人之后,并没有逃跑,而是及时拨打了求助电话,等在原地等待救援,其次小美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其老人的死亡是发生在交通事故之前,所以此案件并非肇事逃逸。

二、面对案件中的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作为当事者又能够利用哪些法律来保护自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遇到案件中的类似情况时,我们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得到的不当利益,很明显在本案件中,老人的死亡并不是小美所造成的,因此其家人所受到的赔偿金是属于不正当利益,应该还给小美。

就这件事情,再次向所有人强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若因为雨天真遇到意外,那么也请及时报案。

因为由于正常行驶因为天气原因出现意外那么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无论怎样的情况下,也是希望能够善待照顾自己的长辈,即使已逝也是希望温情长存,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将法律以及家人作为你谋求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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