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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出了“眼睛花”背后的潜台词

 红瓦屋图书馆 2012-04-21

读出了“眼睛花”背后的潜台词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了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属没获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多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该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4月18日《都市晨报》)

  审理夺取三条鲜活生命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未赔偿却获轻判,这位负责该案审判工作的法官给出的理由是“眼睛花”,这句轻飘飘的“雷语”一出,我立马读出了隐藏在其背后的三个潜台词。

  一是推责。按照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肇事司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交通肇事案并不复杂,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自己的错判,不是深刻反省查找根源,而是妄图凭借一句轻飘飘的“眼睛花”了来推脱自己的责任。

  二是掩责。审判一桩案件,既有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具体负责,还有由法院领导等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最后把关,即使你一个人“眼花了”,那这么多人也不可能同时看走了眼。对此,很让人怀疑,是不是一人宁当“出头椽子”而为其他职务更高的人掩盖应付责任呢?

  三是失责。在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里,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90万元”的意思,却被篡改成“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而在陕县法院的判决书里,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明眼人一看,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由此形成。面对如此“错判”,除了权钱交易的“猫腻”很引人联想,这还不是典型的失责渎职表现吗?

  人民法官,头顶天平,理应公正判案,如此“眼睛花判错案”,岂能主持社会正义?现在的当务之急,不仅要有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揭开内幕,找出黑手,更应扬起法律之剑,严惩那些执法犯法者,还应强化制度跟进,堵塞漏洞,确保不再发生这类“眼睛花判错案”的咄咄怪事。 朱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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