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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典型案例04: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是否具有提示付款的效力(四川高院2023年发布)

 板桥胡同37号 2023-06-25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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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是否具有提示付款的效力

——龙腾九州公司与若愚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0日,出票人若愚公司将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给省六建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

后经勇鑫公司、多联公司、鲜氏公司、成泓昌茂公司、宏衍公司背书转让至龙腾九州公司。

2021年6月24日,龙腾九州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该汇票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龙腾九州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再次提起付款申请,该汇票处于“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若愚公司未按照票面金额付款,龙腾九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若愚公司、省六建公司、勇鑫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被拒付或者未应答的,“可以”而非“应当”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因此,即使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未被应答,票据到期后未能再次提示付款也不必然丧失向前手的追索权。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和记载的凭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并实时收到提示付款信息,该“提示付款信息”数据电文可在承兑人的信息系统持续储存,即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持续性。

本案中,龙腾九州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提示付款不应答,持票人客观上无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取得拒付证据,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行为应为明知,其未作应答的行为应视为对持票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此时,持票人并非必须再次提示付款,已经提示付款未签收未付款的状态并未因票据到期或期满而消除。

据此,判决若愚公司、省六建公司、勇鑫公司连带向龙腾九州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利息。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疫情反复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作为出票人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兑付票据款项,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商业纠纷,电子商业汇票领域风险增加,企业自身难以化解,传导转化为诉讼纠纷。

特别是房地产领域作为市场的上游行业,其发展动态势必影响下游供应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

本案中,审理法院不仅关注维护票据的流通性与可预期性,促进电子商业汇票支付的健康发展。

同时充分考虑持票人往往是处于房地产行业下游的材料供应商、提供劳务方等弱势群体等因素,注重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利益的衡平。

从防范个案风险外溢成局部风险、鼓励当事人恪守契约精神等角度,对于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是否具有提示付款效力问题做出正确、合理的评判。

通过本案也提醒相关权利人在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过程中,注意避免超过时效进行追索导致票据权利灭失、通过发函或电话的方式追索等提示付款方式不正确等导致的权利无法实现等风险。


来源:民事司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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