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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如何行使追索权?

 zz401 2019-07-25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由于不是面对面的即时付款,往往在承兑时会发生各种纠纷。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到拒付时,我们该如何行使追索权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胡海雄律师告诉你。

 

    案情简介:4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广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签订四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材料公司提供环氧树脂材料,合同金额共计444900元。材料公司为支付该笔货款于2016年11月07日向贸易公司背书转让一张面值4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0312608010520161103059401919)。该票据的出票人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2日。

 

贸易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常州市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常州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银行提示付款,但该票据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贸易公司为维护与常州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向其支付该票据所载的金额400000元,并取得该票据的票据权利。

 

诉讼策略意见:

 

    一、以基础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请求材料公司支付货款。

二、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请求材料公司(前手)和出票人承担付款义务。

 

第一种意见以买方为被告,被告方会抗辩实际交付了票据,就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承兑人(出票人)拒付,原告应该以承兑人和前手为被告行使追索权。

 

《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贸易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材料公司提供环氧树脂,支付货款是材料公司的义务。由于材料向贸易公司交付了票据,其付款义务已经完成。

 

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行使票据追索权如何举证?也是原告面临的考验,电子商业汇票不同于传统的背书转让的纸质票据,银行是否有义务提供承兑人拒付的证明,相对方是否需要签订一个票据追索权利转让协议?还是前手付款义务完成后,自动取得票据追索权利?

 

实战技巧: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胡海雄律师最终选择第二种方案,以前手和出票人为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查封了前手的银行账号。

 

此案,立案之前,原告与相对方签订票据追索权利转让协议书,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院。

 

本案最后,原告与被告一(前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协议书结案。

 

律师提示:如何防止电子商业汇票风险?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由银行承兑后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统称金融机构)承兑,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与纸质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能保证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规避假票和克隆票风险;

 

2、经银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较之商业承兑汇票具有更为可靠的银行信用保证,流通范围广,变现能力强,既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又节省了资金使用成本;

 

3、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提醒: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业的商业信誉为担保,承担付款义务,到期如果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承兑人银行余额不足,存在拒付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金融机构承担付款义务,相对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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