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一封承诺书点燃了网友的怒火。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截至现在,微博话题#公司要求一旦怀孕自动离职#阅读量超8.4亿,引发4.3万人讨论。 数字背后,是企业用工成本与职场女性长久以来的现实困境。 “怀孕即离职”承诺书有效么? 公司要求女职员签署了一份“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 其背后原因大家都明白,企业无非想招一个“干活多,花钱少”的员工。 对于员工,一旦怀孕就自动走人,对于企业,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看似你情我愿,实则霸王条款。 从法律角度而言,让女员工签订一旦怀孕就自动离职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侵害了女员工的生育权,这是变相要求女员工在工作和生育之间二选一。 这份违背员工初衷、损害员工权益、无视《劳动法》的承诺书,即便签了,不仅不会成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挡箭牌”,甚至还有可能成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铁证”。 干货实操 三期女职工的争议时有发生,利益受损的不仅是员工,企业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No.1 第一坚持原岗位;第二,安排待岗;第三,安排调岗。 原则上应当坚持原有岗位,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安排待岗和调岗。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坚持原有岗位不仅有利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更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三期”女职工岗位不适合,则可以适当调岗或待岗。 No.2 三期”女职工的工资不得随意降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且根据立法解释和实践惯例,该工资并非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工资性收入,或者说女职工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收入。故在这一法律原则之下,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发放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① 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 ② 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差别待遇制度。 No.3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为下列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者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 但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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