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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有什么区别?

 Z_左岸风华_Z 2023-06-2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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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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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案件,哪些属于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效力的区别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若作出的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起未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书生效。

(三)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不同

即使劳动仲裁委作出了终局裁决,劳动者也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而非终局裁决,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仲裁委作出了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直接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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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某劳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续签订了《人保财险业务外包协议》,协议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2021年4月1日,某劳务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协议》,协议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2019年1月1日,某劳务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王某安排至某保险公司工作,2021年5月,王某与保险公司因批增非个人业务佣金、克扣公司合作修理厂展业佣金发生纠纷,2021年5月20日,某保险公司作出通知,内容为对王某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实行停岗三天,全额交回不当获利。

后王某再未到某保险公司从事工作,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4月20日,该委作出裁决:“一、某劳务公司补缴王某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的养老保险;具体缴纳数额以收缴单位核算为准,个人应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应缴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中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二、某劳务公司支付给王某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9990元;三、依法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书载明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

某劳务公司不服一、二项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该终局裁决事项。某劳务公司辩称: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因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造成的法律责任及赔偿由甲方承担。故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申请。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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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某劳务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其主张业务外包协议中关于未支付社保保险造成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事实方面的异议,而事实认定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裁定如下:驳回某劳务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某劳务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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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而言,终审判决会更有利。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对于仲裁一、二项裁决不服的,需要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该终局裁决,撤销后才能就此内容上诉(或法院认为可重新仲裁),撤销被驳回,劳动者不提起上诉,那么用人单位就只能按裁决执行。

参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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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60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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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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