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生填写主要诊断后,编码员则会按照相应规则进行编码。但有时临床并没有选择正确的主要诊断,编码员则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重新选择主要诊断。ICD中记录了5条相应规则,有一些规则则在我们的主要诊断选择原则里,有一些则稍有不同。 规则1:次要情况被记录为主要情况,而更重要情况被记录为其他情况。此时重新选择宫颈内膜癌作为主要情况并编码到C53.0。操作:骨折内固定。病例住院4周,普通内科住院1周,后转到外科进行骨折治疗。重新选择股骨颈骨折作为主要情况并编码到S72.0。从这个例子可以发现ICD中规则和我们实际用到的规则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允许选择院内并发症为主要诊断。这种情况我们通常不会遇到。当几种不能被编码在一起的情况被记录为主要情况,而记录中的其他细节指出其中之一为病人接受治疗的主要情况,则选择那种情况作为主要情况。否则则选择首先提到的情况为主要情况。 如果没有相关的治疗资料,则选择二尖瓣狭窄为主要情况。规则3:记录为主要情况的那种情况是某诊断所表现的症状。 重新选择膀胱后壁乳头状瘤作为主要情况并编码到D41.4。 当一种症状或体征被记录为主要情况,同时指出它可能是由于一种情况或另一种情况所引起,则选择这种症状或体征作为主要情况。当有两种或多种情况被记录为主要情况时,则选择首先记录的情况。 这个例子和医保结算清单中的主要诊断选择第11条类似。 上述即是ICD中调整主要情况的规则,大家可以结合卫健委版本,病案信息学版本及医保结算清单中的主要诊断选择规则,从而更深入的理解主要诊断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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