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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计算,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 HR律师

 北纬37度007 2023-07-01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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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规定情形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案情简介:

许某与天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许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5月23日11点左右,许某与案外人赵某(与许某为同事)在本市津南区津沽路与白万公路交口因工作原因产生纠纷。

同日下午14点左右,赵某携带尖刀到津南区金地艺境售楼处门口趁正在工作的许某不备,割伤其颈部,并向其身体其他部位猛刺了几刀。而后许某被同事紧急送往海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结论为: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6年3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7年10月1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2018年6月19日,许某配偶、许某之父(1963年7月25日出生)、许某之母(1962年5月18日出生)和许某之女(2010年4月27日出生)(以下称“许某近亲属”)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许某之母供养亲属抚恤金302760元(5607元/月*30%,自2018年6月25日至2033年6月24日,主张15年)、支付许某之女供养亲属抚恤金260725.5元(5607元/月*30*155个月,2015年5月23日至2028年4月26日)。

2018年6月20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其他原因,故不予受理。

许某近亲属不服,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许某之母提交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务农,依靠许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社会保险,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补贴。许某近亲属主张按照2014年度天津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的60%作为许某本人工资标准。

二审庭审中,许某近亲属二审中同意公司关于许某供养亲属抚恤金支持155个月的上诉主张。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许某依法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六条规定,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同时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许某之母、许某之女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确定的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范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上述供养亲属抚恤金给付标准,均应为许某生前每月本人工资的30%。《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故原告主张按照2014年度天津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的60%作为许某本人工资标准,应予准许。经依法核算,许某之母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51826.4元;许某之女应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40861.2元。故,许某近亲属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总计292687.6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许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公司对其上诉主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许某近亲属二审中同意将许某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155个月,本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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