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po企业研发费用和内控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研发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如何划分,内控制度如何,核算准确性如何,是否影响发行条件; 2、研发投入的核算依据,所得税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明细与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的差异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未通过,享受税务优惠的合法性; 3、研发费用真实性问题,归集是否合理,研发费用人工、材料投入,其他相关的费用是否和企业的研发相关,关注研发费用的真实合理性; 4、拟IPO公司研发费用大幅上升,主要是直接材料和职工薪酬,如何解释?-大连优讯 5、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层级、人均薪酬等披露与研发人员薪酬总额变化的匹配性; 6、结合报告期各期研发用材料的领用情况及与各对应研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析直接材料投入波动的原因; 7、委托研发占比过高,研发能力受到质疑,研发不符合科创属性,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 8、研发人员工时填报及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取得订单前后研发样机的核算方法,未冲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科捷智能科创板IPO; 9、 二、访谈提纲: 1、有没有研发制度,公司是否在每一个研发环节均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支出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研发项目日常管理等)。尤其:研发的立项,结项,预算,材料领用,费用归集如何 2、研发是自主研发,还是委外,是先研发后产品或项目,还是有项目所以研发 3、研发费用如何判断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尤其是因项目而发生的研发,如何区分成本还是研发费用 4、研发材料领用后产生的样机,产品,销售后的账务处理如何 5、研发部门有多少人,分工如何,工时如何记录,如果多个研发项目如何分工,如何记录工时 6、公司的具体研发流程以及研发流程每步所需审批流程及相关单据 7、公司研发费用中核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人员工资、研发领用的材料费用、折旧与摊销、委外研发费用等)。如何归集和分配的,是否有相应的单据支撑 8、公司发生的各项研发支出是如何进行归集和核算的?是否按具体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和核算? 9、请简要介绍研发人员的职务发明归属情况?公司是否与研发人员签订约定职务发明归属的协议文件,如存在,请简要介绍。 10、请介绍一下目前公司正在研发的项目以及研发进度情况?2020年至今,公司研发是否与其他单位(如其他公司、高校)进行过合作研发,如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合作研发协议。公司在合作研发时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合作研发及科研项目的归属情况如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合作研发是否涉及公司的核心技术? 三、案例: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大信-科创板 审核问题: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相关组成部分是否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研发投入的核算依据,所得税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明细与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的差异情况;研发费用后续结转金额、节点及对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的原因 (一)说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相关组成部分是否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研发投入核算的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薪支出、研发领用的直接材料、研发设备的折旧与摊销、研发产品的设计费和其他费用。公司对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将研发相关的支出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针对直接材料支出,研发人员在领用时,需注明材料用途及研发项目,财务人员依据经审批的研发领料单中注明的项目,将材料归集至具体项目;同一人员参与多个研发项目时,依据工时进行分摊;研发费用相关的折旧与摊销依据研发部门受益的资产清单及相应的折旧摊销政策,计提相应折旧摊销。 公司研发部门及财务部门对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准确判断是否可以将发生的支出列入研发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仅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 (二)所得税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明细与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的差异情况 1、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明细差异情况 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差异情况 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明细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金额与所得税加计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差异主要为财务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归集核算;而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的认定金额一般指符合税务机关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比例限制,对于上述文件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项目,纳税人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1)工薪支出差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规定,对于公司各期实际工作不满 183 天研发人员的工资不予加计扣除; (2)直接材料差异: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折旧与摊销差异: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研发过程中可以扣除的折旧系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公司按照研发部门办公面积分摊的折旧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4)其他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及其加计扣除金额已经温岭正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并出具报告,且已向温岭市税务局申报完成汇算清缴,上述差异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研发费用后续结转金额、节点及对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均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 (四)进一步说明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的原因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研发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2021 年1-6 月,公司研发费用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注:其研发费用中各明细科目占收入的比重。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薪支出、研发领用的直接材料、研发设备的折旧与摊销构成,以下就前述主要费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行进一步比较: 1、工薪支出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的工薪支出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基本一致。2018 年、 2019 年与 2021 年 1-6 月公司工薪支出占收入比例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2020 年公司工薪支出占收入比例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为提高公司研发效率,在研发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公司精简研发项目,集中资源对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减少非重点项目的投入,研发人员减少,研发人员薪酬总额有所降低,但研发人员结构不断优化,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逐年上升,具有合理性。 2、直接材料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收入比例平均值低于汉钟精机与山东章鼓,高于其他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试制,直接材料投入金额逐年上升。由于汉钟精机资金实力较强,产品涉及的领域较广,导致公司直接材料占收入比例低于上述公司,具有合理性。 3、折旧与摊销
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折旧与摊销占收入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原因系区别于上市公司业务领域较广,公司专注于空压机及鼓风机的研发与生产,且公司资金实力不如同行业上市公司,因此公司研发相关的厂房及金额较大的研发设备投入较少。公司折旧与摊销占收入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由于上市公司资金实力较强,产品涉及的领域较广,因此直接材料、折旧与摊销占收入比例较高,导致其研发费用率高于公司。公司专注于空压机及鼓风机的研发与生产,形成了高效、完备的研发体系,公司的研发资源与投入较为集中,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公司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2、科捷智能科创板IPO 研发人员工时填报及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取得订单前后研发样机的核算方法,未冲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已单独出售的样机的成本归集均为在研发活动开始时尚未获取订单的产品,并在获取订单后将后续发生的支出在存货中核算,并在销售时进行成本结转。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因销售样机而产生的冲减研发费用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的归集过程中,发行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以及工时填报,将员工的工资归集至相应的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汇总。 请发行人说明:(1)各期研发费用中已单独出售样机的数量、收入金额、成本归集的具体区间及金额;出售样机对应的研发费用金额,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销售样机不冲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公司薪酬归集过程中,如何准确区分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工时填报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所依据的单据等,公司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的准确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一)各期研发费用中已单独出售样机的数量、收入金额、成本归集的具体区间及金额;出售样机对应的研发费用金额,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销售样机不冲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1、各期研发费用中已单独出售样机的数量、收入金额、成本归集的具体区间及金额 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中已单独出售样机的数量、收入金额、取得订单后成本归集的具体区间及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1、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样机主要为领用至项目现场使用后与项目整体形成收入,因此收入金额依据领用项目的整体项目报价单上对应设备金额测算; 2、报告期内已单独出售样机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 2020 年 3 月、2020 年 4 月、2020 年 6 月和 2020 年 12 月,成本归集的具体区间即为各研发样机签订订单时间以后报告期内,发行人领用的 5 套研发样机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取得销售订单前合计投料金额为 174.17 万元,在 2020 年取得相关销售订单后发往项目现场使用,根据项目报价单情况测算的收入金额为 215.08 万元,在取得上述研发样机销售订单后归集的成本金额为 49.04 万元。 2、出售样机对应的研发费用金额,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销售样机不冲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 出售样机对应的研发费用金额 报告期内,在未取得销售订单前,发行人研发形成的部分成果是否能够实现对外销售存在不确定性且无具体订单需求,导致无法明确区分研发样机使用的相关研发成果,因此相关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归集,并非按照样机单独归集。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样机所对应的研发项目整体的研发费用金额情况具体如下(其中材料费用合计 174.17 万元): 单位:万元、套
(2)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销售样机不冲减研发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 未取得销售订单前费用化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发行人基于公司战略和市场发展趋势开始前瞻性的研发活动,在此阶段的研发活动旨在开发新技术、进一步在原有系统产品的算法、软件、控制系统、机械设备性能等方面进行更新迭代和突破,研发成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确定研发活动中产生的样机在使用和出售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是否能够给发行人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在尚未获取销售订单前的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未进行资本化处理,具有合理性。 2) 取得销售订单后,以存货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的合理性 在发行人与客户正式的签订销售订单后,说明发行人研发样机的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市场和部分项目的定制化需求,符合与客户制定的项目实施设备规划和技术参数指标,在此阶段与研发样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研发样机的销售与公司正常生产组装的其他设备本质上一致,均以销售为目的,属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生产活动均系按照客户需求即具体合同要求进行,履行该等合同的后续支出能够独立进行归集、核算,能够可靠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规定,因此在与客户正式的签订销售订单后,将后续发生的支出,在存货中核算,并在实现销售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未冲减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 3) 在研发样机销售时未冲减研发费用,不违反行业惯例 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公开披露其研发样机实现销售后的具体会计政策,因此选取科创板部分制造行业上市公司中关于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销售未冲减研发费用的案例情况如下:
因此,发行人在研发样机销售时未冲减研发费用,相关会计处理不违反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与客户正式的签订销售订单前,样机试制是研发项目的一部分,该阶段试制样机不以销售为目的,属于研发活动,未进行资本化;与客户正式的签订销售订单后,公司进行的后续生产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的日常生产活动,因此将后续发生的支出在存货中核算,并在实现销售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未冲减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不违反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公司薪酬归集过程中,如何准确区分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工时填报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所依据的单据等,公司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的准确性1、研发人员工作内容的区分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均在研发部门任职,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其 主要工作内容均为研发工作,但部分研发人员存在同时辅助从事其他工作的情形,主要情况为:研发部门管理人员会同时参与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和研发工作,其他 一般研发人员也存在同时辅助为生产部门、售后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研发人 员执行各类工作内容的具体区分方式如下:
综上,研发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可以准确区分。 2、研发人员研发工时填报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所依据的单据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工时填报的具体内控措施及所依据的单据具体情况如下:
3、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的准确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每月根据研发人员薪酬金额进行归集至研发费用,并在各期末根据研发人员的《研发工时汇总表》进行研发费用中薪酬归集的相应账务处理,以实现研发人员薪酬及研发费用中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具体情况如下: 复制表格
综上,发行人薪酬归集过程中,通过研发项目负责经理按月填报《研发项目工时统计表》,并经研发部门负责人、人力行政中心专员、人力行政中心总监等汇总或审核,最后经由财务部门进行归集完成,可以准确区分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研发费用中研发人员的薪酬可以准确记录。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一)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研发费用及样机的会计处理,并比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2、公开检索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科创板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样机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与发行人会计处理进行对比;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间研发费用明细,抽样检查至合同、费用审批单、发票等相关原始单据,核查研发费用确认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间研发费用项目归集情况和物料投入及使用明细;抽样检查相关物料的领料单据及归属项目;与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员访谈,并确认相关物料的使用情况;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末研发样机的登记表,并对 2020 年年末记载的研发样机进行抽样监盘,核查研发样机的存在性; 6、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样机取得订单后的成本归集金额情况,并查阅对应订单的报价单测算其收入情况; 7、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获取并检查了发行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和评估管理层对研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8、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明细表,并取得对应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 9、获取了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管理办法》,取得了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过程中依据的《出勤统计表》《研发项目工时统计表》《研发工时汇总表》《工资表》《研发人员薪酬归集表》等文件,并复核其内控执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在与客户正式的签订销售订单前,样机试制是研发项目的一部分, 该阶段试制样机不以销售为目的,属于研发活动,未进行资本化;与客户正式的 签订销售订单后,公司进行的后续生产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的日常生产活动,因 此将后续发生的支出在存货中核算,并在实现销售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未冲减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不违反行业惯例,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 2、发行人研发人员通过填报及被审阅的《出勤统计表》《研发项目工时统计表》《研发工时汇总表》等内控流程可以准确区分研发人员进行日常研发工作、技术支持工作等不同的工作内容,发行人基于上述表格汇总结果进行研发人员薪酬归集,上述内部控制流程在报告期内有效执行,且研发人员薪酬归集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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