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298
共同承揽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共同承揽定作人的工作进行施工的现象比比皆是。但共同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造成伤害,该找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审理查明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李某各补偿原告张某损失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