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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下水道时工人受伤,谁来担责?业主or雇主?

 江山BQ 2023-07-04 发布于北京

鲁法案例【2023】298

共同承揽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共同承揽定作人的工作进行施工的现象比比皆是。但共同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造成伤害,该找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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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删除)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9日,被告刘某因家中下水管道需要疏通,通过张贴的广告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约定由施工方包工包料,以实际完工时数据结算价款。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前往被告刘某居住的小区住所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某手持切割机工作时受伤。
经鉴定,张某左眼损伤术后眼球缺失评定为七级伤残;面部瘢痕遗留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护理期20日、营养期20日。另查明,张某之女出生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山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291元。

争议焦点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李某、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

关于焦点一、原告张某主张,其与被告李某、王某共同向刘某提供劳务,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刘某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因为双方协商约定包工包料,刘某只是按工作量付款,并没有干预施工过程。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对其受到伤害存在过错,要求刘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共同承揽为被告刘某疏通下水管道工作,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手持切割机滑落弹起、受伤,三共同承揽人都没有过错,作为共同利益人,被告李某、王某应对原告张某适当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李某各补偿原告张某损失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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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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