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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五一专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qwdfmg 2023-07-04 发布于四川

员工借用他人身份信息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该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01

2006年5月22日,李某因自己身份证丢失便借用朋友董某的身份证信息参与了某催化剂有限公司的面试,并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面试入职该公司,李某的岗位为生产操作。

02

2008年4月15日,李某仍以董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某用董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工资卡并以董某的名义领取工资,公司也以董某的身份信息参加了社会保险。

03

2021年12月,李某将自己借用董某身份证信息入职一事告知公司,并于2022年12月2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出具了《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因李某本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向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作出后,李某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李某以董某的身份证信息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动。

(图片源于网络)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准,李某实际接受了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领取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综上,虽然李某借用他人身份证信息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判决已生效。

法小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劳动合同,因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对事实状态的认定,而不是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定,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无效的情况。因此,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劳动者而言,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虽然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领取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基本权利,在发生争议后还会影响其他权利的救济;对用人单位而言,人事管理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防止借名情况发生,预防和减少用工风险,推动建立合法有序的用工市场。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五一专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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