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2022〕227号 当事人: 辛集市利民加油站(普通合伙) 住 址: 辛集市保新公路大白店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37378737F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2022年4月12日,接群众电话举报,称辛集市利民加油站加油机可能存在计量问题,2022年4月13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伯分局和标准计量科执法人员对辛集市利民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4台加油机存在加油机铅封松动,线路异常现象,已被我局查封。2022年4月13日,经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有4台加油机,其中柴油加油机2台(出厂编号:15060027、15060026),汽油加油机2台(出厂编号:15060028、15060039),自2021年10月28日起开始从事燃油零售。当事人为了获取额外利润,于2022年3月18雇佣山东富海能源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对4台加油机安装了零管系统装置,致加油机监督检查专用POS机读取的当笔数据、累计数据均与加油机面板显示不一致。加油机主板电路经该加油机制造厂家鉴定“存在不明功能的私接线路以及部分线路板非我公司产品”。由当事人提供帐目显示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销售柴油4.12吨,销售金额73715元;销售汽油4.89吨,销售金额74985元,合计销售金额148700元。 当事人确认了以上事实,具体证据详见如下: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定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经过; 3、现场照片(13张)、销售账目、光盘(1张)用以佐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辛市监听告〔2022〕位-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鉴定、超过鉴定周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质检法函〔2010〕34号文件,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违法所得为全部经营额。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适用裁量一般行政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适用裁量一般行政处罚;再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赔偿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48700元; 2、并处1300元罚款; 3、没收燃油加油机4台(出厂编号为15060027、15060026、15060028、15060039)。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辛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可扫该账户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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