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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性骚扰,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广东

哎呦你的屁股太香了,哇我也想摸一下。

该女子随即表示:

太变态了你。

对于该段视频,有部分网友表示该女子太敏感了,纯属小题大做,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表示该男子的回怼令人不适,有言语性骚扰嫌疑。

那么,什么是言语性骚扰,我们先看今年的一起司法案例。

01

司法案例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6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系某医院不同科室的同事,两人在工作中认识,并互加微信好友。2022年11月23日上午8时,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发送了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不雅文字包括“日你”、“好想日你,认真的,解封了我们约吧”等内容。原告无法忍受,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追究被告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的交往中,违背原告意愿,向其发送具有明确性指向的动图和文字,具有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构成性骚扰,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令被告向原告进行口头和书面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02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文,规定了受害人有请求性骚扰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但是对性骚扰的概念并未明确。实际上,国内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性骚扰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

《辞海》释义,性骚扰,泛指一方通过语言或形体的有关性侵犯或性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的反感、压抑和恐慌。[1]有观点认为,言语性骚扰指,违背他人意愿,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或者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

在上述司法案例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送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的行为,但是其在庭审中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性骚扰。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并且评述如下:

第一,被告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性指向。本案中,被告发送的微信动图具有性暗示内容,其发送的“日你”、“好想日你,认真的,解封了我们约吧”等微信文字内容则含有直接的性挑逗内容。被告提出上述文字系其口头禅,不是性挑逗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发送的内容是直接含有性指向的图片和语言,这些内容并非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意讨论和传播的寻常之事,容易让人产生被冒犯的感觉,发送具有明显的性指向的动图和文字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从个人角度看,发送与性有关的内容,容易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从社会层面看,容易破坏社会一般人对于性的羞耻心。本案中,被告发送的动图和文字具有明显的性指向,符合性骚扰侵权要件中“与性有关”这一核心要件。

第二,被告的行为表现出“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性挑逗是一种带有性意味的求爱信号,这种信号的传达可能通过语言,也可能通过肢体。性挑逗一般指为了让两人之间关系更加亲密而进行的语言或行为。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动图和“日你”、“好想日你,认真的,解封了我们约吧”等文字具有强烈性挑逗意味。本案中,被告辩称“我本来是帮原告买菜,原告一直没有回复我,所以就发了一些不好的言论,本意并没有不尊重或者侮辱原告”“因为当时不满意原告没有理我,我愤怒才发送的,不是性骚扰”,被告认为发送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的动机并非骚扰或者侮辱原告。实际上,被告作为一名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医生,其应当认识到其发送的案涉动图和文字具有明确的性指向,也应认识到案涉动图和文字很有可能冒犯到原告,导致其产生不良的感受,但被告仍然选择向原告发送,因此,无论被告的动机为何,其发送动图和文字的行为具有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

第三,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判断是否违背原告的意愿需要考察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发送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的背景和原告收到后的反应三个要素。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系同一医院的同事,但身在不同科室,原告也仅承认双方系普通同事关系,可见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尚不及同一科室的同事,更没有达到可以私下传送具有性指向信息的亲密程度;按被告所称系因原、被告均被封控在家,原告委托被告帮忙买菜,被告以为受到认可,遂发送案涉内容,但即使原告委托被告帮忙买菜属实,亦不能认为原告会默许、容忍被告后续发送案涉动图和文字的行为;从原告收到淫秽动图和不雅文字的反应来看,原告的第一反应是报警,要求警察介入,追究被告的责任,后又向本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事后反应来看,被告的行为已经引发原告强烈的抗拒心理,何谈“愿意”。可见,无论是从事前双方的关系、事中发送案涉信息的背景还是从事后原告的反应来看,被告的行为都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即便是暗示或者默许,都无法从原告的语言和行为中得到确认。

上述裁判说理,展示了法院认定性骚扰行为的思路:被告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性指向、表现出“性挑逗”的性质和故意、明显违背原告的意愿,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性骚扰行为。

就目前的一些司法案例看,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也可以构成性骚扰。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林某向黄某发送内容为“门开了,不怕我进来哈哈”的短信,凌晨4时左右,林某到黄某休息的房间,惊醒了黄某,林某说了“老师皮肤这么白,挺招人喜欢”的话。

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不限于肢体行为,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也可以构成性骚扰。林某于事发日凌晨1:22分向黄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语言轻佻,并于当日凌晨4时左右进入黄某休息的房间,对黄某说的话语言轻佻,含有不当的性暗示。结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尽管在本案中对于林某是否实施肢体性骚扰的事实除黄某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因而难以在法律上予以认定,但对于林某的语言,可以认定已构成性骚扰。”


脚注
[1]有观点认为,任何以言语或肢体,做出有关“性的函意”或“性的诉求”或性的行为,使得对象(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虑、恐惧、困扰、担心等情况,均属性骚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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