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变革 解放前,游埠镇农村的土地,大多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解放初建镇后,全镇5个行政村,1408户,共有耕地7544亩,其中不直接参加农业劳动者411户,占总户数29%,有耕地6312亩,占83.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997户,仅占总耕地16.3%,大多数依靠租种土地,遇到天灾人祸,只得离乡背井,外出谋生。此外,公产田(即公堂田、房头田、庙宇田、义田等),也都控制在有权有势者手里,通过收租、放高利、雇工等形式,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 解放后,1950年10月开始土地改革,1951年2月完成(其中梅屏、山峰张、柴埠江三个行政村当时属龙游县管辖)。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进行复查工作,纠正了错划成份的有15户,计66人。1951年9月9日在游埠小学操场召开有2171人参加的发证大会,当众烧毁旧契约,发给农民土地房产所有证。 土改后,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部分劳力弱和缺乏经营经验的农民,一遇天灾,无力抗御,生产生活困难, 典当土地、房屋及借高利贷的情况仍有发生。为使农民彻底翻身,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1951年至1954年,是发展互助组阶段。1951年秋,潦溪桥村章保明为本镇组织第一个互助组。翌年春粮获得丰收,比单干户增产15%左右。因此带动了全镇互助组的发展。1953年春,有互助组162个,占总农户的33%,占总人数的34%,占总人数的34%。互助组虽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但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权,出现有组不互助,从而有50%的组流于形式。是年冬,互助组进行整顿提高,由临时组转向常年组,参加农户占74.2%。其中第七行政村(今大街里)是互助合作试点村,参加农户占99%,同年10月,郎家村吾树花互助组率先转为初级农业专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至1958年,是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并存和发展时期。1955 游埠镇土地改革前各行政村概况 土地面积:亩
说明1.游埠镇使用房屋统计:楼屋1383.5间、平屋959间、厢房196间、偏房361.5间、茅屋223.5间,店屋456.5音、厅屋94.5间、厅厢29间、碾屋16.5间、合计3620间、屋基200.43亩。 2.自住和出租房屋:地主254.5间,出租21.5间、地主兼工商业、自住145.5间、出租40.5间,工商业兼地主自住110间、出租80间、富农自住22间,出租1.5间,合计自住532间、出租255.5间。
游埠镇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说明:1.每人平均土地1.0亩。2.分进户每人平均土地0.87亩。3.保留不动土地231.03亩。4.留机动田21.64亩。5.单身汉贫雇农分土地二份。6.中贫农征收土地是多余退耕。
游埠镇土改没收实物分配情况
年初,本镇初级农业社已发展到29个,占农户52%。由于未能及时贯彻互利政策,社员思想涣散,部分初级社不巩固。是年春,依照“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对具备条件的社,加强思想教育,认真落实互利政策,全力予以巩固。条件不具备的让其退社,转为互助组。初级社减至11个,占总农户21.7%。秋季,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下达后,依照“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积极做好扩社、并社、升级工作。掀起第二次农业合作化高潮,入社农户达70%以上,并出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秋,又提出实现农业社高级化,将原业的互助组、初级社进行升并,当时有高级社40个,初级社10个,互助组6个,单干209户。 1957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开展整顿合作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加强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落实各项政策,做好收益分配等工作,以制止退社。并进行小社并大社,有的以行政村办社或几个村并为一社。允许地主、富农申请入社。从而基本实现农业合作社高级化。 1958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发表后,撤销游埠区,将圣山、孟湖、三港、水亭乡并入游埠乡,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为政社合一的游埠人民公社。下设生产队、生产小队,统一核算。同时又把基层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搬运站并入,实行“政社全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体制。按照“一大二公”的要求,生产资料、资金、粮食统一经营并实行供给制,搞生活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用钱。从而出现平调耕牛、农具、劳动力的“共产风”。在组织上搞军事化编制,劳力编班、排、连、营,统一指挥。“大办钢铁”时,提出“男保钢,女保粮”,大批劳力调去烧木炭,炼钢铁。镇上居民调至七里坪农场养猪种田。1959年春,中央下达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问题》的指示,在公社下而设管理区。由于政策混乱,加上自然灾害频繁,农村经济全面下降,人民生活陷入困境。1960年冬季,中央发了《紧急指示信》,纠正了“左”的错误,确认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允许生产小队有部分所有权(直接组织生产),重新实行“四固定”。4月,对平调进行算帐退赔。 1961年冬,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给生产小队。是年10月,调整人民公社规模,恢复游埠区建制,以原管理区设公社。从原来三级所有(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改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所有,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又分给社员自留地和饲料地,允许社员有限制的开荒扩种。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 1968年,开展“农业学大寨”,推行评政治分代替按劳取酬。献自留地,限制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对个人零星开荒扩种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批判,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民在生产经营,分配交换,家庭副业等方面有了自主权。1983年8月,实行政社分开,建立游埠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成为乡政府领导下的集体经济组织,至翌年无形消失。 自合作化以来,本镇推行过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包工责任制 在合作化时期,互助组与初级社采用定任务、定质量、定时间、定工分方法。即包工到组,责任到人,定额到田,验收记分,克服死分死记的平均主义。 “三包一奖”责任制 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区普遍采用“三包一奖四固定”责任制:“三包一奖”就是包产量、包工分、包成本,最后根据实际产量超额奖励,减收赔偿。“四固定”就是定土地、耕牛、农具、劳力。这是人民公社管理的主要方法,推广面最大,时间最长。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冬,潦溪桥大队副业队、砖瓦厂、粮食加工厂、豆腐坊开始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定成本、定上交任务,一切产品由承包单位自行。从而扩大经营单位自主权和分配权,调动了生产积极性。1981年下宋等六个大队开始大田联产承包,1982年全面推行。一般采用双田制,即按人口定量包口粮田,按劳动底分包责任田。实行包产到户后,生产小队的耕牛、农机具、种子、储备粮和生产资金,按照社员民主讨论折价分配到户,作为垫本生产费,并由生产小队和承包户签订合同。1984年春,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将承包土地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分得过于零碎和劳力人口变化较大的作了调整。同时承包期由一至五年延长到十五年。其合同主要内容:承包土地面积、产量、应缴农业税和交售粮、棉、油、猪等任务,向生产队交纳公共积累和集体统筹资金,承包年限等事项。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与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后,承包合同作了变改。并对出生、死亡、婚进、婚出四项人口变动的处理,亦有变改。 在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又支持“专业户”的经济发展,使部分农民先富起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