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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襄城县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雁南飞XC 2021-07-06

新中国成立以来襄城县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襄城县档案馆 于群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四个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过程。“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深入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襄城县农村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脉络,科学分析我县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从中汲取各种有益于农村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未来深化全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结合馆藏资料,围绕襄城县农村土地制度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嬗变,及对未来深化全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启示。

 一、土地改革工作

   1.1土地改革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前,襄城县封建土地制度占据着统治地位,土地、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地主和富农人少地多,贫农中农人多地少,雇农、佃农基本无地,地多的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地少或无地的广大农民。据统计,土地改革前的1950年,襄城县总人口为375268人,土地1377389亩,其中地主、富农的人口31197人,占有土地439801亩,地主、富农人口仅占全县人数的8.3%,却占全县40%的土地。地主剥削广大农民的形式主要靠地租、雇工、高利贷等。地主把土地出租给地少还无地的贫雇农耕种,每年夏秋两季按议定租额收租。正常年份,农民交租额度占收获产量的1/3还半数以上,如遇干旱或涝灾等自然灾害,所生产的粮食不够交租者屡见不鲜,地主还常采用更加残酷的高利贷手段进行剥削,如“本加利”、“驴打滚”等多种形式。富农的剥削形式多采取雇佣佃农的形式,其生产资料全由富农占有,佃农代为耕种或管理,收入扣除投资外,一般夏粮佃农得12%,富农得88%;秋粮按佃农得2成,富农得8成进行分配,贫雇农、佃农除了承受高额的地租外,还承受着许多劳役。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要求,中共襄城县委、县人民政府首先着力剿灭股匪,安定社会环境,发动全县农民开展反霸斗争,推翻地主阶级在农村的政治统治,严惩那些依仗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掠夺人民的乡村恶霸。通过反霸斗争,建立起了以农民为主的基层民主政权,即农民协会,为全县土地改革准备了必要得政治条件,剿匪反霸工作基本结束后,襄城县开展土地改革工作。

1.2土地改革工作

1.2.1培训骨干,搞好试点。1949年7月,襄城县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结束后,根据中共许昌地委指示精神,中共襄城县委抽调4名干部和10多名教员,由县委书记柳特、县长赵宝秀亲自带队到二区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县全面开展土地改革积累经验。同时,中共襄城县委从知识分子中选拔干部100多人,从农民协会选派积极分子400多人,自7月23日起,分三期举办了土地改革工作训练班,每期7至10天,轮训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骨干人员。1949年9月,中共襄城县委抽派50名干部参加中共许昌地委召开的土地改革工作会议。通过充分的思想和组织准备,为全县土地改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2以点带面,全面铺开。1949年9月下旬,中共襄城县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在全县以反霸复查较彻底的一、二、三区为土地改革重点区,分类找出群众基础较好的21个自然村,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其他三个区继续进行反霸复查工作,为下一步土地改革创造条件。参加一、二、三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有省区青年工作委员会建团工作队30余人,县土地改革训练班青年知识分子40人。一区、二区、三区参加土地改革干部201名,其中,区级干部12名,省、地级干部14名。土地改革工作队入村后,先后分层次、分类型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土地改革的工作方法和重大意义,传达省委提出的“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土地改革基本政策,使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土地改革工作解除顾虑,消除疑问,正确认识。同时,针对各阶层对土地改革工作的思想反映和各种情况,通过走访贫雇农、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农村各阶级、各阶层的状况和思想状态等第一手资料,组织贫雇农算账对比,查摆贫困根源,进而发动群众,从贫雇农中发现培养吸纳土地改革工作积极分子,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逐步提高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觉悟,发展培养了一批土地改革工作积极分子和农民协会会员。1949年11月,一、二、三区的土地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划分阶级成份、分配胜利果实阶段。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历时近3个月,于11月底基本结束,12月17日至21日,中共襄城县第二届各届人民代表大会,认真总结一、二、三区土地改革的试点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全县土地改革的方法步骤。会后,中共襄城县委抽掉350名干部,经过培训,组成土地改革工作队分赴四、五、六区开展土地改革工作。

   1.2.3复查、颁发土地产权证。1950年1月,中共襄城县委组织力量对已结束土地改革的区、乡、村进行土地改革复查,对多收或少收的地主富农家庭的土地进行纠正,并进行土地改革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纠正在土地改革中错划漏划的地主、富农成分。同时,以村为单位,组织力量,填写土地产权证,经县政府审核后统一颁发。2月底,全县土地改革运动全部结束。

二、农业合作化

   2.1农业合作化的背景
   
土地改革之后,在农村实行的是以一家一户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单干模式,生产经营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劳动效率和生产经营效益低下,为了克服农业生产一家一户单干模式的弊端,农村在农忙季节出现了农户自愿互助、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状态的农业生产互助组,中共襄城县委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共许昌地委的指示精神,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政策推动的原则,逐步把农业生产互助组有重点地发展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2.2农业合作化

2.2.1互助组。1951年2月,襄城县各界群众代表会议做出决议,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组织群众进行农业生产互助。3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扩大干部会议,研究加强对农村农业互助组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对盲目组织起来的互助组进行了教育整顿,并深入基层,依靠党团员,扶持重点,培育典型。到1951年麦收时节,组织起临时性质互助组数量达全县总户数的40%以上,定型性互助组596组,参加农户2872户,其中培育出的双庙乡徐丙辰互助组所创造的计工换票办法,为全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树立了榜样。1951年11月底,中共襄城县委在双庙乡组织建立互助组4047组,入组农户19561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4.8%,并出现了325个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特别是县委在双庙乡徐丙辰互助组召开了全县现场观摩学习会议后,全县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的启发和教育,坚定了引领人民群众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生产的信心,使全县互助合作运动迅猛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形式呈现多样化。农民互助组在全县的普及和发展,对推动农业生产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2.2 初级社。1952年春,中共襄城县委号召党员在互助合作生产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使互助合作运动有了新的发展,县委在双庙、胡岗两乡以徐丙辰、胡福林两个常年互助组为基础,建立了两个初级农业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劳力根据特长划分作业组,按体力、技术评工计分,统一生产经营,收益按土地、日工比例分配。1953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双庙、胡岗又有85户农民分别组成了5个初级社,当年就显示出集体合作生产的优越性。据双庙乡初级社调查,1952年小麦、烟叶、棉花亩产比全乡平均亩产分别增加了9.3%、14%和60%,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中共襄城县委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强调“全党办社,党委负责”,培养锻炼了由初级农业合作社跨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骨干力量,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成功的建社经验,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扩大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9月21日至28日,中共襄城县委召开有1063人参加的三级干部扩大会议,传达学习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讨论通过了中共襄城县委《关于今冬明春基本实现全县农业合作化的方案(草案)》。1955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襄城县委召开三级扩干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到12月初,全县初级农业合作社由原来的占农户总数32.2%的959个,迅猛地发展到占农户总数94.5%的1710个,全县农村实现了社会主义初级农业合作化。

   2.2.3高级社。随着全县社会主义初级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以及毛泽东对“十七条”指示精神的广泛宣传,又掀起了群众性的由初级农业合作社转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浪潮,规模浩大,发展迅速。1955年11月。中共襄城县委在双庙乡举办了县区乡社干部训练班。指导培训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方法和管理经验,制定出台了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深入发展。12月,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处书记兼农业工作部部长是史向生、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莅临襄城县,视察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情况,史向生、杜润生在襄城县调查研究期间,广泛倾听各级党员干部、农业合作社社员和人民群众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兴办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史向生、杜润生通过调查,发现和总结了一些典型材料,一致认为襄城县是河南省农业合作社发展先进县之一。

三、人民公社化

3.1人民公社化的背景

1957年冬和1958年春,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水库、造林、抗旱中开展大协作。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8月6日,毛泽东在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视察,赞扬人民公社。8月7日,毛泽东在襄城县视察时,又对陪同的省地县干部说“办人民公社好”。9日,毛泽东在山东同当地负责人谈话时说:“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毛泽东的谈话在《人民日报》发表后,“人民公社好”的口号立即传遍全国。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

3.2人民公社化

3.2.1宣传发动。1958年8月22日,中共襄城县委召开扩大干部会议,县直各部门和各乡社党员干部2750人参加会议。大会传达了中共河南省委、中共许昌地委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和中共襄城县委的具体意见。大会提出要迅速建立人民公社,规模越大越好,时间越早越好。大会根据当时干部群众中存在的模糊认识,阐明了什么是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优越性和重要意义、怎样建立人民公社、建立人民公社后秋季如何分红,以及建立人民公社的具体经济处理等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讨论,通过讨论,大家一致认识到建立人民公社是全面“大跃进”形势的需要,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良好组织形式。

3.2.2一县一社。9月1日,襄城人民公社正式宣告成立。全县组织成立一个人民公社。原来的458个小型农业生产合作社和17个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工厂合并为13个大型人民公社分社,共95717户,430568人,102万亩耕地。襄城人民公社内设八部二委一室,对下设的13个分社和458个生产队,进行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它已经不是单纯的农业生产组织,而是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相结合的社会基层组织单位。是一个由集体所有制逐步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制度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全县农业合作化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

3.2.3一县多社。1958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在武昌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第二次在郑州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整顿人民公社,遏制“共产风”。其基本政策是:“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会议还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队或管理区的所有制,目前还是公社的主要基础,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取消一县一社的体制。中共襄城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决定,从1959年3月中旬,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社体制整顿工作。把原来一县一社所属的12个分社改为人民公社,287个生产大队分为356个。经过公社调整,取消了一县一社的体制,原来公社一级核算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全县共设置12个公社、356个大队、1272个生产队。

四、土地联产承包

    4.1土地联产承包的背景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襄城县开始变革土地集体经营模式,出现“小段包工,分田到户,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0年个别公社的生产队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全县普遍实行。

4.2土地联产承包

  4.2.1合并调整土地。80年代初期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迅速发展了生产力,初步改善和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但是,改革初期,由于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没有经验,不少村、组在联产承包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为追求“绝对公平”,将每一块土地都按人、户零割碎分,每户责任田多达三四块,小块只有几分,造成地块过于零碎,导致大的农业机械、大件农具无法使用,部分水利设施遭到破坏,减弱了抗灾能力。二是随着人口增减,土地调整频繁。有的三年一调整,有的年年调整,导致农户对土地“耕而不养”,甚至掠夺经营,对培养和提高土壤肥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工作十分不利。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别农户在承包田里取土、建厂(场)办企业甚至盖房居住,使土地承包中的矛盾不断增加。为解决这些问题,1987年春,县委、县政府抽调1080名县、乡干部深人农村,宣传贯彻中央精神,帮助全县各村对过于分散、影响生产发展的零碎地块进行合并调整,一般每户保持一块责任田,强调15年不变;除承包田之外,留出适量“机动田”以供调整;对在承包田里建厂(场)盖房的,按照政策进行清理整治。

   4.2.2双田制。1991年至1992年,为建立农村双层经营机制,壮大集体经济,弥补家庭承包制的不足,山头店、王洛等乡镇探索实行了双田制,把集体土地按6:4的比例,一部分按人头承包给各户,作为口粮田,农户自种自收,不承担农业税和村提留;另一部分土地以亩为单位,分成若干份,作为经济田进行承包,承包费归组收入,负担农业税和村提留及其他开支。双田制实行后,由于有的村组对承包费管理不善,造成挥霍浪费现象,而未承包经济田的农户,反而又增加了负担,农民意见很大,至1996年,双田制停止实行。

   4.2.3土地延包。1993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实行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进一步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业生产基本经营制度。1994年初,县委、县政府在全县传达贯彻中央精神部署土地延包工作。1995年开始试点,1996年全面铺开。县政府发文规定:1996年6月30日零时前出生的农村人口为土地延包的承包人,以后出生的不再分地。1998年抽调610名干部深入16个乡镇的435个行政村,帮助搞好土地延包工作,至1999年,全县土地延包工作基本结束。延包政策实施后进一步稳定了民心,农民种田更舍得投人,积极性再度高涨。

   4.2.4土地流转经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广大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经济意识不断增强。1993年后,大批青壮年农民已不满足于温饱型的农业耕作,纷纷外出务工经商,无暇顾及承包的责任田,把承包的责任田以每亩125公斤~175公斤小麦或100元~200元的价格,进行有偿转包或出租,从此出现了土地转包(出租)经营模式。一些种田能手将适量的土地转包或租包下来,成为种田大户,一改传统的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法来增加总量。并不断扩大规模,科学种田,逐步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机械化效率。还有一些眼光远大的科技能人,大量租包土地,运用农业科技,建设种、养一体的农场式生态农业科技园、生态农业观光园和塑料大棚种植园区,开辟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五、新中国成立以来襄城县农村土地制度历史演变的启示

5.1实事求是,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作为农业生产主要承担者,他是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创新运行的主要载体。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除了因应时代的需求外,其制度的变革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这样才能获得农民的支持和拥护。20世纪50年代襄城县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有效运行并成效卓著,其根源在于它们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农民经营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互助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生产困难,但是,若要利用农业机械化进行生产或大兴农田水利建设等,仅靠一家一户单行的模式仍无能为力,农业合作社运动应运而生,整批、整村、整乡的农户争先恐后地要求加入农业合作社,有的手捧土地证,有的牵着牲口扛着农具,主动自愿地联系党员干部,表示要求加入农业合作社的决心。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最终半途而废,其原因也恰恰在于违背农民的意愿,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与确立,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在变革中得到实惠,从而拥护和支持土地制度的变革。

  5.2三权分置,调动农民积极性。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襄城县共没收地主和征收富农土地30余万亩,使占农村总户数62%的贫雇农分得了土地房屋耕畜农具粮食等生产和生活材料,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得到土地后,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买牲畜,添农具,扩大再生产,到1952年底,全县牲畜发展到37028头,水井发展到19670眼,灌溉面积达到3.3万亩。从以上数字不难看出,农民拥有土地产权是其生产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农民拥有了完整的土地产权,而愿意全身心地投入农业生产中,而之后推行的人民公社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关键在于人为地剥夺了农民本已拥有的土地产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其实质也是不断强化农民土地产权的拥有。因此,要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及强化农民与土地产权的结合。

  5.3改革创新,适应乡村需求。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襄城县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革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或者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们都基本适应了各自时代乡村发展生产的要求,极大地促进了当时农业经济的增长。比如,土地改革运动结束后,农民中的贫农、下中农由于家底家庭底子薄,耕畜少、农具缺,发展生产有困难,不少农民自发地运用人畜换工、农忙互帮等,组成不同形式的生产互助组织,解决了当时的生产困难。而人民公社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超越当时的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超前变革土地制度,违背了生产关系的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规律,从而导致农业经济增长缓慢,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与创新必须以适应农村生产发展需求为原则,使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更趋规范化和合理化。

5.4主动作为,找准政府定位。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和有效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力主导和政策支持。20世纪50年代,襄城县通过土地改革确立的土地农民所有制,就是依靠政府强制手段,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促进了农业的迅速发展; 1955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一个高级农业合作社—徐丙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襄城县双庙乡诞生,成为河南省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典范,同样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但政府在推动变革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不可朝令夕改,更不能急躁冒进,否则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1951年2月,襄城县各界群众代表会议曾做出决议,在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下组织群众进行农业生产互助。但有些干部带着“左”倾冒进的思想领导农业生产运动,一度发生强迫命令倾向,主观臆断地强行把农民分队编组,扛着农民协会的旗帜,进行大兵团式的春耕、锄草、播种,违背了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最终,强制编凑的生产组织很快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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