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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当事人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申请再审?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7-08 发布于吉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均系纠错程序,都具有推翻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功能。因功能相似,当事人欲推翻一份生效判决书时,不能既提起再审,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只能依据实际情况择一适用。
     应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只能是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诉讼的第三人;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只有原案的诉讼当事人才能申请再审。
     因此,当事人应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申请再审,可分两步判断:当事人曾经参加过原案诉讼,则其只能申请再审;若当事人未参加过原案诉讼,则应区别对待:如果其系原法律系的当事人,应在原案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意味着原审法院遗漏了应当参加庭审的必要当事人,则当事人应申请再审;如果其并非原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参加原案诉讼只能作为第三人,则其应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现举一则案例示之:
     老王有二子王大、王二,另有一女王三。老王死亡后,留下二份遗产:A房和B玉石。王大以法定继承权纠纷为由起诉王二,原审判决A房归王大所有,B玉石归王二所有。
     若王三认为,自己亦有继承老王遗产的权利,其本应以原告身份参加原案诉讼,故此时其应就该案申请再审。
     若李某认为,自己系老王的私生子,老王已立下遗嘱,其全部遗产由李某继承。李某系基于遗嘱继承主张权利,而并非原审法定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若参加原案诉讼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故李某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若潘某认为,老王留下的玉石是自己交由老王保管,而非老王所有。此时,若潘某参加原案诉讼亦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故其亦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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