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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典型复议案例】压载水舱空气管法兰打开及生活污水经临时管系输送的争议

 wangweiqin168 2023-07-10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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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的一起滞留复议案例中,船旗国和港口国就一船因压载水舱空气管法兰打开,以及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临时管系输送而被滞留的决定产生了争议。这一案例涉及到船舶运营中的结构完整性和港口国法规等问题,本文将为你揭示该案例的细节及双方的争议焦点,一起来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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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原

1

03108 通风筒、空气管、外罩——左舷第4号压载水舱空气管头下方装有法兰,并自2023年2月19日起打开该法兰进行生活污水输送(在靠近港口前);

2

14499 其他(MARPOL 附则 IV)- 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排岸接头经临时管系输送驳入左舷第4号压载水舱,该布置未经船旗国或认可组织批准。

议点

船旗国不同意港口国当局的滞留,并表示:

01

载重线公约规定的可滞留缺陷

通过柔性软管将处理后的水转移到左舷第4号压载水舱(No. 4 BWT (P))的临时安排违反了载重线规定,但考虑到以下因素,这不属于一个可滞留缺陷:

- 所讨论的缺陷完全是由于必须做出临时安排来将处理过的水转移到 左4压载舱中,以满足当地法规而引起的(不允许在港口和河流中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 以及:

① 在开始采用临时布置之前,已进行了适当的风险分析;

② 这一临时布置是在抵达锚地前几个小时在船长的监督下做出的;

③ 在法兰打开的整个过程中,天气条件良好,不构成影响船舶稳性的风险因素;

④ 船中部的干舷超过7米,因此不构成影响船舶完整性的风险因素;

⑤ 临时布置一直处于驾驶台的监控之下;

⑥ 所有船员都被及时告知了这一临时布置,如果出现问题,打开的空气管法兰(直径约 6 英尺)可以立即关闭,空气管旁备有盖子、螺栓和垫圈。

02

MARPOL 附则 IV 的可滞留缺陷

根据《防污公约》附件 IV,每艘船舶必须配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储存柜。如《防止生活污水证书》所示,由于该船配备有经RO认可的污水处理装置,因而该船未配备储存柜。因此,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是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舷外。

到达港口前,当地代理通知船长,根据港口国当地法规,禁止将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到港口和河流中,因此船长决定将处理后的水转移至左4压载舱中——具体做法是通过主甲板歧管经软管输送至 左4压载舱空气管。因为没有结构或管道的改变,船长认为这一临时安排不需要船级社批准,这一临时安排没有传达给船旗国或船级社。而且处理过的生活污水不属于MARPOL 附则 IV的范畴。在一封认可组织(船级社)的电子邮件中,确实表明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属于MARPOL的规定范围。但当地可能有排放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地港口当局要求,认可组织应如本案一样提供临时声明。

由于该临时布置导致的缺陷在开航前已得到妥善整改,并经船级社和船旗国批准,且整改只是程序性的,并未进行任何修理。因此,该临时布置既不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构成任何危险,也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损害威胁。

综上所述,要求将两个缺陷的代码从30降级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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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主管机关认为:

01

载重线公约规定的可滞留缺陷

如复议信中所述,左4压载舱空气管法兰打开,表明涉案船舶在锚地至码头的航程中违反了载重线公约第20条的规定。航行距离约为 72 海里,需要航行约一整天的时间。在检查期间,船长无法提供由船旗国或代表船旗国的认可组织签发的批准书或任何文件,让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检查期间确认该临时布置得到了认可;

压载水舱空气管上安装的法兰是为了确保符合BWM要求的D-1标准。除非压载水溢出,否则不应打开。虽然当时的天气条件并不恶劣,但在航行时将压载水舱空气管上的法兰敞开,违反了“安全操作”的原则,在如此高密度和狭窄的水域中是不可取的。

02

MARPOL 附则 IV 的可滞留缺陷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发现,连接软管的法兰和生活污水排岸接头的螺栓有生锈迹象。这种锈蚀与螺栓长时间暴露在自然环境中有关。港口国监督检查官追踪了软管,发现它通向压载水舱空气管的开放法兰。在观察法兰螺栓的锈蚀程度和用于固定柔性管的绳索的风化程度后,港口国监督官员认为管的布置已经以这种方式连接了很长一段时间;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也认为到这项布置也会影响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柔性软管可以很容易地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到舷外,只需将软管接在压载舱空气管法兰的自由端拆下并将其重新导向到舷外即可。当地法规禁止以这种方式向船外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因此港口国监督检查官要求船员提供船旗国主管部门或认可组织的证据,证明在检查过程中该安排已获得批准,但在检查时未能出示该批准;

根据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专业意见,这些螺栓的生锈情况表明它们并非像航行日志中所说的那样是新近安装的。这导致港口国监督官员怀疑该柔性管路被用于排放当地法规禁止的生活污水;

尽管公司/船旗国表示在开始上述临时安排开始工作之前已适当地进行了风险分析,但在检查时并未向港口国监督检查官提交风险分析,也没有证据表明船员已认识到该船这种布置不符合其持有的相关证书,船长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寻求船旗国的批准。此外,该舱在压载水记录簿中的相关记录也无法提供给PSCO。轮机长也并不知道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司的 SMS 文件,体系文件要求将该舱与压载系统隔离;

总之,该船打开的压载舱空气管违反了《载重线公约》第20条、当地防污染规定和公司的SMS文件要求(要求将该舱与压载系统隔离)。

综上所述,滞留是适当、正确的。

专家小组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审查了收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评估结果显示,专家组成员对《载重线公约》的滞留缺陷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防污公约》附则IV的滞留缺陷存在一定分歧。专家组成员意见如下:

01

涉及载重线公约的滞留缺陷

PSCO指出左4压载舱空气管上的开放式法兰在干舷甲板上的高度小于760毫米(30英寸),并且在锚地与泊位之间距离约72海里的整个航程中一直保持该状态,违反载重线公约第20条;

船舶如拟临时储存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该安排应经船旗国或代表船旗国的认可组织批准;但船舶无法出示船旗国/认可组织的许可,不符合载重线公约第15条(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根据IMO PSC程序(Res.A.1155(32))中包含的船舶滞留指南,“关闭装置、舱口关闭装置和水密/风雨密门的缺失、严重损坏或有缺陷”属于可滞留的缺陷;由于船舶所采取的临时布置没有关闭装置,一旦发生搁浅或碰撞,会对船舶和船上的船员造成危险,并且船舶无法按要求保持水密完整性;

综上所述,这一滞留缺陷被认为是适当且合理的。

02

涉及MARPOL 附则 IV 的滞留缺陷

一名小组成员认为,考虑到以下因素,

将缺陷记录为可滞留是勉强可以接受的:

① 标准排放接头及软管未连接至接收设施,而是连接至左4压载舱,与ISPP证书中规定的条件存在偏差;

② 没有证据表明船长曾与当地代理联系,安排在港口停留约4天期间将污水排放至接收设施;

③ 船舶未能获得船旗国或认可组织关于临时转移/排放安排的许可/批准;

④ 发现4压载舱未与压载水系统进行物理隔离,可能会污染其他压载舱并影响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且这种布置不符合该公司SMS文件中该舱须与压载水系统隔离的要求。

另外两名专家小组成员发表的意见是:

① 《防污公约》附则 IV 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STP)的排放口通过管道输送到船上或船外的其他处所;

② 没有客观证据表明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未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使得排出的生活污水不符合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标准的要求;

③ 排放经处理生活污水的嫌疑似乎只是违反当地法规,需要单独记录/处理,但不属于防污公约和东京谅解备忘录下的 PSC 范围,因为东京备忘录范围内开展的 PSC检查 应基于备忘录中列出的相关文书(公约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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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总体而言此次滞留是合理的。然而,将要求港口国主管机关重新考虑涉及《防污公约》附则 IV 的滞留缺陷,并在 30 天内反馈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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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ina Psc

转载责编:夏培举 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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