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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律师代理词

 余文唐2 2023-07-11 发布于福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受患者Z父母AL委托,律所指派本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庭前调查、询问委托人、参与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患者Z在被告QC区人民医院诊治经过

1.201446下午5点左右,患者Z发烧,到C人民医院儿科就诊。经某男医生诊断,抽血化验,诊断为疱疹性咽峡炎,开了口服液及喷剂、点滴、退烧针等二天药物。6日当天输液,医生让回家观察。

2. 201446晚间11点左右,患者Z发烧反复,到C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发现值班某医生正在睡觉,叫醒,某医生只看病历,不观察患者症状,就开退烧栓,且不在病历上记载,然后在医院用药,让回家观察。

3.201447早晨8点左右,到C人民医院儿科,某女医生诊断,告诉医生患者发烧、呕吐三次,吐白色泡沫痰,某女医生在原输液药物上增加了止吐药物,让继续输液,输液期间患者Z出现发抖、抽搐,咨询某女医生,没有重视。输完后,让回家观察。

4.201447下午2点左右,患者发烧反复,到C人民医院儿科,咨询女医生,告诉医生上午输液、发烧,手上有斑点出现,女医生观察,并没有太大反应,只是让用已开的退烧药,口服加外用,在输液大厅观察,到下午4点半左右,女医生快下班,找女医生,咨询晚上如果发烧严重怎么办,是否需要住院,没得到明确回复,只是让观察。

5.201447下午6点左右,女医生下班,找晚上值班男医生,男医生观察患者情况,明确说是典型手足口病,告知医生患者抽搐等系列病情,但医生只是开了退烧贴,并且说孩子发烧反复,抽搐是手足口病正常表现,不必太过担心。回家观察。晚上一夜未眠,给患者交替使用口服、外用退烧药,发烧反复。

6.201448早晨,到C人民医院儿科,找到一女医生,经观察,得出结论,孩子在本院治不了,需转Q妇女儿童医院。问为什么不在本院住院,回答说C人民医院没有治疗手足口病隔离房间。请医生安排救护车,医生回答自己打出租去得了,没给要救护车。

7.201448上午,打出租车到Q市妇女儿童医院,经诊断为手足口病,危重症,心肺衰竭期,EV71感染等。

二、被告QC区人民医院医疗行为的失误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一)对患者Z病情初期诊断失误,导致不当治疗。初期诊断为疱疹性咽峡炎,后期才诊断为手足口病。病情初期诊断失误直接导致治疗方案失误。

(二)应当住院留置观察而不安排住院观察。当患者病情反复,需要住院留置观察,进行特别护理,当患者亲属提出住院请求时,医生没有给予明确答复、不予理睬。

(三)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却不及时告知患者亲属医院缺乏治疗手足口病技术条件和设施,不协助安排患者转院。在患者病情加重,需要转院时才告知患者医院缺乏治疗房间。并且无视患者危急病情,不积极安排转院车辆,不协助转院。

(四)违反了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作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没有做到对患者Z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病史,没有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没有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Z没有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没有将患者Z移交接班医师,没有把患者Z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没有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Z,首诊医师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危重症患者Z需要检查、住院或转院时,首诊医师没有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C人民医院条件有限,需转院,首诊医师没有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五)违反了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患者Z治疗初期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发烧反复,输液期间患者出现发抖、抽搐手上有斑点出现,出现这种情况却没有引起相关医生重视,没有组织会诊讨论,没有提出最佳治疗方案。

(六)违反了会诊制度患者Z作为疑难病例、危重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应进行全科会诊,却没有组织全科会诊。

(七)违反了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而没有积极救治。主管医师没有根据患者Z病情变化适时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没有设置手足口病隔离室,没有做到治疗室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

(八)违反了查对制度。

1.值班医生给患者Z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没有查对病员姓名、性别、病情等。

2.执行医嘱时没有进行“三查七对”。

3.给药前,没有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静脉给药时没有注意观察患者Z病情出现异常。

(九)违反了医生交接班制度。

1. 患者Z病情紧急、危险、严重,没有做好交接班。值班医师没有将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没有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2. 值班医师没有作好患者Z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
  3.值班医师“一岗双责”,即值班又坐门诊。
  4.晨会时,值班医师没有将患者Z情况向相关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十)违反了分级护理制度没有根据患者Z的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没有确定患者Z的护理级别,没有做到:

1、严密观察患者Z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2、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Z的反应;

3、根据患者Z病情提供照顾和帮助;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十一)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患者Z病情发生变化时,没有随时记录,记录时间没有详细具体到分钟。为患者Z开药、治疗,不如实在病例中记载。病历书写潦草,不规范、不清楚、不整齐。

(十二)违反了医患沟通制度没有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人文关怀体现在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医疗服务全过程中,没有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损害了患者切身利益。

1、门诊医师在接诊患者Z时,没有根据患者的既往病史、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准确诊断,并安排在门诊治疗,患者Z符合入院指征时,没有及时收入院治疗。没有将沟通内容记录在门诊病历上。

2、没有将患者Z目前病情、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医学界目前对此病的认识及诊疗现状、本院对此病的诊治水平向患者亲属做详细讲解及充分的告知,并记录在病历中,没有履行告知签字手续。

3、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对所采取的各项诊疗措施及其相应风险与副作用向患者Z亲属进行解释说明;患者Z病情变化,变更治疗方案时,没有让患者Z亲属充分了解相关原因及理由,病情恶化至病重、病危时没有履行书面告知及签字手续。

4.没有向患者Z亲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医疗药费情况等,没有听取患者Z亲属的意见和建议。

三、被告医疗行为与患者Z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由于QC区人民医院医疗活动中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违反了多项医院核心制度,在诊断阶段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在治疗阶段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造成了本不应有、本可避免的医疗事故。初期诊断失误,没有诊断为手足口病,没有按照手足口病的诊断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没有根据患者Z病情的变化采取相应对症治疗、护理方案,没有及时安排住院,没有及早、如实告知患者亲属缺乏治疗手足口病的条件,没有尊重患者亲属的知情权、选择权,没有充分尊重、关心患者切身利益,没有把患者Z利益放在第一位,导致患者Z病情延误治疗、不当诊治,从初期轻微病情发展到危重症期,给孩子造成了难以治愈的永久性伤害、伤残,导致患者ZQ市妇女儿童医院后虽经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全力抢救,仍不能恢复健康,仍不能挽救生命。因此,QC区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具有违法性,医疗行为与患者Z的危重症人身伤害、病情难以治愈、巨额金钱损失等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QC区人民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赔偿责任。

四、被告Q市C区人民医院对被代理人的损失理应承担49%的赔偿责任。

根据Q市医学会的鉴定,被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最高等级),对患者Z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主次要责任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数字承担比例,在实践中也一般按照3:7或者4:6认定,但本案被告人若承担30%或40%的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本案的特殊情况。

首先,本案被告人是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S省十佳卫生医疗安全单位,知名度高,规模大,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承担能力强,经济赔偿能力强。

其次,本案受害人是一个年幼的生命,一个可爱的宝宝,一个本应享受父母疼爱、健康成长、拥有花样年华的幼童,本案受害人是怀胎十月、痛苦分娩、辛勤哺育的母亲,本案受害人是精心照料、呵护有加、充满期待的父亲,本案受害人是一个原本充满幸福、快乐、温馨的家庭,因为被告的过错、责任而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永久的身体伤害,因为被告的不负责任而造成了难以估量、无法补救的严重伤痛,因为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职而给被代理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其沉重的打击,家庭境况举步维艰,幸福生活支离破碎。时隔九个多月、三百多天,被代理人及家人仍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交友,时常想到孩子,时常噩梦缠绕,时常以泪洗面。

再次,如果按照30%或40%的责任承担比例,不足以给被告人构成法律上、经济上、道义上的惩罚、谴责,不足以给已经匆匆离世的孩子一个公平的交代,不足以给孩子父母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无法弥补被代理人的损失,对被代理人极为不利。

最后,如果按照30%或40%的一般性责任承担比例,显然不完全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照顾弱势群体、实现个案公平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在法律没有关于主次责任具体的、明确的、数字的划分比例的情形下,法院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慎重运用法定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被告承担比例。

因此,代理人认为,由被告承担49%的赔偿责任,可以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更生动地彰显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的个案公平,可以更直观地反应主审法官的仁慈、善良和同情之心。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被代理人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具有违法性,被代理人有损害结果,被告的违法性和被代理人的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代理人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合情,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代理人: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

                                                                  孙江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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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隐去涉案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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