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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同判:成文法国家,能不能参照同类案件判决?

 邹玉杰律师 2023-07-13 发布于安徽

各位战友:

大家好,作为在007坚持写作了1600多天的中年大叔,有这么几点收获分享给各位战友,希望能对大家多少有点启发:
主要就是四个关键词:
定位,选择、成就和复利。

〇1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会提供一些案例,让法官参考。
控方经常会反驳说:
“我们国家不是案例法国家,而且每个案件都不可能完全雷同,所以也就不可能完全参照之前的案例处理案件。
否则,就没有必要那么麻烦的审理案件,直接套用一家以前的案例就行了。”
今天开庭的一个故意杀人案件,出庭检察员的观点大概就是如此。
猛然看起来,说的还是挺有道理的。

但是不能细琢磨,认真研究的话,问题还是蛮大的。

〇2

尽管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不是案例法国家,但是两种法律方式各有利弊,并不是说成文法就必然比案例法要好上十倍百倍。
既然案例法有价值,那么就有借鉴的意义。
这也是最高院提倡“类案同判”的初衷所在。
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开宗明义: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
通过类案同判的方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相反,因为我们国家地缘广阔,如果同类案件处罚的尺度不一样,就会导致老百姓觉得不公平,丧失对司法的信心。

〇3

为了努力做到“类案同判”,最高院定期发布《刑事案件审判参考》和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最高院经过层层把关层层审核,最后认为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参考或指导价值的,才会发布出来。
而发布出来后,我们的控方或者法院竟然根本不理会,那么这种参考案例或者公报案例还有什么意义呢?
又或者是想表达一个意思——最高院的工作根本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这种想法显然是错的。
发布审判参考或者公报案例,目的不仅是让全国范围内的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让司法工作中少一些蝇营狗苟,多一些灿烂阳光。
更重要的,恰恰是节约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
因为类案同判,如果找到了类似的案例,事实情节基本相同,那么法律适用就相对简单,直接套用审判参考或者公办案例就可以了。

尽管有人会觉得这样做有点不负责任,毕竟全世界都不可能有两个一模一样的案件。
但是,这个世界上还是有不少类似的案件。
如果真能做到类似的案件能够统一尺度,那么就会让老百姓感受到更多的公平和正义。
这就够了。

〇4

而如果处理案件时随意性太大,可控的尺度范围太广,反而没办法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
比如最近办理的一个聚众斗殴案件,总共有14个当事人,在同一个案件中量刑标准多种多样,完全不是同一尺度。
因为是多个罪名,有聚众斗殴、也有寻衅滋事,还有盗窃罪,那么在数罪并罚时,至少可以保持一个统一尺度,也就是合并掉多少刑期。
但是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很大的不公平。
有的被告人并掉了6个月,有的并掉掉了1个月,甚至有双胞胎兄弟,罪名完全一样,情节几乎没有区别,两个罪名的量刑也几乎一样,然而到了数罪并罚环节,却出现了极大的区别——一个并掉6个月,另一个并掉3个月,没有任何的理由或者说法。
有点过于随意了。
也有点像之前考试掷骰子,点子是几就定罪多久。
这种情况,当事人能感觉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吗?
感受不到,实属正常。
感受得到,才不正常。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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