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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强制性规定、自愿救助及诉讼时效

 隐遁B 2023-07-14 发布于广东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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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基本延续了《合同法》52条第5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过以除外的方式明确了不是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没有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提出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概念。此外,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取代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明确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自愿救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免除责任。《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民法典》总则编将《民法通则》对现互认的4条规定扩展到14条,系统完整的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现代化监护制度。

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的种类也不同,主要有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无权的权利人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其他请求权(如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缴付出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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