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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内幕交易犯罪案例实证分析报告

 静思之 2023-07-14 发布于江苏

卫丽娟 夏雅琪

内幕交易犯罪案件指《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至三款所规定的发生在证券市场领域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进步及金融领域犯罪查处力度的加大,特别是主管部门监管理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刑事立案。为了解近年来内幕交易犯罪概况及司法实践态度,我们以2018年至2022年近五年来内幕交易罪案件为分析对象,描摹涉内幕交易犯罪相关案件的总体情况。

引言

一、案件总体情况

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内幕交易罪案件共39件,总体是上升趋势(2022年的判例公开存在滞后)。囿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滞后性,本文难以对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实际数量进行收集汇总,统计样本数量与实际数量将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案件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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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分布

从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来看,该类案件呈现发案领域广泛的特点,但主要集中在北上广三地。在39件案件中,管辖法院位于上海的案件共13件,占全部公开案件的1/3。可见,上海市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是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多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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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主体受教育情况

在上述39件案件中,涉及自然人被告人数为55名,单位被告1个。分析犯罪主体受教育情况,发现纳入统计的55名自然人被告学历普遍较高,近一半被告人拥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体现了内幕交易罪这类证券期货类犯罪群体高智商化的特点。并且被告人中不乏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信披公司实控人等,绝大多数人都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行业化特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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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幕信息获取渠道

以55名自然人被告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作为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四种方式:以公司董事、高管、股东等公司内部职位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共8人;以工作业务往来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共18人;因系知情人的近亲属或与知情人关系密切获取内幕信息的共23人;以非法窃取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共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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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罪名分布

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密切相关,《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一选择性罪名。在我们纳入分析统计的39件案件中,被告人同时触犯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2件,同案被告人分别触犯内幕交易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5件,占8件共同犯罪案件的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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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犯罪数额及罚金数额

(一)犯罪成交数额

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获利十五万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或获利七十五万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我们在对55名自然人被告和1名单位被告的犯罪成交数额统计后发现,各年犯罪成交金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居多,最高犯罪成交数额甚至达到了8.37亿元,极大地影响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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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获利金额

从行为人犯罪动机上来看,其实施内幕交易的目的在于盈利,但从法律规定上看,盈利并非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便内幕交易行为导致行为人亏损,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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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罚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及《内幕交易解释》相关规定,犯内幕交易罪的,法院可判处被告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前图所示,在我们统计的55名被告人中,11名未有犯罪所得,而法院依自由裁量权对上述被告人均处以一万到五十万不等的罚金。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获利的其余44名被告人中,被判处一倍至两倍(含一倍)罚金刑的被告人数量居多,其中在广东高院审理的刘某内幕交易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5700万罚金,[1]为此次罚金统计数额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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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量刑

统计55名自然人被告的量刑情况,发现审理法院对被告适用缓刑的情形居多,其次判刑多为3年至5年(含5年)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各地法院对被告量刑处罚也存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陈某等内幕交易案中,被告陈某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累计成交额达1.08亿元,获利1600万余元,鉴于被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最终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而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王某内幕交易案中,被告王某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累计成交额为3100万元,最终亏损35万余元,鉴于被告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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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告上诉情况

在纳入统计的39件案件中,共有11件案件经被告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其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有10件,1件改判,并有1名被告人提出申诉进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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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2019)粤刑终195号判决书。

[2] 见(2020)京03刑初170号判决书。

[3] 见(2020)沪01刑初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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